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快递大国。发达的邮政快递业对支撑带动网络零售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在快递服务中也难免会出现因快递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快递毁损或丢失的现象,进而引发矛盾纠纷。
通常来讲,当寄件人对快递予以保价时,快递企业会按照保价规则进行赔偿。但是,当寄件人未对寄件保价时,有的快递企业则会以无法证明寄件价值为由,拒绝或减轻赔偿。当官司打到法院,裁判标准也不尽一致。有的法院认为,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邮件丢失或损坏是快递企业的违约行为,快递企业应根据合同法,按照寄件实际价格赔偿。有的法院则认为,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存在邮政服务关系,依据邮政法第47条,在寄件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企业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快递资费的3倍。法院裁判出现不同结果,主要是在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上存在不同认识。因此,厘清快递企业与寄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当务之急。
快递寄件丢失或毁损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合同法
我国在1986年制定邮政法时,几乎没有快递业务,邮政法只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没有提及快递服务。随后的快递服务是在邮政普遍服务以外自然形成的。快递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他们与寄件人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向寄件人收取快递费并提供快递服务,属于典型的商事活动。相应地,快递服务合同也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快递企业有显著的营利性,快递服务不具有公共性或者公益性。随着快递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国家为促进和规范快递服务行业,决定由邮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监管权。2015年修改邮政法并专章规定了“快递服务”,明确了邮政主管部门监管普遍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
寄件是否保价,快递企业均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服务应当准时快捷,及时并安全地将寄件交付到收件人。寄件发生灭失或者毁损,直接损害了客户的安全保障权,快递企业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寄件的灭失或毁损被视为是侵权引起的后果,快递企业同样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即只要发生寄件灭失或毁损,快递企业都难辞其咎。
针对未保价寄件发生的毁损或灭失,有人认为,应参照邮政法关于邮件毁损灭失的赔偿规则,由快递企业按照不高于快递费3倍的数额予以赔偿。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邮政法基于邮政普遍服务的特性,明文规定邮政企业“按照不高于邮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损害赔偿”,但也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换言之,邮政企业也要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对于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寄件灭失和毁损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而绝非均参考邮资倍数予以赔偿。
需要指出,保价寄件发生毁损和灭失的,快递企业同样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部分客户选择保价,一方面,是有助于减少寄件毁损灭失后的处理难度,避免与快递企业在损害发生后纠缠不清,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另一方面,支付寄件保价有提示快递企业谨慎作业的功效。寄件人支付保价的目的,不是为了免除快递企业的责任,如果仅要求快递企业按照快递费一定倍数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可能远低于寄件真实价值,从而难免诱发快递企业及其人员的道德风险。
法院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又要形成合理的损失计算方式
(作者:叶林,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