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作证的证据应如何认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例索引]
一审:新县人民法院(20__)新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审判]
一、原告冯某因被致伤所受损失31463.72元,由被告林某法定人赔偿50%,即15731.86元,扣除已给付3600元,余额12131.86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被告林森、卡房小学的反诉请求。
[评析]
对本案处理要把握好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一、关于对未成年人作证证据的采信问题
二、关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2012年10月21日,家住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海丰村村民蒋某年仅两岁的儿子蒋某某在床上玩耍时,误触电源插座不幸触电身亡。事发时,因蒋某夫妻均在外地打工,孩子交付奶奶照料。当地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在事发地点的床上发现缠绕的电源插座、断裂的收音机天线等物件,经法医鉴定,蒋某某的死因为触电身亡。因同供电公司协商未果,2013年3月20日,蒋某夫妻向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供电的义务为由,要求供电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
大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导致本案蒋某某触电的用电设施归属原告所有,被告供电公司对此无管理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供电义务,原告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供电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也鉴于原告的家庭困窘,组织职工开展了“为困难客户献爱心”的活动,向原告捐赠9760元。
【评析】
蒋某某触电属220伏电压触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高电压,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之规定,本案为一般侵权案件,规则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供电公司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当事人举证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蒋某某的近亲属对其主张的事实将负有举证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户口簿、蒋某某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村民尚某证人证言,均未能证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供电义务,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同蒋某签订的《居民供电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供用电双方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表接线桩头,电能表属用电人所有,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用电设施有用电人负责,维护管理”。
丹丹就读于H市七色花幼儿园。2016年5月21日16点30分左右,幼儿园美术活动结束后,丹丹在幼儿园内的蹦床玩耍时牙因磕到另一名幼儿兮兮的后脑而受伤。事发时,教师因在教室内忙于整理幼儿美术作品而未在现场。
丹丹家长向法院称:2016年5月21日16:30分左右,丹丹上完美术活动后就去了园内蹦床玩。后来,又进来一名幼儿兮兮。在玩的过程中,丹丹的下颚碰到兮兮的头部,造成丹丹两颗门牙半脱位。事故发生后,丹丹到某口腔医院就诊,共花去医药费605.77元,在家休学7天。丹丹父母认为,丹丹在幼儿园内受到伤害,七色花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丹丹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七色花幼儿园赔偿丹丹医疗费605.7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5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67605.77元。二、诉讼费由七色花幼儿园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丹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在幼儿园受到密切的保护和管理。事发时,教师因忙于在教室内整理幼儿美术作品而疏忽了对室外幼儿的保护与管理,这反映出幼儿园看管孩子的教师在当时分身乏术,缺乏其他监管教师的情况。七色花幼儿园在答辩中陈述蹦床平时不对外开放,如果秉承其管理思路更应将此设施存放在封闭空间内,不应让幼儿在无人看护下进入。而将该设施存放在幼儿能攀爬、登临的区域而未尽管理责任,七色花幼儿园作为设施的维护者以及幼儿的保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判定七色花幼儿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一、七色花幼儿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赔偿丹丹医疗费605.7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000元。二、驳回丹丹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七色花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改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丹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法院认为丹丹在幼儿园的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该受到幼儿园密切的保护和管理,七色花幼儿园将蹦床存放在幼儿能攀爬、登临的区域而未尽到管理责任,七色花幼儿园作为设施的维护者以及幼儿的保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而判定七色花幼儿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七色花幼儿园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要求改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丹丹提交的医药费票据,结合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考虑到丹丹受伤拔除为乳牙,其恒牙日后是否能萌出,尚不确定,待丹丹到一定年龄尚确定不能长出恒牙时,可另行主张后续治疗费,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一、幼儿园的责任
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伤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此时实行过错推定,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o,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监护人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
本案中,只要丹丹举证证明其在七色花幼儿园就读期间受到伤害,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七色花幼儿园若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则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宜的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丹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该在幼儿园受到密切的保护和管理,丹丹受伤与幼儿园师资不足,游乐设施看护不力有关,显然,七色花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监护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其他幼儿伤害的,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是不是幼儿园应承担完全责任,而致幼儿受伤的其他幼儿监护人就不应承担责任了?对此,《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分析,监护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存在不同的法理基础,侵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方承担了责任,都使受害人获得了救济,全体债务即告消灭,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作为侵权人,有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实施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竞合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关联,在客观的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关联,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
本案中,直接侵权行为是另一名幼儿兮兮对丹丹的伤害,间接侵权行为是幼儿园的教育、管理过失,二者主观上没有关联,但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关联。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债务人,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因此,丹丹要求七色花幼儿园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三、幼儿园主张幼儿也有过错,应否支持
