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温政发〔2015〕41号三统一编号:JWLD00-2015-0014效力状态: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弃婴(儿童)寄养收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
温岭市弃婴(儿童)寄养收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市社会福利院具体负责弃婴(儿童)抚养、监护和寄养工作。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寄养收养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确因特殊需要查阅寄养收养登记档案的,应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将获知信息泄露。
第二章弃婴(儿童)的管理与抚养
第六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确定弃婴(儿童)的体检和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市社会福利院要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体检表。市社会福利院根据医疗机构体检情况对弃婴(儿童)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进行分类管理。对患病弃婴(儿童),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要出具治疗证明。
第七条弃婴(儿童)办理正式入院手续后,市社会福利院应当建立弃婴(儿童)入院档案,并负责其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承担抚养监护责任。
第九条市教育部门对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适龄儿童应当就近安排其就读,对需要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应当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三章弃婴(儿童)的寄养
第十条市社会福利院按照有利于弃婴(儿童)的抚育、成长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可根据弃婴(儿童)的评估类别确定弃婴(儿童)的寄养。
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十一条寄养家庭应当向市社会福利院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经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市社会福利院报告;
(六)配合市社会福利院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七)配合市社会福利院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八)定期向市社会福利院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九)及时向市社会福利院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三条市社会福利院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八)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市社会福利院对申请寄养的家庭逐一进行调查,对符合寄养法定条件的,为其办理寄养手续;对不符合寄养法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寄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市社会福利院应当及时重新调查。
第十五条市社会福利院与寄养家庭签订《家庭寄养协议书》(附件4),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社会福利院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六条市社会福利院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四章弃婴(儿童)的收养
第十七条收养应当有利于弃婴(儿童)的抚养、成长,保障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行收养评估。
第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九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二十条收养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社会福利院(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市社会福利院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弃婴(儿童)进入市社会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被收养的弃婴(儿童)是残疾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市社会福利院送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三)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二十三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二十四条对已送交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收留人有收养意愿,须自证收留的弃婴(儿童)为其非亲生子女,经市社会福利院同意且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第二十七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害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弃婴(儿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的婴儿(儿童)。
“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温岭市弃婴(儿童)寄养收养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弃婴(儿童)临时代养协议书
甲方:温岭市社会福利院
乙方:温岭市公安局派出所
为切实保障移送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弃婴(儿童)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弃婴捡拾经过:
二、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在临时代养期间,要保障移送弃婴(儿童)的人身安全,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发现弃婴(儿童)体征不稳或患病时,应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告知乙方。
三、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在甲方临时代养期间继续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超过30日仍未查找到其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并送交甲方。
2.与甲方共同做好移送弃婴(儿童)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温岭市社会福利院(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
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的存根
编号_____号
弃婴(儿童)性别:捡拾人:公民身份号码:
110系统接警单号:省厅打拐DNA库编号:
捡拾日期:捡拾地点(详址):
审核领导: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兹证明报案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于年月日时来所报案称:捡拾人(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于年月日时在(地点)捡拾一弃婴(儿童)(男/女)。我所未查找到其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系弃婴(儿童)。由我所民警、于年月日送入温岭市社会福利院临时代养。特此证明。
____派出所(公章)
注1:弃婴(儿童)随身携带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须注明有无出生日期标记物)。
附件3
社会福利机构
接收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弃婴(儿童)姓名:_________________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照片应为弃婴入院初期的2寸免冠彩色照片,并加盖社会福利机构的钢印。
二、“弃婴脚(手)印”一栏中3岁以下的弃婴(儿童)按脚印,3岁以上(含3岁)的弃婴(儿童)按手印。
三、此表用A4纸打印。
附件4
家庭寄养协议书(范本)
乙方:寄养家庭(夫妻)
姓名(男)年龄身份证号码
姓名(女)年龄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为减轻国家负担,促进弃婴(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依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根据乙方自愿奉献爱心、无偿扶养弃婴(儿童)的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甲方抚养的弃婴(儿童)寄养于乙方家庭,不是乙方家庭的法定家庭成员。乙方保证履行以下义务:
1、保障寄养弃婴(儿童)的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2、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5、对患病的寄养弃婴(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弃婴(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市社会福利院报告;
6、配合市社会福利院为寄养的残疾弃婴(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7、配合市社会福利院做好寄养弃婴(儿童)的送养工作;
8、定期向市社会福利院反映寄养弃婴(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9、及时向市社会福利院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10、保障寄养弃婴(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乙方确定为主要照料人。如需变更,要经甲方同意。
二、乙方自行承担履行寄养义务时所产生的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及时解除寄养协议,另行安排寄养弃婴(儿童)。
1、乙方遇到特殊情况,不愿继续扶养;
2、乙方因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履行寄养义务的;
3、在寄养期间查找到寄养弃婴(儿童)的生父母,而该生父母愿意继续扶养;
4、甲方对乙方的养育工作评估不合格;
5、甲方依法送养被寄养弃婴(儿童);
三、甲方承担以下工作: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
2、为乙方养育弃婴(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3、定期探访寄养弃婴(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4、监督、评估乙方家庭的养育工作。
五、甲方对寄养儿童依法实施送养时,乙方符合收养条件并愿意收养的,甲方可为其办理送养手续。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本协议自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