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小平,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曲,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苍溪县云荔姐妹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禅林乡铃旗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冯莉,执行董事。
一、被告苍溪县云荔姐妹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小平工程款141922.25元;二、驳回原告赵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2元,由原告赵小平负担452元,由被告云荔肉牛养殖公司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瑞成人民陪审员孙晓艳人民陪审员孙昌菊
书记员:朱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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