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称:住建局权责清单、指南、流程图

文号:无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9日

效力状态:

经党组会议通过

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4类、32项)

单位: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共4项

1

人防工程使用费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行政给付

共1项

5

保障性住房资格核准

六、行政检查

七、行政确认

共7项

6

房屋租赁备案

7

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9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10

房改售房款使用确认

11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12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验收

八、行政奖励

九、行政裁决

十、其他类

共20项

13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1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1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登记

16

竣工验收监督

17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18

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

19

城建档案管理

20

城建档案验收

2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2

房屋安全鉴定

23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24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25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2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27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28

对不需进行消防设计事前审查、消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

29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30

房改售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

31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审批

32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征收

人防工程

使用费

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1、《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人防委字【1985】第9号)一、二;2、《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通知》(【201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和人防通讯有偿服务收费

1、受理责任: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2、事后监管责任: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利用人防工程兴办幼儿园、托儿所、老人、儿童活动室,单位自用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食堂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免收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冀人防字【2018】1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审核责任: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根据《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不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

(三)擅自提高、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或者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

(四)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拆除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第二条

审核责任: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补建。因地质条件复杂和应当补建的建筑面积较少等原因难以补建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易地补建。

根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二)对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的;(三)贪污、截留、挪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的;(四)收取拆除补偿费后不组织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0号)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书;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企业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河北省关于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的管理办法》(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擅自减免或者改变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配套费及增量部分使用范围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给付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审查责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第二十四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2.审查责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3.决定责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事后监管责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正案(政府令第166号)

第九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行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日内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那个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而不予制止、纠正、处罚的;(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第二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

号)第三条第八款

1、受理责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十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1998年12月15日前,单位在自用国有土地上建成且无产权纠纷的职工住房,因欠交规定费用或建房手续不完善而未确权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在2004年12月底前完善有关手续,仍按1998年的房改政策出售,办理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按照届时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上市。已规范为成本价,尚未办理成本价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可凭按标准价办理的产权证和规范为成本价的购房付款凭证上市交易。

2、审查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第二项对已出售的公房要进行清理。凡出售公房价格低于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尚未办理产权交易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手续,对因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提出与国务院有关政府衔接的办法,妥善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第三项切实加强出售公房款的管理。现已出售公房的收入,要在原单位立即冻结,听候处理,不得动用。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第131号令)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二、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属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等支出。

2、审查责任:1、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工程预算;施工图纸;工程做法;物业管理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售房款的证明资料;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等),2、房改部门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3、房改办主任提出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4、主管局长提出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5、申请单位取件,并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四、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售房建设、售房维修和售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售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售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4、事后监管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四、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售房建设、售房维修和售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售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售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五、国有售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十一、严肃房改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和房改部门密切配合,房改工作要和清理住房工作紧密结合。在公房出售过程中,严禁低价售房,反对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房改政策和房改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其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按照规定提交材料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的通知》、《邯郸市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通知》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进行监督管理及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1、受理责任:《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审查责任:《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3、决定责任:《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审查责任: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4、送达责任:通过审核,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或撤销使用的决定。

1、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冀质[2008]76号)第十四条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按照规定提交材料的进行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竣工验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三条

1、受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审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3、决定责任: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

1、受理责任: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法定职责应当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可以告知投诉人其它投诉渠道的,应当一并告知。

2、审查责任:组织2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投诉内容。

3、决定责任;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缺陷,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限期处理。双方争议较大或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投诉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4、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发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建议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正理活动的;(二)在工程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接待、调查处理投诉事宜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5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冀建法规[2000]2号)

受理责任:建设单位提交的城建档案,按照《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要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其他责任: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城建档案验收

《河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认可暂行办法》(冀建法[2001]5号)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九条

受理责任: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依法受理。

审查责任:第八条:(一)档案人员对建设工程所形成的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自验。

执行责任:第八条:(四)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峰峰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为了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有关资料和意见。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资料和意见。

(四)征收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出具用于产权调换的回迁房屋建设地块总平面图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4、送达责任:通过审核,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的业主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或撤销使用的决定。

1、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服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改造、拆除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下达同意改造、拆除的意见书,按规定进行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二)对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的;(三)贪污、截留、挪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的;(四)收取拆除补偿费后不组织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办法》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根据《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的;

(三)贪污、截留、挪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的;

(四)收取拆除补偿费后不组织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1、受理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2、审核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3、决定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1、受理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2、审核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十一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受理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审核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3、决定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存量房

