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与入学新生签订的《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中,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条款引发社会质疑,认为学校想借此逃避责任。
免责条款只是为了安全警醒教育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近日因一份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书被置于风口浪尖。记者17日来到该学院,发现这份被称为“自杀免责”的协议书名为《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共三章30个条款,分别是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院的权利和义务和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其中,第三章对乙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况第(五)条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何鹏举强调,学校10年间未发生过一起学生自杀事件。学校与学生签了这份协议后,没有实际用过,学生签协议也是自愿的,没有硬性要求。他坦言,“这份协议连我都是第一次看见,有些学生甚至忘了签过这份协议,我们不是为了发生安全事件之后拿来当证据的。”
争议出现后,学校表示,决定修改协议文本的措辞,但是不会取消协议。何鹏举说,既然这个协议不是一个约束性的文本,而是一个教育性的文本,我们认为协议以前的语言表述不太妥当,我们将以更加人性化的视角、准确的语言来提醒、提示、帮助同学成长。
协议无法律效力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是一所独立学院,属民办性质,在校生约15000人,201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有4800余人。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名新生,证实他们确实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但其中的条款他们并没有太认真阅读。谈及自杀免责条款,他们均认为,签订这样的条款没有太大必要,如果发生了事件,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院金融专业大一新生方同学说:“如果说教育警醒作用,这两天进行的入学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讲座比签订一份同学们印象不深的协议更有效果。”
事实上,这样一份签订之后即“束之高阁”的协议既谈不上多大的教育作用,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说,这类协议属于管理类的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有免除自己责任和排除对方权利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真的发生学生自杀自伤事故,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生的自杀与学校体罚或羞辱性的教育所致,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因此,从协议的角度约定不了学校的责任问题。
现在学校也有了“学闹”
重庆科技学院院长严欣平向记者坦言,现在感觉学校出了事故,似乎在承担无限责任。在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上,陷入了“哪个闹得凶就赔得多”的恶性循环。
重庆师范大学校长周泽扬说,医院有“医闹”,现在学校也有了“学闹”,学校甚至是以10倍以上的赔付在处理和平息事故。学校曾经有两个谈恋爱的学生因情感纠纷而出现自杀事件,学校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不得已赔了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