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华胜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皓然
团市委副书记张萌
市妇联二级调研员胡君兰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宁理龙
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王文霞
柳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林华主持发布会
【10:35更新】柳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林华作主持发布
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把家事审判改革作为司法为民的重点内容,积极探索家事少年审判专业化、注重家事少年审判改革资源整合,2022年8月18日,周强同志批示指出,广西柳州市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成效明显,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全国法院予以推广。
市公安局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持续落实反家庭暴力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92个,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打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绿色通道,为6567名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女性提供法律援助。
共青团各级组织积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框架,获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充分肯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柳州市民政局共同设立反家暴庇护中心,把农村留守妇女工作列入2021年柳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点;
市妇联建立村(社区)儿童之家1380个,为前来求助的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市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医疗机构等建成11个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和救助工作室,覆盖全市10个县区。
市教育局持续巩固控辍保学工作成果,2021年以来,共计劝返学生3000多人次,持续保持控辍保学动态清零;
市卫生健康委积极开展妇幼惠民政策服务活动,组织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儿童营养改善、乳腺癌和宫颈癌免费检查等惠民项目,2022年,0-6岁儿童眼及视力检查覆盖率96.76%。
市民政局积极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2021年累计新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60名,发放孤儿生活保障金730.9万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519.1万元;2022年全市共发放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1435.9万元。同时,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目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干警受聘担任法治副校长1176人。开展涉少法治宣传活动553次,受益青少年达10余万人。
柳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引导全市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开展新闻报道等方式,积极做好家事少年审判改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
下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6个成员单位依次发布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典型案例。
【10:40更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华胜发布案例
●法院案例
案例一:温情判决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益
2022年4月,小覃因病去世。小丽再三思量,仍希望能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女,遂向医院提出继续进行冻胚移植手术要求,但遭到医院拒绝。无奈之下,小丽将医院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小覃夫妻二人与医院签订辅助生殖合同的目的在于生育子女,且夫妻二人一直为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积极准备。虽然小覃因病去世,但小丽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子女,该意愿与小覃生前的意愿相符,符合人伦常理和社会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充分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小丽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小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庭审现场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解决生育问题而诞生的一种技术性医疗手段,已成为部分家庭的希望之“光”,医疗机构在提供技术服务的时候,应依法保障女性生育权。
本案中,女方忍受丧偶之痛,明知胚胎移植手术及高龄生产的风险仍执意想要生育孩子,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且未与法律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医学技术服务民生“软”着落的基础上,作出“人伦和情理胜诉”的温情判决,依法保障维护丧偶妻子生育的权利。
案例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携手守护“少年的你”
某市场服务中心将一市场摊位出租给48户商户经营,其负责日常管理。某天夜晚,小新故意纵火,造成48户商户摊位的货物全部烧毁。48户商户认为,小新故意纵火引发火灾,小新母亲未尽到监护职责,某市场服务中心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等导致整个市场的火势无法控制,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都存在明显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至人民法院。
调解结果:
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小新生父早已去世,生母是重度精神疾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小新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小新及其监护人亦无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多方协调,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市场服务中心向48户商户一次性赔偿共约110万元,48户商户自愿放弃对小新及其母亲的诉讼请求。该民事纠纷得以化解。
因案件发生时,小新未满14周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据小新就读学校反映,小新在校期间经常旷课缺勤,还常与同学发生争吵斗殴。另外,据派出所反映,小新还存在多次偷盗行为,屡教不改,属于比较典型的问题少年,主办法官意识到孩子的教育问题刻不容缓。鉴于小新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联动派出所、小新就读学校和居住地村委会针对小新的后续教育问题进行商议,经多方协调,将小新送往某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鹿寨法、公、校多部门联动,携手解决问题青少年教育难题
案例三:调解速裁庭入户调结聋哑老人离婚案
梁某(1961生)与韦某(1970年生)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0年登记结婚,被告韦某是聋哑人并患有帕金森综合征,婚前生育有一子也是聋哑人,已成年。梁某与韦某婚后共同收养了一女儿,取名小平,小平长期由女方母亲韦母照顾并与其共同生活。因家庭开支问题及养女的抚养问题,梁某与韦母多次发生争议,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韦某离婚。
