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8年2月1日入职A公司,2022年4月1日从A公司离职,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并未给王某缴纳社保。王某在2022年7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计11个月每月二倍工资差额,最终被法院驳回请求。
■部门说法
本案主要争议点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我国采取仲裁前置模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即劳动争议诉讼前需先进行劳动仲裁。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会以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进行审查。
《劳动合同法》中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并非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仲裁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一般规定,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为一年。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应于2020年2月1日前主张,A公司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其于2022年7月9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且王某在此期间亦未向单位或部门主张权利,不存在导致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故法院认定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