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黑系A公司员工,某日老黑从事木料切割工作时,不慎将左手手指切割伤。
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老黑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老黑的伤情构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
老黑遂申请仲裁,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协议是否有效?老黑的做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54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见,法律并未禁止当事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协商。
可知,本案中老黑签订的的私了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如用人单位未对工伤事故进行及时上报,则违反劳动行政管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但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然是有效的。
虽然法律赋予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劳动者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私了协议很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
笔者认为,在私了协议未被撤销前,老黑应不得申请劳动仲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