交易

资金

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的的指导意见》『2018』128号第五项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受理责任: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存量房买卖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2、审查责任: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买卖双方签订网签合同后,在房产交易、登记办理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买方将购房资金划入监管银行的监管专用帐号,委托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在完成房产交易、登记后,资金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将监管的交易资金划转给卖方。

3、决定责任: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过程中,应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业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应立即划转。

4、事后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的的指导意见》『2018』128号第五项十三、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应立即划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章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建住房【1998】

213号

1、受理责任: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2、审查责任: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决定责任: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4、事后监管责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18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2004]18号)第五条、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2、审查责任: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住房保障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3人以上的核查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核实。审核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查证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申请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经核查,初步确认应享受住房保障的,应将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和核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结果视情况确定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家庭。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书面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与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房保障协议。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从签订协议之日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3、决定责任: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本办法所称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4、事后监管责任: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跟踪调查。享受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在家庭成员和经济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和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增减或停发住房租金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收回、调整廉租住房等。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负责地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二条

1.检查责任:定期对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在检查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量房交易

资金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此表是特别设置的,是部门梳理、确定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必要依据,也是审核小组审核、报审过程的必要环节,在最终向社会公布的权责清单中不作体现。①责任事项依据,应当引用责任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所引用的法条应当准确、完整,并选取直接对应的内容,其他内容可使用省略号。一个责任事项需要引用多个法定依据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位阶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法定依据需要同时引用同一部法律的多个条文的,按照条文序号排列。②追责情形依据,应当引用追责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具体要求同“责任事项依据”)。

1人防工程使用费办事指南

收费范围:

所有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标准: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协商定价。

收费方式:

全区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的使用费由区人防办收取。

办理流程:

2、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3、经人防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使用人(单位)《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4、使用人(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收费标准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办事机构与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峰峰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理地点:峰峰矿区滏阳东路53号住建局12楼建管科

邮政编码:026200

人防工程使用费流程图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即: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1、办理路径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2、操作步骤

第一步:进入申报界面

进入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非税申报】,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缴费人进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选择按次申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点击进入申报。

第二步:完成申报

在申报信息中点击增行,征收项目选择“人防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品目选择“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费款所属期选择申报当日。

系统自动计算“本期应补(退)费额”。在“备注”栏中手动输入民防部门出具的核定单民防编号(例,民防编号:市缴2021000),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点击申报后,系统自动跳转申报结果查询界面,再次核对征收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

第三步:费款缴纳

进入【税费缴纳】界面,选择申报产生的缴费数据,可通过选择电子税务局支持的缴费方式完成缴费。

第四步:开具证明

缴费完成后可进入【证明开具】模块,输入相应信息查询缴费数据,勾选相应缴费信息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流程图

行政审批局

通过专网向税务部门上传缴费通知

税务部门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至营业厅办理

人防办

缴费凭证复印件交至人防部门备案

缴费程序完成

3人防工程拆除补偿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2、受理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

3、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人防办直属人防工程,各单位所属人防工程。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单位)到峰峰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拆除补偿手续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登记),领取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拆除补偿申请表、准备各项资料。

2、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

3、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具具体缴费证明予以登记备案。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峰峰矿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二、办理条件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缴纳该费后,任缴费证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时,必须缴纳增建面积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案件办结通知;(2)施工许可阶段提交的已缴配套费的缴费证明原件。缴纳该费后,任缴费证明申请竣工备案。

三、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

冀政发[2016]51号和冀财税[2017]22号规定为准。

五、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流程图

5保障性住房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保障性住房资格核准

办理部门: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时限:5(工作日)

申报材料:1.保障性住房申请表;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5.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6.委托查询书;7.承诺书;8.低保证明;9.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10.工资证明及上年度全年银行流水;11.残疾证或重大疾病证明及病历;12.银行卡复印件

办理地点: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3号房产交易楼(十三中东侧)十四楼公租房管理中心

6房屋租赁备案服务指南

一、房屋租赁企业申请资料

(一)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委托办理须提供委托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书面租赁合同;

1、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发放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备案业务流程图

1、房屋租赁企业

(申请资料递交)

房地产管理部门

(受理审核资料)

3、房地产管理部门

(发放备案证明)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住建局物业办。

三、提交资料: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经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规划核准图;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开发单位提交资料→审核→备案→出具备案回执。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案流程图

(一)招标备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持以下材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7、招标文件;

8、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中标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开发单位提交资料→审核→备案→出具备案回执

小区物业企业招投标备案流程图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办公地址

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3号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