该案是涉及妇女、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的家事案件,尤其是一方当事人是聋哑且患有帕金森的老人,家庭关系破裂对于她们的生存、生活权益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如若就案办案,径直开庭审理,可能因当事人无法到庭而不能了解韦某的真实想法,不能保障残疾行动不便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也难以化解这一起特殊的家事纠纷。考虑到上述的因素,坚持鹿寨县法院多年来秉承的“三不传”原则,即农忙时节一般不传唤当事人到庭;老人、病人、未成年人等作为当事人的一般不传唤到庭;地处交通不便村屯的当事人一般不传唤到庭。该院承办法官经多方联系,确认韦某虽然行动不便、患有残疾及疾病但能表达自身诉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决定送法上门,并在审理中找到夫妻矛盾的症结,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从根源化解了女婿与岳母、夫妻双方的家庭矛盾,修复了家庭破裂关系,使原本因命运不济被收养的小孩免于遭受家庭破裂的二次伤害。同时,依法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发放了《家庭教育告知书》,提升家庭全员对未成年教育的重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配合、互相包容,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建温情和睦、关系融洽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良好环境。
【10:55更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皓然发布案例
●检察院案例
案例四:检察机关为监护权支持起诉,点亮涉毒家庭子女成长前路
唐某与周某于2016年结婚,2017年生育一名女孩晶晶。唐某与周某婚姻期间,与另一名男子李某保持同居关系,并于2019年生育一名男孩亮亮。晶晶和亮亮是同母异父的姐弟。2019年唐某、李某同因贩毒获刑入狱,周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晶晶、亮亮的父母对其均未能尽到照顾、抚养、监护的责任,致使两姐弟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时常处于危困状态。柳北区检察院获悉该案线索后,积极履行国家监护人职责,支持两姐弟的近亲属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之诉,并分别指定其近亲属作为晶晶、亮亮的监护人。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晶晶、亮亮的父母均多次因毒品犯罪被羁押、服刑,对两姐弟均未能尽到照顾、抚养、监护的责任,致使二人时常处于危困状态。两姐弟的近亲属大姑妈和二姑妈作为长期与二姐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具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两位姑妈分别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二姐弟父母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本人为晶晶和亮亮监护人的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介入后,对两姐弟的家庭实地走访,开展全面评估,积极查明监护缺失现状。考虑到涉毒家庭经济困难,及时为两姐弟聘请法律援助律师。同时,充分运用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一方面,牵头联合妇联、法院等多部门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两姐弟申请司法救助金,并协调解决公租房申请问题,缓解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由司法社工为两姐弟进行心理疏导,抚平伤痛。
本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检法合作帮助涉毒家庭子女依法结束监护空白期,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因无合适监护人抚养、教育的困境。柳北区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至家庭监护领域,通过为当事人支持起诉撤销、变更监护权,为困境儿童提供综合司法保护,并以多部门衔接联动的方式,综合运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得到特殊、优先保护,彰显司法温度。
案例五:凝聚社会合力,驱散成长阴霾
2021年5月,融安县发生一起恶性案件,6岁的小叶(化名)被抢救出现场。案发后,柳州市检察院、融安县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最终精准指控犯罪。因小叶遭受严重心理创伤,两级检察院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依托全市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运用“检察官+群团干部+司法社工+志愿者”的“1+3”办案模式,凝集社会合力共同对小叶开展多元保护救助,帮助小叶走出困境,驱散小叶成长阴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司法机关经调查发现,6岁的小叶当时在案发现场亲眼目睹了犯罪行径,并被推倒在现场,身体受到表皮擦伤,心理受到强烈冲击和伤害。考虑到该案对小叶的健康成长造成恶劣影响,司法机关在为小叶一家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同时,柳州市两级检察院充分依托全市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联合妇联干部、司法社工等社会力量共同制定被害人救助方案,确定了包含法律援助、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关爱帮扶等多元保护救助措施,帮助小叶早日走出困境。
检察官和司法社工看望慰问未成年被害人,并开展心理疏导
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未成年被害人今后的成长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柳州市两级检察院充分运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凝聚社会力量促进形成保护合力,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相结合,最大限度为严重暴力犯罪中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综合保护救助。司法机关和司法社工以心理危机干预及疏导、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救助方式有机结合,帮助小叶驱散成长阴霾。同时以个案成功工作经验推动类案规范办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做实做细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救助工作。
案例六:检察机关监督监护保护少年远离家暴支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
2022年9月22日晚,小樊(化名,14岁)因被其父亲家暴后离家出走,被公安机关在巡逻中发现。因小樊的继母拒绝为小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暴行为,遂由社区作为申请人,检察机关作为支持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收到申请后,于同月29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小樊的父亲立即停止暴力行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好未成年人,是在做“守心”的工作,“守”的不仅是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更是红色江山根基永固、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积极主动履职,保护未成年人远离家暴侵害。并通过积极汇报、充分沟通,形成类案办理机制,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担当,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充分体现了“优质个案办理+协同诉源治理”法律监督模式的强大合力,实现以“我管”促“都管”的良好局面。
【11:10更新】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宁理龙发布案例
●民政局案例
