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监护人的设立可划分为两种情况:
(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2)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专门委任。
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
委托监护原则上不能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监护人以内部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监护变更。
监护权为监护人的专属权利,不得抛弃或移转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原则上不具有变更监护的效力。
受委托人仅得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监护职务,非由监护人受让监护权,故监护人虽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权责。
二、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综上所述,委托监护人是什么意思,有监护义务的人,委托别人行驶监护权,委托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权,将子女委托给学校,其中父母和学校都是受委托监护人,监护期间,应当尽到职责,如果在监护期内发生过错,应当承担赔偿人,如果提起约定的情况发生,可以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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