5160380

办理依据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需提交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办事指南

申报材料:申请人填写提交以下资料:1、购房申请书,2、购房人资料,3、售房单位资料,4、售房资料。详见下表:

购房申请书

购房人资料

(留存复印件)

购房人身份证

购房人配偶身份证

结婚证

售房单位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

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企业)

法人身份证

经办人身份证

售房

资料

公有住房出售申请表

成本价售房分户价格表

评估报告

购房人工龄信

购房人配偶工龄信

审批流程(20日):

1、初审,物业处、交易登记中心、财务处初审(10日),

2、审核,物业处负责人审核(5日),

3、审批,专题会审批(5日)。

办理:

1、审批通过的,施工单位按审批意见和财务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2、审批不通过的,退还申请材料,并回复申请人告知理由;

办理地点: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3号,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流程图

10房改售房款使用确认服务指南

1、申请

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申请文件是否有遗漏,提交材料是否按要求加盖公章。

3、审核:根据相应规定标准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做出备案意见

5、办结

房改售房款使用确认流程图

申请

受理

审核

做出备案意见

办结

1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实施机关

三、申报材料

1、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商砼单位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

4、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登记表;

6、高层建筑10层24米以上建筑或深基坑5米以上,沉降监测的委托文;

7、中标通知书、规划许可证;

8、检测合同、商砼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四、受理地点及交通方式

受理地点: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3号房产交易楼(十三中东侧)五楼质量监督站

交通方式:市区内可乘1路车至十三中站

五、办理时限

质量监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资料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登记表。

建设工程质量手续备案流程图

资料不齐全

符合

条件

12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验收服务指南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审核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第十三条: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邯郸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

2、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

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4、二万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节能专题报告;

受理地点: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3号房产交易楼(十三中东侧)综合利用办公室,五楼0503室

综合利用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资料的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通知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经过图审机构审核的设计变更。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验收审核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邯郸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款:建筑工程竣工前,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节能施工控制资料;

3、节能施工方案;

4、节能施工日志;

5、节能监理日志;

综合利用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资料的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资料通知建设单位从新组织资料,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查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从新组织验收,对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出具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验收流程图

13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服务指南

1、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

2、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简称网签备案系统)提交买受人信息及身份证明等待核验。

3、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核验信息。

4、信息核验完成后,将全款或首付款交纳资金监管账户,完成资金监管后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输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买售双方签字确认后通过网签备案系统上传确认后的合同,完成网签业务。

5、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信息后完成备案业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

(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设立合同模板,并进行买受方信息输入,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核验提交)

2、房地产管理部门

(核验交易主体、房屋是否符合交易条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

(将购房款交入资金监管账户后输出合同,买售双方签字确认后,通过网签备案系统上传要件,提交网签完成。)

4、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管部门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核实信息后,完成网签备案业务。)

1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

1.小区2/3以上业主需缴纳维修资金方可使用;

2.房屋综合验收后保质期内不能申请维修资金,因由开发公司负责维修;

3.缴纳的维修资金金额低于1/3不能使用,需续交后使用。

申请流程:

1.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提出申请;2.由住建局安排人员现场查勘是否符合使用标准;3.要求申请部位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由征求使用公共部位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字;4.公式招聘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制定维修方案、预算;5.公式维修分摊费用;

6.还需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社区盖章)、施工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盖章)、施工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施工方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资料(公司盖章);留存好维修部位施工前、中、后对比照片,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及公示照片等。(五)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六)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交资料→审核→现场查看→划转资金至申请单位。

15个工作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图

1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或移位安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3、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

4、安装、使用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8、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属于租赁单位的,租赁单位证明要加盖行政公章。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登记流程图

不予材料不全退还资料

受理受理(并一次性告知)

准予

批证

16竣工验收监督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实施机关

四、申报材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

3、检测合同、检测报告;

4、房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5、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6、节能、防雷、消防、电梯验收报告;

7、勘察、设计、图审、监理质量检查报告;

8、监理评估报告;

9、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及受权书;

五、受理地点及交通方式

受理地点: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3号房产交易楼(十三中东侧)五楼质量监督站办公室

六、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出的业务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1、初审:按照申请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定初审意见,交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复审,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2、复审:按照申请条件及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时限为5个工作日。3、决定: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监督报告上签署同意的意见,时限为3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图

17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事指南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

投诉受理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包括两部分:一是合法在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二是竣工验收备案后投入使用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限内的工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