案例七:父母吸毒失责,无辜幼童监护缺失——困境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个案
小雨,2015年10月18日出生,属非婚生女,经医学鉴定,脑部发育不全,患有继发性******疾病。父母均有吸毒史,母亲将小雨生下丢给父亲刘某后便失联了。2021年3月刘某因偷盗电车被抓,且拒绝将小雨送至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便将小雨委托给其合租室友陈某代为监护。2022年1月司法社工在下户走访的过程中发现小雨病情严重,已一周未进食,生命安全及监护问题受到了严重威胁,遂决定立即开展个案介入。
柳州市困境儿童服务中心通过设立司法社工站,以专业司法社工为骨干,联动全市公检法司部门及团委、爱心企业的资源,逐步探索出“困境儿童服务中心+司法社工+司法志愿者”的创新服务模式,即“1+2”的个案服务模式。
小雨生父刘某刑满释放后,在民政部门的协调下,刘某及时办理了低保并申请了公租房将小雨从医院接回了家。后因小雨父亲刘某再次吸毒且致死,小雨由民政部门寄养至柳州市儿童福利院。至此,小雨的监护问题在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下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图为当事人“小文”考察帮教现场
本案中无辜的孩子因父母吸毒患有先天性脑瘫和继发性******及母亲失联使其承受了不应有的伤害,柳州市困境儿童服务中心司法社工站链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局、街道社区等多部门力量,最大限度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救助,妥善解决了孩子的安置问题。
目前我市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覆盖率已达100%,充分发挥社工的专业作用与链接作用是做好未保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发现、尽早介入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需求,跳出现行部门分工的局限,建立各职能部门与多方社会力量的协同机制,灵活调用各方资源,匹配一切有利政策,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障工作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今后做好未保工作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王文霞发布案例
●司法局案例
案例八:多部门联动调解解开当事人心结
悲剧发生后,市法律援助中心先后指派律师为张燕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援助律师提出的自首等从轻情节得到采纳,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张燕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孩子永远是家庭悲剧的受害者,考虑到孩子失去了父亲、母亲正在服刑,孩子作为事实孤儿,抚养问题必须马上解决。经征求张燕及孩子意愿,张燕的姐姐即孩子的大姨同意抚养孩子。张燕没有了后顾之忧,表示将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到孩子身边。为了避免对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为孩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解决转学事宜。2022年孩子即将迈入初中阶段,但无法就近入学。考虑孩子的特殊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再次伸出援手,通过与教育部门及学校多次沟通,孩子最终在前茅中学就读。
本案系家庭暴力引发的典型刑事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不知道如何正确保护自己,本案的张燕便是其中之一。张燕称其长期遭受曾某的家庭暴力,曾某还存在多次出轨行为,但因张燕法律意识淡薄,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未能收集到任何有效的证据。本案被中央电视台拍摄成专题片,并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现场》栏目中播出。在援助过程中中,司法行政部门与民政教育等部门联动,帮助受援人的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重新回归正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团市委副书记张萌发布案例
●团市委案例
案例九:改善家风共筑梦想精准帮教改变人生轨迹
小文父母早年离异,父亲长期在外务工,母亲监护力度不足。由于家庭“不负责、不履责”,小文过早流入社会,结识不良青少年。2021年4月、5月未成年人小文与其同伙持械抢劫作案3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秉承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小文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由团属社会组织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青少中心”)进行为期十个月的考察帮教。
考察帮教初期,针对小文的情况,青少中心采取如下个性化帮教:一是联合人民检察院,对其家庭发布《家庭教育监护令》,开展亲职教育,要求服务对象家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将“家庭前后转变”加入考察帮教指标项,包括家庭成员亲密度、家长职能履行、家庭情感表达等方面,切实做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全覆盖。二是通过心理测评及面谈,充分倾听服务对象心理状况及诉求,接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而不是将服务对象看做“小一号的涉罪成年人”。三是对小文开展考察帮教活动,包括法治教育、人生规划、志愿活动、亲子课堂等,完成服务对象行为规范、生活目标、生活技能的社会化。
经过为期10个月的考察帮教,小文的生活轨迹发生转变。家庭成员亲密度提高,重返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初中顺利毕业,即将前往职校学习专业技术,开启新生之路。本案的成功办理给这类案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一是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开展个性化的帮教。本案充分运用充分运用“检察官+团干部+社工+志愿者”的办案模式,共青团、检察院、社会组织、学校、家庭、志愿者紧密合作,共造多元务实高效的未成年人保护伞。二是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有关键性的作用。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升家长育人核心素养,引导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服务对象家庭提供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涉罪未成年人矫治中的作用。
市妇联二级调研员胡君兰发布案例
●妇联案例
案例十:凌某被前夫骚扰案件
一是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等特点,有时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加强部门工作联动,通过妇联、派出所、司法所等各单位通力合作,开展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大大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处理及时恰当,接到求助信息后,妇联干部及时联合各部门开展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能做到耐心倾听,并对求助者提供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建设,并对案件持续跟进,最终双方在妇联等多方联合调解下,达成和解,工作执行迅速有效,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1:30更新】发布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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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
主办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柳州市大数据发展局管理维护: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04-18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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