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公安局答近期市民关心热点问题:新养犬条例十一问东北网黑龙江

问:《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居民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处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请问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过这个处理办法吗?

答:关于已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处理问题,居民可在2012年11月1日整治工作开始前自行安置,没有安置地或无法安置的,可以交由公安机关留检所进行安置、饲养。在留检所内经检查属于健康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经免疫后,留检所联合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定期向准养区域发布领养信息,个人和单位均可领养。

2哈市狗患是否严重?

问:据报道,哈尔滨狗伤人事件逐年增多,是否发生过狂犬病?狗患严重到什么程度?

答:狂犬病例的统计归卫生防疫部门。据不完全统计,哈市城区现有各类犬只的数量超过10万只。哈市犬只敞放敞养呈越发严重之势,恶犬伤人、扰民事件屡屡发生,街道上犬只粪便比比皆是,种种不文明养犬行为不仅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而且还会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有传染各种人犬共患疾病的潜在危险。开展犬只专项整治工作已迫在眉睫。

3网传“哈尔滨禁狗”是否属实?

问:网上传说“哈尔滨禁狗了”,到底有无这样的“禁狗令”?

答:在网上的确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造谣生事,阻碍法规贯彻实施。希望广大市民正确理解《条例》,《条例》的颁布在于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的哈尔滨,达到养犬人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目标。禁养指的是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由于犬只要经常到户外遛放,个人饲养的大型犬野性发作时,单凭个人之力是无法制止的,极易造成犬只伤人。有些温和型大型犬虽然不具有攻击性,但由于体态硕大,乐于与人接近玩耍,这样会给那些不懂犬只习性的居民造成恐惧心理,容易受到惊吓。因此,《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4以前曾放宽准养的犬种

能否继续养?

问:新《条例》规定:条例实施前居民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的处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有市民找到2008年5月哈尔滨曾经放宽准养犬种的报道,称准养喜乐蒂牧羊犬、巴吉度犬、松狮犬、萨摩耶犬(小型)、麦町犬(小型)、雪橇犬(哈士奇)等六种犬。那么按照“法不诉既往”的法理原则,当年他们守法养了哈士奇,现在应该允许他们将哈士奇等曾经准养犬种养到自然老死。这种说法能否被采纳?

答:根据《条例》,哈尔滨市公安局会同哈市各有关部门,经多次开会研究制定了以藏獒、比特犬、罗威纳犬、中华田园犬(也就是笨狗)等为代表的烈性犬,以哈士奇、金毛、阿拉斯加犬等为代表的温和性大型犬的禁养犬名录49种。其它成年的纯种犬及杂交犬凡是肩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的均在个人禁养范围内。该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因此2008年放宽的准养犬种规定早已作废。所谓养到自然死亡之说,是市民假想,公安机关无此规定。

5网传“被举报的狗

被送到屠宰场”是否属实?

6温顺大型犬

可否解禁?

问:禁养的49种大型犬、烈性犬犬种公布后,一些养犬居民认为,其中的哈士奇、拉布拉多、金毛等犬种性情温顺,并不是烈性犬,应该开禁。那么,这次49种禁养犬是经过怎样的程序和如何论证确定下来的?是否通过适当的途径向公众征询意见和建议了?有无适时修正的可能?

答:49种烈性犬、大型犬是在新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四年里广泛听取市民意见、征询建议综合确定下来的。在《条例》实施后,经过长期规范的综合治理,取缔不文明养犬行为等手段的实施,在养犬市民普遍提高素质,能够依法文明养犬后,哈市立法机构将可能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后,适时修改禁养犬范围。

7导盲、扶助犬

如何审批?

问:新《条例》规定,因导盲、扶助等需要饲养的大型犬,应当经住所地公安机关批准。请问像金毛等导盲犬、扶助犬审批的途径是什么?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答:导盲辅助犬属于工作犬,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饲养为主人工作。工作犬需有专门培养部门进行系统正规训练,并有专业培养部门,发放资格证书。

8小体犬种

如何界定?

问:在公布的49种大型犬、烈性犬的同时还发布了34种准养犬,其中列举了松狮(小体)、萨摩耶(小体)、拉布拉多(小体)、雪达犬(小体)等。请问“小体”是什么概念,如何掌握其标准?

答:34种准养犬应按照成年犬肩高不超过50厘米,体长不超过70厘米为准。

国内部分城市

限犬规定

北京:身高35厘米以上均属大型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没收并处以5000-10000万罚款。

沈阳:三环内禁养48种大型犬和烈性犬。

长春:限养区(主城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深圳: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上海:城市化地区每户限养一条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9没收和市民送交犬只

如何处理?

问:新《条例》规定,犬只留检机构收留的没收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无主犬只,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认养;自收留之日起30日内无人认养的,留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还可以委托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对犬只进行收留和处理。这里涉及的“处理”具体做法是什么?网传的“自然死”是饿死,还有说要“安乐死”,是真的吗?

答:这里的处理指的是:凡留检在册的无主犬只、弃养犬只、没收犬只都进行了身份识别标签注册,每只犬都记入信息化档案,凡符合《条例》规定的中小型健康犬只,品种以及照片等信息,将定期在网上公布,个人和单位均可领养。对于不符合登记的大型犬和烈性犬,留检所联合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定期向准养区域发布领养信息,个人和单位均可领养。

留检所对在册留检的病犬,经医治无法救治的和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伤人多次的狂犬,实施药物注射安乐死。自然死亡不是饿死。

11对于禁养犬

是否会入户收缴?

问:如果养犬人违反《条例》,警察是否要入户收缴禁养犬?新《条例》说抗拒、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具体有什么样的处罚?

答:公安机关仅对伤人的恶犬、具有狂犬病的病犬和违法养犬多次警告限期不改正的上门入户收缴。如养犬人抗拒、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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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养犬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6900字.docPAGE PAGE 1 城市养犬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目 录 TOC \o 1-3 \h \u 21594 引言 1 15491 一、阳江市养犬管理存在的问题 1 10461 (一)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1 28479 (二)管理难以落到实处 2 19452 (三)养犬人士意识不足 2 28553 (四)法规落实困难 3 15171 1.宣传有效性不足 3 18915 2.街道...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117/6041014224005040.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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