(三)房屋涉及经济纠纷或投诉人提出退房、换房、赔偿要求的;

(四)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或已经正式告知投诉处理结果而重复投诉的;

(五)依法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六)匿名投诉的我站不受理;

(七)其它不属于房屋质量缺陷问题的投诉;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2)受理、协调解决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批转和交办的投诉事项。(3)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4)指导和监督下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工作。(5)及时掌握、汇总和上报管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情况。

四、投诉处理及时限

(三)质量问题严重需进行质量鉴定和加固处理的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加固处理方案,并报施工图审中心审查后进行处理加固。

(四)投诉处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客观地提出处理意见。对合理的要求,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与批评教育。

(五)情况较简单、责任单位明确、不需要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质量缺陷投诉及一般的安全隐患投诉的处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技术性较强、责任单位不明确和情况较复杂质量投诉的处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投诉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投诉受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图

办理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18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

办事指南

对峰峰矿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2、《峰峰矿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峰峰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具体实施,

四、职责

(一)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如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质量进行抽检,并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对比试验。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纪录,并报请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对质监站提出的质量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并写出“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报质监站。

六、备案时限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外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产品的企业必须在签订供应合同前到我站办理《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备案登记》。

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资质;

2、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试验室主任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4、试验员不少于4人;

5、运输设备行驶证(贰级资质运输车不少于10辆,辅送泵不少于2台;叁级资质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5辆,辅送泵不少于1台);

6、运输半径在30公里以内的生产企业给予办理。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时限:1、初审5个工作日(不含周六、日及节假日);2、复审5个工作日(不含周六、日及节假日),初审不合格的情况下,由申请企业整改到位后再提交申请。

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图

不达标

19城建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峰峰矿区城镇建设处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结果名称

验收认可书

结果样式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有示范文本

1、控制材料

2、施工技术管理材料

3、验收材料

4、安全与功能材料

5、监理材料

6、地质勘查报告

7、竣工图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环节

王胜慧

办理形式

线下办理

审查标准

通办范围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周一至周五

5012411

城建档案管理流程图

受理受理备案(并一次性告知)

20城建档案验收服务指南

城建档案验收流程图

2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服务指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其他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暂行办法》《峰峰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八条

峰峰矿区住建局

5012889

501866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流程图

符合规划

纳入计划

被数

征量

收较

人多

修改

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违规的

公告

22房屋安全鉴定服务指南

公共服务事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年第129号令)第十二条;《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邯郸市政府第93号令)

房管处

峰峰矿区房管处

工作日

5167398

房屋安全鉴定流程图

23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1、项目名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3、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

1、申请人(单位)到峰峰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申报登记,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准备申报验收资料。

3、峰峰矿区人防质监站监督工程验收;

4、质检站签署验收意见

5、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人防工程验收合格书。

24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办事指南

1、项目名称:在危机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3、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

1、申请人(单位)到峰峰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申报登记,领取人防工程改造、拆除申请表、准备改造、拆除审批资料(确实影响人防工程效能的出具具体实施方案或不予受理)。

3、峰峰矿区人防办进行现场勘察情形。

4、出具同意或不予受理意见书。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流程图

25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一、依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二、备案范围

峰峰矿区范围内,已建成并通过人防专项验收合格的单建式、结建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

三、所需资料

1、填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申请表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3、人防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领人合法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人防工程平面图(套)

6、与人防工程所属单位签订的租赁使用合同或代管委托协议复印件。

7、制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地点:峰峰矿区滏阳东路53号住建局12楼建管科。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流程图

2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办公地点: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流程图

2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验收提交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消防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竣工图。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流程图

28对不需进行消防设计事前审查、消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验收备案提交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二)消防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竣工图纸。

对不需进行消防设计事前审查、消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流程图

29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理指南

1、提交材料

2、房源核验

3、转让合同网签

4、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5、生成信息表

6、将信息记载至楼盘表

7、领取交易信息确认单

8、交易资金拨付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

提交材料

房源核验

转让合同网签

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生成信息表

将信息记载至楼盘表

领取交易信息确认单

交易资金拨付

30房改售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服务指南

2、现场查看

3、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申请文件是否有遗漏,提交材料是否按要求加盖公章。

4、审核:根据相应规定标准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房改售房维修基金使用确认流程

现场查看

31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审批

办理指南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

3、区民政部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汇总后的审核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区审核。

5、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审批流程图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30日内)审核

3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受理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

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

办理程序

申请人(单位)到峰峰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申报登记,领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准备申报验收资料。

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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