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于此,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财富团队联合策略团队发布《“港股绞肉机”风云录》系列报告,深入剖析“港股绞肉机”现象的制度背景和具体案例。
首篇报告通过比较A股与港股的制度差异,详解“港股绞肉机”发生的三个制度条件:
(1)无限供给:与A股严格的审核和较高的门槛不同,港股宽松高效的上市、再融资政策和模糊的退市规则,使得港股市场不存在“供给端”的限制;
(2)宽松约束:港股对于股东减持与信息披露的要求较宽松,使得中小股东承担更高的研究成本且受保护程度较低;
同时,为了帮助普通投资者识别“港股绞肉机”风险,首篇报告总结了潜在“绞肉机”的四个特征。
第二、第三篇报告分别整理了港股历史上的两类案例:公司治理失效和交易结构异常导致的“绞肉机”现象。其中,公司治理失效包括大股东运用资本运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遭到沽空两种情况;而交易结构异主要指“庄股”。
后两篇报告将细数若干种“港股绞肉机”的细节与欺骗手法。
01上市规则:监管宽松,制度灵活
宽松灵活的融资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相较于A股,港股更加宽松的IPO上市条件和再融资制度虽然有助于企业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张,但是也致使部分上市公司滥用规则、侵害投资者权益的现象屡禁不绝。
1.1.IPO:门槛更低,鱼龙混杂
港股IPO上市的财务要求更加宽松
根据交易所披露的上市规则,A股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均要求拟上市企业实现盈利。而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而言,虽然其盈利能力的要求低于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但是企业必须具备领先的核心技术以及市场认可度。相比之下,港股主板和创业板的财务要求更加宽松。根据联交所披露的上市规则,拟在港股主板上市的企业须符合盈利测试,市值/收入测试,或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三者之一。即在企业尚未盈利的情况下,如果其市值、收入和现金流满足相应要求,仍然可以在港股主板发行上市。而港股创业板财务要求更低,对拟上市企业无盈利和收入要求,只须其市值和现金流符合条件即可,使得一些盈利能力不足且业务前景较差的企业也能在港股寻求上市。
1.2.再融资:监管宽松,融资高效
1.2.1.港股供股VSA股配股:大规模发行仍有可能
港股的供股指的是港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票让现有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认购(为了吸引股东供股,通常低于市价),获得供股权证,类似于A股的配股。港股供股和A股配股的区别在于:
1)港股监管更为宽松,且流程更短。A股配股需要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审批,整体流程一般需要1年左右,一次一审。而港股供股监管宽松,只有在12个月内供股及公开招股等累计数量造成市值增加50%以上时,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因此流程更短(平均在2个月以内)。
2)港股对拟进行供股的上市公司无明确财务要求。A股配股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有一定考核(A股主板/中小板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盈利;科创板对企业无盈利要求,但是要求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而港股供股对上市公司无明确要求。
4)港股的供股权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而A股配股权不允许交易。与A股不同的是,如果现有港股股东决定不行使供股权,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期内卖掉供股权。(港股公开发售不可以进行供股权交易)
1.2.2.港股配售VSA股定增:“24小时闪电配售”
港股配售与A股定向增发,均是指向指定的机构或投资人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港股配售的方式包括“发行新股”、“配售旧股”或“先配旧股、后发行新股”(先旧后新)三种。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份给独立人士;配售旧股,是指大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给独立人士;先旧后新,就是发行新股和配售旧股的混合模式,大股东先将自己持有的股份配售绐独立的第三方投资者,然后公司再认购发行的新股份。港股配售和A股定增的区别包括:
2)港股对拟启动配售的上市公司无明确财务要求,不需监管机构对企业审查。A股定增要求企业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情形(除金融类企业外),而港股配售无特定的明确要求。
3)港股配售新股禁售期短。A股一般存在6个月或18个月的锁定期,而港股若发行新股,一般设有30日以上的禁售期。
5)港股对配售募集资金用途无限制,只需依法披露即可。A股定增募集资金存在一定的使用要求和限制。而港股则不存在明确要求,但在年度股东大会通函中需要披露所得款项的用途等款项等。
1.2.3.港股可转债vsA股可转债:条件宽松、发行便捷、透明度低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港股和A股上市公司均可发行可转债,但两者存在较多差异,港股可转债发行条件更宽松。港股可转债和A股可转债的主要区别在于:
1)港股转债的发行未对转债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条件作出明确限制。相比之下,A股要求发行方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等。
