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认为个体户不是用人单位,雇人干活不需签订合同,殊不知这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个体工商户作为用工主体,如果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基本案情:
近期,曲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认定个体户与雇员成立劳动关系,个体户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
曲江法院审理认为,芳芳美发店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小静在芳芳美发店工作并接受其管理,由美发店经营者发放工资,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曲江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实践中,经常有一些个体户认为自己经营规模较小,人员组成简单,流动性大,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抱着侥幸心理,想通过逃避给员工购买社保等义务来节省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保障,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对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可为用工主体。因此,即使是个体工商户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依法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尽量避免引起劳动争议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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