幼儿园主张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本案中直接侵权人为另一个与丹丹碰撞的幼儿兮兮。兮兮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以上已有论述,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两者之间实际上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丹丹可以要求七色花幼儿园或者兮兮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关键词:学生、人身伤害、监护、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1、学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民法通则》第1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所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监护制度是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只有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亲戚等不能做监护人的情况下,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学校作为一个单位也可以做监护人,但不是做在校学生的监护人,而是做本校教职工子女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没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亲戚等做监护人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是极为个别的现象,出现的几率极低。因此,认为学校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于法无据。
2、学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委托监护人
1、监护人和监护职责可以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关于委托监护的规定为这种分离奠定了法律基础,并非只有监护人才对被监护人具有监护职责。
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任何意义上的监护人人,既不是法定监护人,更不是所谓的“委托监护人”。但是“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并不等于“学校对学生不承担任何监护职责”,二者没有因果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基于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包括人和法人)承担、家长也可以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承担。
2、由于学校的特殊性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机构和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诚然不完全等同于监护,而且保护有多种、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也不同于家庭保护,并且并非所有的保护者都是监护人。笔者也认为学校社会司法部门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要强调的是:学校对学生的保护毕竟不同于司法保护和一般的社会保护,学校对学生的保护与家庭保护在内容上有许多重叠之处。而且从教育发展史和学校功能的角度看,家长实际上已经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学校。
3、学校和家长之间实际存在的委托关系。学校虽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是可以是按受监护人委托履行一定监护职责的被委托人,监护人与被委托人既可以由书面形式确定相互关系,如签订委托书也可以是一般口头约定而成立。学校一旦正式接收未成年学生入学,学校与家长就形成了监护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因此,学校对学生应当负有监护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与家长有类似的监护责任。但是学校的监护责任不能代替家长的监护责任,监护人与被委托人民事法律上的地位明显不同,首先,产生的途径不同。监护人依法产生被委托人依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其次,产生的范围和顺序不同。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民政部门而被委托人产生的范围更加广泛可以是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学校只是被委托人的一种;最后,监护职责的范围和内容不同,因此,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学校只在被委托人监护职责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无须以监护人的身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2]。
本文认为家长和学校之间存在着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家长把未成年人送到学校受教育,就意味着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承担。但是,既便是这样,并不意味着学校要对所有发生在学校里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是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学校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学校的被委托人身份并没有将学校置于不利地位。
3、学校的监护职责和家长的监护职责在范围上是不一样的。虽然家长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了不是监护人的学校,但是家长的监护职责与学校的法定职责在范围上是有区别的。《意见》第10条具体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有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学校的保护职责作了规定。《未所年人保护法》“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规定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保护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教育法》第44条规定:“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
对比之下可以发现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学校对在校学生都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其范围和有区别但二者有重叠和交叉之处,特别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方面,但监护人所应履行的其他监护职责如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为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等则不属于学校的职责范围,因家长委托给学校的只是部分监护职责而非全部监护职责,“这种责任是基于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的部分委托给学校而产生的,是一种不完全的监护职责,但学校并未因此而成为学生的监护人,其仅仅是学生在校期间部分监护责任的承担者[3]。
5、学生伤害赔偿的几个原则,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学校有过错。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学校工作中教师体罚学生致伤属于典型的故意伤害;教室倒塌使学生受伤则属于典型的过失伤害。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必须承担责任。对此并无争议。关键是怎样判定学校有无“过错”,在学生伤害赔偿处理和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1]吴志宏,关于我国中小学生伤亡事故的调查与思考、中小学管理1998(5)
[2]万世容、刘剑云、析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报2001—8—31
[3]张倩,学校在人身伤害赔偿中的责任、人民法院报2001—9—5
学生入学安排方案
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居住证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
1.年满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
2.港南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残疾适龄儿童);
3.非城区户籍且父母双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港南区)》(以下简称《居住证》),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南城区且符合条件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含监护人房产在港南中心城区,子女户籍不在中心城区)。
4.非城区户籍的驻地在港南区现役军人子女、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以及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等优待对象的子女。
(二)初中
1.2021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3.非城区户籍适龄儿童且父母双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港南区)》(以下简称《居住证》),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南区且符合条件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含监护人房产在港南中心城区,子女户籍不在中心城区)。
二、招生人数
港南城区小学招生1890人(不含在港南辖区办学的市直民办学校),其中公办小学1710人,民办小学180人;初中招生2450人(不含在港南辖区办学的市直民办学校)。各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见附件3。
三、招生原则
(四)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安排政策,“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根据公办学校安排户籍生后的剩余学位情况,按先公办学校后民办学校的顺序统筹安排入学。
(五)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招生数量、条件、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
(六)适度调节均衡原则。根据国家标准班额规定(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和学校教室、师资等情况确定学校招生学位数,结合区域生源数量和学校学位的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促进均衡。
