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武岱,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7)李志刚,中共党员,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8)么铁柱,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39)冯刚,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0)高永吉,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副处长。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1)董建韡,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副处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42)杨宝清,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调研员。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43)吴秉军,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港口管理处违法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许可手续和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4)李国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5)姜幼学,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监督处(应急管理办公室)处长。工作失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核工作不到位,未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存在未审先建、距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未对瑞海公司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46)程锦,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规划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处内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该处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许可手续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3人)。
(47)张连选,中共党员,天津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对安全监督处工作管理不严、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8)沈毅,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期间,对该局向瑞海公司颁发的港口普通货物经营许可证存在许可期限不规范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9)赵学峰,中共党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副主任科员。对该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混乱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海关系统(18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5人)。
(50)王家鹏,中共党员,天津海关副关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1)潘军,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副处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2)刘俊倩,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关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3)孙革志,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副关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54)柴政,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人)。
(55)刘来久,天津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天津海关和新港海关未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6)于树刚,中共党员,天津保税区海关调研员。任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处工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违规提前开通运抵报告发送权限等问题失察;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7)周慧明,中共党员,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管理科科长。工作失职,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在尚未制发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违规提前开通瑞海公司发送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开展经营活动;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未按规定予以处置。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58)李承春,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党支部书记、处长。任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处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处内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初审同意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问题失察,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担任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期间,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9)薄晓晖,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党支部书记、科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审查瑞海公司变更监管场所申请时,未发现其超工商核准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问题;对该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置。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8人)。
(61)王新虎,群众,天津海关技术处防伪检查科科长。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海关监管场所批准设立决定书前违反程序对该公司地磅进行验收,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2)杨卉,群众,天津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初审把关不严,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验收材料审核不细致,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3)孙阳,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港区监控科主任科员兼副科长。未及时解决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监控探头损坏问题,对该监管场所的监控工作造成影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4)高斌,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港区监控科科长。未及时解决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监控探头损坏问题,对该监管场所的监控工作造成影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5)张勇,中共党员,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副处长。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6)胡健彪,群众,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申报材料初核审查不严,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验收材料审核不细致,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67)杨津哲,群众,天津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员兼副科长。对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申请变更面积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运抵报告问题处理不到位,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1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4人)。
(68)高怀友,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69)肖映红,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处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70)曹春波,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71)邓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局长、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站长。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9人)。
(73)杨文弥,天津市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二党支部书记、规划与科技处处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为瑞海公司违规出具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报告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4)顾国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5)陈德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副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6)申林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机关党委第一党支部书记、第一分局主任科员,2014年10月至今借调至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主持该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检查和年度执法监察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7)于洪江,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8)杨生军,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长期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9)李敬,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安全生产协调科科长。工作失职,未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检查和年度执法监察工作,知晓瑞海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后,未进一步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81)高家明,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分管部门未认真指导、协调、督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全面落实“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打击治理瑞海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2)王强,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二处处长。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到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3)张杰荪,中共党员,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三处副处长。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工作不力,未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的任务部署,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4)于学民,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年2月病休。对分管部门未发现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5)王凤山,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2014年4月病休。在落实2013年“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对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塘沽分局打击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行为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86)仝聚和,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副处长。任该局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副处长期间,在“打非治违”等专项检查中,对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第一分局指导督促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7)崔建平,中共党员,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经理,兼任天津港集装箱物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办公室主任。对该站工作人员未发现瑞海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等问题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规划部门(15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2人)。
(89)朱立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90)李云,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处长兼行政审批处处长。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7人)。
(91)严定中,天津市委候补委员,天津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2)霍兵,无党派,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内设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3)冯志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信访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规划验线、施工查验、规划验收等工作不到位,对该处工作人员违规通过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94)康俊刚,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信访处)副调研员。工作失职,未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进行规划验线和施工查验;发现该项目存在拟建项目性质表述不一致、墨线复核报告造假等问题后,仍同意对该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95)马强,群众,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主任科员。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违规同意该项目的规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96)曹宇,中共党员,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六所干部,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借调工作。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证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违规同意该项目的规划许可。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7)王森,中共党员,天津市渤海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所科员,2010年11月至事故发生时在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处借调工作。作为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工作的承办人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踏勘,未发现未批先建等问题,审查不严,违规出具同意意见。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人)。
(98)郑嘉轩,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任天津市规划局副局长期间,督促分管部门指导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99)鲁承斌,天津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督促指导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0)张占佳,九三学社社员,天津市规划局地名管理处处长。任天津市规划局执法监察处处长期间,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101)孙银,中共党员,天津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管理处处长。对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2)张义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监察处主任科员。作为规划执法监察日常巡查人员,未到瑞海公司堆场改造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巡查,没有发现该项目未批先建问题,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3)李新武,群众,天津滨海新区城建档案馆工程部职员。在配合验收部门对瑞海公司堆场改造项目进行现场验线测量时,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环境保护部门(5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4人)。
(104)王维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5)白冰冰,民进成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06)刘恩林,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工会主席。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是否进行现场考察、是否核实公众参与意见、是否落实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审查不严格,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该公司未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即已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7)胡万里,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总量控制处处长。任该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期间,在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现事故应急池建设容量与设计标准不符的情况下,违规同意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1人)。
(108)黄春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行政审批处副处长。在瑞海公司堆场改造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审批过程中,对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失真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公安和消防部门(6人):
(109)顾玉健,天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天津市公安消防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0)张亮,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滨海新区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天津港港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1)乔旭,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履行职责不到位,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2)王以革,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2人)。
(113)尤胜站,天津市宝坻区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任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期间,未按要求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14)刘山瀛,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公安消防业务属地管理原则认识不到位,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工商和质检部门(9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15)李荣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有关人员未认真审核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未发现其擅自变更经营住所、未对瑞海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6)苑纳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副局长兼滨海新区工商局塘沽分局局长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有关人员未认真审核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问题失察,对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7)潘维生,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处处长。任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塘沽分局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对瑞海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人)。
(118)张文树,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特种设备监督处和塘沽分局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19)郑博文,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任该局行政审批处处长期间,对东疆港办事处工商注册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0)张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处处长。任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期间,未督促塘沽分局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1)杨文利,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未安排人员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2)仇福河,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未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3)张东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审查不严,对瑞海公司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海事部门(11人):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1人)。
(124)隋旭东,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办公室主任。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25)刘福生,天津海事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内设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开箱检查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7)孙清,天津北疆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危管防污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现场检查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8)李庆刚,天津东疆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危管防污工作不到位,对瑞海公司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开箱现场检查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29)杨新宅,天津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危管防污处工作管理不到位,对该处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问题失察,对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0)李祎东,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组织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不规范,对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等问题失察,建议予诫勉谈话。
(131)王仲良,天津北疆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危管防污工作管理指导不到位,对该局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2)李永涛,中共党员,天津北疆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抽检工作要求不严,对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3)高侃,中共党员,天津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副处长。任东疆海事局副局长期间,对危管防污工作管理不到位,对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34)郑启波,中共党员,天津东疆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抽检工作要求不严,对现场执法人员填写瑞海公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不规范的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