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向寄件人提供快递服务,双方成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究其本质而言,保价属于双方对货物毁损、灭失时赔付方式的事先约定。由保价引申出保价条款,主要内容为是否选择保价及其对应的赔付规则。
二、保价货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规则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对于保价货物,一般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赔付规则进行赔付。下图为顺丰快递的保价说明的一部分,其提示寄件人按照货物价值足额申报,超额部分或不足额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即便是已经足额保价的货物,顺丰仍需要寄件人提供价值证明,并综合定损机构的意见进行赔付。
许多人认为,只要对货物进行了保价就可以高枕无忧,即便丢失或毁损,也可以获得高额赔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对于保价货物的赔偿,寄件人的主要风险在于超额保价或未足额保价。如超额保价,则超过部分无法获得赔偿;如未足额保价,则保价金额为最高赔偿金额,保价金额与货物价值的差额将无法得到弥补。
三、未保价货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规则
观点一:该保价条款有效,应按保价条款中约定的赔付规则进行赔付
如在董敬歌、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案中[1],原告董敬歌认为,被告提供的保价条款为格式条款,其虽未对货物选择保价,但应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付。法院认为,本案保价条款具有选择性,董敬歌可自由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并未排除董敬歌的主要权利……德邦营业部提供的网页下单程序已经以弹跳对话框这种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特别标识,提醒客户只有在确认选择是否保价后才会完成下单,因此,应认定德邦营业部已经对保价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董敬歌在下单时对保价条款的内容清楚知悉并自愿接受。……本院认定涉案保价条款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观点二:该保价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笔者认为,从快递服务交易的角度来看,该保价条款的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相较普通货物而言,高价值货物运输服务的风险较高,快递公司需课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因而通过保价的方式收取额外费用并与普通货物区分开来,如寄件人在寄件时未告知快递公司货物价值,在赔偿时又要求以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对快递公司而言不公平。
关于该保价条款是否因属于格式条款而处于无效状态,需由法院依据交易情形、货物价值、保价条款的格式与提示形式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法院不应对快递公司在保价条款的拟订和形式等方面过于严苛,否则将导致运输高价值货物服务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不利于该服务交易的发展。
四、律师建议
在通过快递方式寄送价值较高的货物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明确货物价值。结合上述分析可知,即使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付,也需寄件人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的真实价值。因此如寄送价值较高的货物,应在寄件时明确告知快递员货物的价值,同时保留证明货物价值的有关证据,如购物发票、转账凭证或记录、有关证书等。
2.确保完整交付。在寄件时可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确认寄件前货物的完整性,并对货物交付、包装等寄件流程进行全程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