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而且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2)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虽然一般要求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转租的约定条款,但无论有没有转租约定条款,承租人都要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3)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
首先,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其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
而且,在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的限制条件主要是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那么为什么规定房屋转租的这个限制条件呢?
根本原因在于租赁权权能及性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明确转租权的存在是一种固定确定的权利的话,限制转租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实际意义。
首先,出租人目的是获取租赁房屋财产的收益,是自己经营财产的一种方式,说是经营,是因为如果没有经济效益,那就是出借而不是出租了。可以看出,出租人是以财产收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而限制转租好像适得其反:因为承租人也具有使用财产效益最大化的必然倾向,转租的前提是该承租的财产在转租后能获得更大的效益。如果限制太多,转租的动力就会减弱,一方面财产得不到转租后的最佳利用;另一方面原出租人租金也得不到有利的保证。
其次,限制转租不能有效达到立法限制转租的目的。立法限制转租的目的无非是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方面,没有转租也可能造成交易风险,这和转租后可能造成的风险没有什么太大的不同。如果避免过大交易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租房押金达到这一目的。
另外,合理督促承租人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本来就是出租人自己有效避免风险的最好办法。转租后的承租人也完全可以根据转租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出租权来避免自己的风险,决定是否承租。
二、房屋转租的法律后果
承租人擅自转租应构成对租赁合同义务的违反。由于不得擅自转租的义务不仅是承租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因此承租人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转租合同不仅无效,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原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224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的。可见,立法意图是把擅自转租和造成损害等消极后果联系在一起的。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现行法律对于转租限制的规定框架下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