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支付18年的抚养费及以后每月赡养费至原告去世为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原配妻子哥哥的女儿,原告与其原配妻子收养了被告。2005年,原告的原配妻子去世。2008年,原告再婚。2019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后双方双方关系恶化,互不来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诉至法院,由于双方无法沟通,不能相互让步,以致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经村委会及法院多次调解,养父女关系仍不能改善,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被告虽不同意,但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已名存实亡,且被告现在已经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本案中,2019年双方产生矛盾之前,被告履行了赡养义务,被告并不存在虐待、遗弃原告的情形,不应当支付18年的抚养费。
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不仅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序良俗。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判决的公正、公平。同时,也希望通过这样的判决,能够提醒人们珍惜亲情,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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