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揽合同涵盖的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类型,均体现了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劳务服务的特点。
2.合同的标的物往往是定作人特定需求的物或其他财产,具有独特性。因此,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的规定,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承揽活动的有序进行。
1.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受任何一方的强制或歧视。
2.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自由设立、变更和终止合同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或隐瞒重要事实。
4.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5.公序良俗原则则禁止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旨在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减少,这既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违约方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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