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通过把本章与承揽合同一章进行比较,大致可以看出以下条款是本章没有规定而在第17章承揽合同中有规定的:
第17章第776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作开始之前或者在工作之中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也就是说,按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难以产生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关于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改图纸和技术要求。
第17章第784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发包人按约提供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后,承包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保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在工程未交付以前,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工程。如果承包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工程毁损、灭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7章第78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有保密的义务。承包人的保密义务体现在,对于承包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发包人的商业秘密,发包人要求保密的,承包人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建设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当将涉密的图纸、技术资料等一并返还发包人;未经发包人的许可,承包人不得留存图纸以及其他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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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完成工...
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曹敏(办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冤假错案)在建委,开发,施工,设计,监理,质检,质量,鉴定,检测,招标,审计,结算单位工作二十年;注册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高工,懂专业,经验丰富建筑房地产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