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7日举行的民政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赵泳介绍,民政部近期出台《家庭寄养评估》标准,明确要求寄养家庭的成员都应该没有不良嗜好、没有犯罪记录;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等。
民政部等10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会上有记者问:我们了解到民政部近期出台了《家庭寄养评估》标准,能够介绍一下这个标准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赵泳指出,《家庭寄养评估》标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在一定情形下,民政部门或者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与寄养家庭的寄养关系,有几种情形:第一种,寄养家庭或者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第二种,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第三种,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第四种,擅自更换主要照料人的;第五种,在申请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第六种,不履行寄养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有这六种情形,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和寄养家庭解除寄养关系。如果在寄养期间有侵害寄养儿童权益的,还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寄养家庭的法律责任。
第二方面,关于对儿童的评估也有几条:第一条,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二条,儿童对家庭养育有情感需求;第三条,儿童身心情况适合家庭养育;第四条,不需要长期进行医疗康复或长期依靠专人照料(但设有康复基地的地方除外);第五条,短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家庭收养。一个儿童是否适宜家庭寄养要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
《标准》还规定,有几种情况儿童不适合家庭寄养:第一条,是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医治、照料的重度残疾、病患的(设有康复基地的除外);第二条,是处于传染病活跃期的;第三条,是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长期出现异常情绪行为的。有这三种情况之一都不适宜进行家庭寄养。
《标准》还规定,家庭寄养前,应当充分征求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寄养儿童意见,就是要征求儿童意见、尊重儿童权益。为对儿童与家庭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标准还设立了寄养融合期,寄养融合期一般不低于60日、不超过90日。融合期结束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建立正式寄养关系。
第三方面,关于评估流程。《标准》规定,儿童福利机构优先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进行评估,使家庭寄养评估工作更具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让评估的程序和结果公开、公平和公正。
《标准》还规定,建立家庭寄养档案管理制度要加强,儿童个人成长档案要永久保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