为了加强四川省宠物协会(以下简称省宠协)会员管理,强化省宠协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宠协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有效的提高省宠协为广大会员服务的效率,增强省宠协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省宠物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省宠协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
第五条
省宠协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省外名誉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及其他单位会员三类。
(三)其他单位会员系指热爱宠物业事业的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
第七条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宠协或其委托组织提出申请;
(二)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省宠协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交纳会员费和牌匾工本费;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省宠协或其委托组织提出申请;
(二)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寸)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省宠协秘书处或其委托部门;
(五)经省宠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交纳会员费和证书工本费等;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虐待、丢弃、食用犬者;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者;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为的人。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省宠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省宠协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物的权利;
(四)优先在省宠协的刊物上及网站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优先参加省宠协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以及各种比赛等活动;
(八)有权要求省宠协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有权要求省宠协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省宠协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省宠协决议;
(二)积极促进省宠协事业的发展,维护省宠协声誉;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省宠协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省宠协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及宠物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会费
第十二条
省宠协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入会工本费为20元,会费为200元/年;
(二)专业性单位会员中入会工本费免除(含牌、匾制作及证书等费),会费(常务副会长单位:12000元/年,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理事单位:7000元/年,会员单位5000/年),专业性单位会员可以免费发展本单位个人会员8人以内。
第十四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徽章等开支;
(二)省宠协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部分会议的开支;
(五)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给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个人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从入会时到本届期满一次交纳会费;单位会员也可每年交纳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一个月内缴清工本费和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七条
省宠协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媒体上公布退会名单。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省宠协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授予省宠协先进单位会员、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宠物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省宠协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省宠协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以下一条的会员,省宠协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省宠协批准,擅自以省宠协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省宠协的名义从事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省宠协的名义与省外或国外有关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省宠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或劳动教养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省宠物,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省宠协活动者;
受到处罚的会员在省宠协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省宠协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省宠协以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四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会费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一经退出,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一切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立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宠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协会服务
价格鉴定:四川省唯一一家政府认可的价格权威鉴定机构,为民事纠纷、刑事案件需要对宠物作出价格认定的单位及个人提供专业服务。
品种鉴定:行业权威人士对犬种的品质及品相作出权威认证。
维权服务:协会为会员提供在交易过程、消费过程产生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维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