(七)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原则。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时招生,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招生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实行自主招生,学生及家长与学校实行“双向选择”。同时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四、学校招生计划和服务范围
按照各片区学校布局、招生容量,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各学校招生范围(具体见附件3)。
(一)公布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2021年6月20日前)。
(二)报名登记(2021年7月3日-7月4日)。
(四)发放入学通知书(2021年7月11日)。经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学校公布入学名单并发放入学通知书。
六、入学安排顺序
港南城区户籍适龄儿童按照“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属的招生服务学校申请报名安排入学;非港南城区户籍适龄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则按照“两为主”的原则,视各公办学校安排户籍生后的学位余量,按先公办学校后民办学校的顺序安排入学(所提供的广西居住证、住所、务工所在地须在申请报读学校的划片招生服务范围)。在划片范围内,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按照下列顺序安排入学:
(一)户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2021年7月4日前迁入的)。包括:辖区内符合入学优待政策条件的当地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军警子女、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凭民政部门证明)和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等。
(二)户籍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同)。户籍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求申请在中心城区入学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桂教规范〔2015〕9号文件规定,提供以下有效材料:(1)户口簿(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2)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3)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4)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并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5)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可从港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填写)。
各公办学校安排片区范围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后,在有学位剩余的情况下,再从报名申请入学的户籍不在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中,按照证件齐全程度安排至学校的招生计划满额为止。安排顺序如下(以下所指的居住证、住所证明须在申请报读学校的划片招生范围内;务工证明必须是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港南中心城区的务工证明):
2.只有三证按以下顺序安排:
②只有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的;
③只有户口簿、住所证明、务工证明的。
3.只有两证的按以下顺序安排:
②只有户口簿、务工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的优先安排,满额为止)。
各公办学校按上述顺序招生满额后,剩下未能安排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安排,在贵港市中心城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港南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为规范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秩序,依法有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成立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黄维杰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覃素梅区政府办副主任
党勇评区教育局局长
成员:杨燕芳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伟梅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陆卓乐江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汤湘云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敬祥区纪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组长
陆杰鹏区住建局局长
张解雄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甘益联港南公安分局副局长
梁俊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覃素梅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党勇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汤湘云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学校做好2021年招生各项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教育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审定、印发招生工作方案;区纪委监委负责维护招生纪律;区委宣传部负责在报纸、港南区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招生方案、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区住建局负责核验房产证明;港南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期间学校安全稳定;区征拆办、乡村振兴局负责给征地搬迁安置户、异地搬迁户子女开具有效证明;江南街道办(社居)负责给辖区内的自建房子女开具住房证明并配合学校入户实地核验,负责做好辖区群众维稳工作,入学安排宣传工作。区教育局负责草拟招生方案、组织和指导学校做好招生各项工作。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纪律保障
1.加强招生管理,实行阳光招生。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招生。小学招生要严格控制入学年龄,严禁招收低龄学生。严格控制班额,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大校额”,禁止擅自跨范围招生;禁止编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无正当理由不能转学的规定,严格规范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已经达到“大班额”的学校或班级,原则上不得接收转学学生。对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不予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2.严肃招生纪律。招生学校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落实“十项严禁”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平做好招生工作;严格审核佐证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学生家长或“中间人”的宴请和财物。
(三)监督保障
2.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纠正招生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招生期间,港南区教育局将组织招生工作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形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凡是发现有违规招生行为和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坚决从严查处,并追究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入学报名登记和入学申请需交验的证明材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1
入学报名登记和入学申请需交验的证明材料
(验原件、交复印件)
一、户籍类适龄儿童入学报名登记需交验材料
1.户口簿(户口薄原件和首页、户主及适龄儿童信息页复印件)、父母双方或单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2.儿童预防接种证(报读小学,下同);
3.初中报名需交学生电子学籍基本信息表原件(下同)。
二、辖区内现役军人子女、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港澳台同胞、孤儿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报名登记时需交验材料
1.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子女需交验的材料:
(1)户口簿、父母双方或单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父母双方或单方现役军人证。
3.寄住或寄养在招生划片范围内的农村孤儿需交验户口簿和民政部门证明。
三、非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学时需交验材料
1.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可从贵港教育信息网下载填写);
2.户口簿(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
3.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4.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