2)港股可转债期限较短,常见零票息转债且大多无评价。A股可转债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主要期限为5年、6年,其票面利率基本呈逐年递增态势,第一年票面利率往往低于1%,最后一年票面利率往往为2-3%。此外,按照规定,除中央政府发行的公债之外,A股其余各种债券都需要进行信用评级。而港股可转债短期品种较常见,以2-3年为主,其票面利率通常固定,零票息转债也较为常见,且港股可转债大多无评级。
3)港股可转债转股更快。通常港股可转债发行日期后第41日即可进行转股,部分公司可转债在发行结束后即可转股,而A股可转债转股日一般为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港股可转债少见当标的证券价格变动而下修转股价的条例。港股可转债的换股价调整甚少设置当标的证券价格下跌而下修转股价的条例。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存续期间,一般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85%/90%(比例按募集条款约定)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5)港股可转债少见当标的证券价格大幅下跌时允许回售的条例。港股设置回售条款的可转债较少,且其回售权利与标的证券价格通常无直接联系。而A股可转债回售条款内容一般为:在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1.3.退市规则:标准模糊,主观性强
港股退市规则缺少清晰的量化标准以及强制性要求
港股在实施退市的过程中较为温和,造成部分连年亏损且不分红的企业依然可以保留上市地位。A股针对上市公司具有盈利的量化要求,如果不满于一定条件会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同时如果长期无法满足一定条件,可能会被强制退市。相比之下,中国香港交易所在考核港股公司是否符合继续上市要求时,缺少更为清晰的量化标准,因此多是依赖交易所的主观判断,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较为温和,导致中国香港市场中退市企业较少,部分盈利能力持续恶化的企业依然可以保留上市地位。
02灵活的信息披露与限制:宽松约束
2.1.大股东减持约束
相较于A股,港股对大股东减持约束更加宽松。
1)港股股东IPO前所获得股权的锁定期更短。以控股股东为例,港股控股股东在公司上市后,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之日起7至12个月内不得丧失上市公司控股地位;而A股一般要求控股股东36个月后才能减持。
2)港股对股东减持规模没有限制。而A股则有明确限制。
2.2.季度报告披露
香港主板公司自愿披露季报。A股上市公司强制要求披露季报,港股主板无季报披露要求,且中报披露时限为3个月,比A股长1个月。
2.3.股权变动披露
1)事前披露。A股大股东、董监高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需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港股股东减持前不需备案。
3)披露比例限制。对于港股的淡仓而言,只有同时持有需具报权益(5%的权益),才需要进行披露。否则,即使淡仓超过1%,也不会触发披露义务。
4)股权合并。对于大股东持股超5%的披露公告,港股的大股东需要合计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同时计算,A股则无须合并计算。
2.4.内幕信息披露
03完全市场化的交易制度:交易自由
3.1.采用T+0交易机制
3.2.不限涨跌幅
3.3.沽空机制更市场化
沽空,即做空,指的是操作者预期股票价市场会下跌,将手中借入筹码按市价卖出,待其下跌之后再买入归还,赚取中间差价。香港于1994年开始允许股票沽空,领先A股的融资融券业务16年。与A股融券业务类似,香港禁止“裸卖空”,即未借入证券的沽空行为。港股沽空与A股沽空的主要差异在于两点:第一是港交所对沽空交易限制更少,例如不对客户资质设立严格的门槛、不安排专门机构对融券规模进行控制;第二是港交所除了融券可实现沽空外,还可以通过涡轮、牛熊证等丰富的工具实现沽空。
04识别“绞肉机”的四个特征
在港股特殊的制度背景下,“港股绞肉机”现象层出不穷,使得港股成为对普通投资者十分不友好的市场。投资者“避雷”这种“港股绞肉机”现象的最佳策略是:提前识别且不参与该类型股票的交易。为此,投资者可以从以下的四个特征进行识别:
1)低股价。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并不通过努力经营来获得收益,而是运用财技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以此牟利,其实际经营情况较差。因此,这些股票遭到机构投资者的抛弃,股价往往较低。同时,由于部分上市公司频繁进行供股等资本运作,每股市值低于1元是一个共性。综上,低于1元的低价股是“港股绞肉机”的重灾区。
2)股价波动剧烈。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往往多次运用财技进行牟利,使得股价波动剧烈且反复,通常会出现单日暴涨暴跌的情况。因此应该警惕过去股价剧烈波动的股票。
3)大股东持股集中。为了操纵股价并从中获利,大股东需要非常高的持股集中度来“控盘”。港交所规定公众持股一般不得低于25%,因此当大股东持股接近或等于75%的阈值时,应该警惕大股东具有操纵股价动机的风险。
4)频繁的资本运作。大股东运用财技通常涉及供股、配股和合股等资本运作。因此当一个上市公司频繁且不合理地(例如大规模发行、大幅折价发行等)进行资本运作时,都应该怀疑其可能在通过财技获利。同时,为了“洗白”黑历史与吸引新的投资者入场,部分上市公司通常会频繁更改名称,并使用一些宏大、热度高的词汇,例如“中国XX”、“环球XX”、“XX互联网”等。因此应该警惕频繁更换名称的股票。
在第二、第三篇报告中,我们整理出的两类港股案例:公司治理失效和交易结构异常导致的“绞肉机”现象中,以上四个特征频繁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