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死亡不是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包括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收养人虐待被收养人等。
(一)在收养人一方死亡后,被收养人的监护权是由其养父或者养母承担而非由其生父母
承担。
(二)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收养关系解除,这并不意味着养父母死亡后收养关系便不
可以终止。
(1)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收养关系。
(2)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
监护人(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
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收养(转收养)。
1、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这是法定解除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不管出于什么理由都属于协议解除。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养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养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的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子女成年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恶化,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养父母或养子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