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据现代快报报道,由于11岁的小玲(化名)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月4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小玲案子的判决,对全国处于类似情况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曙光。他们将不再困于那些不负责任的、不配为人父母的人身边,不再陷入噩梦般的家庭却无法逃离。这,就是法律和法治的力量,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不再只是“传说”......
===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释放出的“标杆意义”===
沉睡近30年的良法终于被激活、照进现实
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进步震慑“坏父母们”
有望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进程一标志性事件真正撑好儿童权益保护伞
===此案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增强救助的保障功能真正打通“下家”通道
谨慎行事保障监护权被转移孩子的合法权益
不仅需要热心人士,更需要民政部门更多作为
===有了良好的开始,后续还应继续哪些工作?===
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只是一个开始
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
依法剥夺监护权,司法还应更硬气
司法远离监护权,根源还在“身份本位”的根深蒂固。对中国这样一个古老的亲权国家而言,家庭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维系家庭稳定几等于维系了社会的稳定。所谓“清官不理家务事”,其背后的说辞无非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强行介入将可能动摇社会内在结构的根基。但现代法治却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也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这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个体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员的伤害,司法也有义务提供救济。
为儿童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福利和保护
【法律小课堂】:
父母存在七种恶行法院可剥夺监护权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家庭寄养新规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流浪儿童纳入范围
寄养,有别于收养,是一种并不建立正式亲子关系的养育方式。虽然监护权归民政部门,组建的仅是“模拟家庭”,但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之间,往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
【国际经验】:
美国:在1974年和1984年,美国分别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和《儿童保护法案》。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民众主动举报虐童事件的积极性很高,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驱使,更是一种文化引导的自觉。电影《刮痧》中,中国爷爷为美国孙子刮痧治病,后背的淤痕成了虐待孩子的证据,结果父亲被法庭剥夺了监护权。
日本:1933年就制定了《儿童虐待防治法》,其中对虐待儿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说明。身体虐待、性虐待、置之不理、心理虐待等各项规定得非常细致。
新西兰:立法对于儿童的保护严谨而致密。都市快报报道,当地电视台曾报道一则案例:一位刚移民到此的父亲,在街上打了自家孩子一耳光,最后这位父亲被法庭判罚6个月的监禁。在新西兰法律还规定:凡是14岁以下的儿童不能独处,必须有其父母和监护人的看护,否则就是违法。
韩国:对儿童性犯罪者还有可能被实施化学阉割。事实上,韩国在2013年之前就开始实施对儿童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律,也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