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one发布:2022-11-0714:31:19阅读:5597
同时,从王律师本人的情况说明中又是一派“忠于鲁南制药“、“忠义不能两全”的说辞。这个案件来龙去脉到底是什么为何曾经是最信任的挚友受托人,摇身一变成了江洋大盗?
今天,我们根据现有的判决书及律师本人的情况说明,从正反两派观点尽可能还原事实全貌,拨开迷雾,并重点从股权传承角度剖析鲁南制药家族信托案,希望能给到超高净值客户家族治理上一些启发。
案件梳理
01帮扶于危难,勉为其难代持外资股
为保持鲁南制药中外合资企业身份,2001年鲁南制药和凯伦实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凯伦实业代持鲁南制药的25.7%的外资股权,凯伦实业由王律师的妻子魏女士在美国成立。
02股权回归,实控人不详
2003年,凯伦实业在BVI注册公司为安德森投资,鲁南董事长赵总在BVI公司注册昆仑公司,凯伦实业将其持有的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昆仑公司。赵总是为鲁南制药代持外资股or以自有资金收购了鲁南制药的外资股?赵总及鲁南制药均未明确。
03融资需穿透自然人股东,为隐名而设信托
2011年,鲁南制药拟发行短期融资券,需披露外资股股东到自然人,赵总希望隐名持股,安德森股权再次转回王律师妻子魏女士名下。此次,昆仑BVI公司与魏女士签署信托协议,约定由魏女士受托持有安德森股权,并约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为昆仑BVI公司。
04临终托孤,撤销信托转让股权
2014年赵总离世,《关于撤销信托和办理信托财产过户的通知》指示受托人魏女士将安德森股权过户给到赵总女儿。
05受托人站队鲁南制药,外资股权转移至私人信托PTC及境外高管持股平台
王律师认为外资股权仍属于鲁南制药。经与鲁南制药股东会商议,2015年将原受托持有的安德森公司股权10%转移境外高管持股平台;2016年90%股权转移至恒德私人信托PTC,设立不可撤销酌情信托,委托人为王律师妻子魏女士,王律师作为保护人,受益人为已故赵总女儿、王律师女儿(已签署放弃受益权同意书)。
06外资股实控人起争议,鲁南国内暗中起诉解除代持
鲁南制药认为魏女士是替鲁南公司代持外资股股权,2019年在临沂中院起诉安德森解除代持关系。国内启动标的股权之争,受托人并未并未披露标的股权已在BVI涉诉。
07BVI法院判决受托人违反受信义务
2021年BVI法院不承认临沂诉讼判决的效力,不支持鲁南制药对标的股权所有权的主张,支持了争议股权最终实际拥有人属于赵先生。受托人魏女士转让受托资产给非善意第三人,赵总之女和昆仑BVI有权收回所有股份。
争议焦点
受托人有无违反受信义务?
境外股权实际所有人是鲁南集团or赵总?
本案中,与其说是关于海外信托架构的纠纷,不如说是股权实际控制人权属纠纷争议。当鲁南集团董事长在世时,对赵总所持有的境外股权的性质一直是“暧昧”状态,到底是董事长自己的股权,还是替公司代持的股权,这层窗户纸无人捅破。
从赵总视角看,而在赵总离世前,要求撤销信托,指令受托人将股权转移至女儿名下,可以推断赵总是默认股权是自己家的,甚至希望通过股权传承让自己的女儿继承衣钵,但可惜赵总去世时女儿尚年轻,尚未将公司治理结构理清,为女儿上位铺平道路。
从鲁南视角看,境外股权本就是公司的,当时只是董事长替公司代持,又基于董事长隐名的需求,才设立的信托。现在一朝天子一朝臣,境外股权到底该怎么分,应该由鲁南新领导班子说了算。因此,10%的股权转让至高管持股平台,相当于从原来属于赵总口袋的股权份额进到了新高管团队,利益均沾;90%换个信托形式赵总女儿乖乖做受益人,如此安排想必鲁南也是认为算对得起老领导的后代。
对超高净值客户股权类资产传承的启示
01以信托关系替代代持关系,建议优选机构受托人
本案中赵总以通过信托关系来替代代持关系,但受托人选择了是其最为信任的律师。当然,由于本案涉及到的信托关系牵扯了很大的政策考量及私密性,合适的机构受托人当时也许难以寻觅。但最终案件的发展,自然人受托人仍然出现了道德风险。
笔者认为,对于王律师而言,一面是作为鲁南制药公司的常年律师,一面是赵董事长的挚友老乡,受托人,这两个角色天然会产生冲突。当赵董事长去世,从人性的角度,王律师利益和情感的天平很难不偏向于鲁南集团。对于超高净值客户而言,如果可以选择,尽量避免以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根据自身情况及各机构受托人的风控松紧度,挑选合适的机构受托人防范代持风险才是上策。
02综合考量财富传承、代持风险防范等多方面因素设计信托架构
本案中出现的第一个赵氏信托架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赵总作为昆仑BVI自然人股东而产生的显明问题而生,避免鲁南制药对外融资时需穿透到境外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赵董。因此匆忙设立,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昆仑BVI公司,赵总想必当时未考量到该部分股权传承问题。
按常规海外信托架构设计,该类结构应由赵总作为委托人,受托人为魏女士,昆仑BVI公司作为受托资产,受益人为赵总及其女儿。如采用该架构,昆仑BVI公司股权实际拥有人的认定上也将避免争议,同时即使委托人去世了,信托架构也无需发生变化。因此,超高净值客户在做信托架构设计时,需要综合考量财富传承、代持风险防范等多方面因素。
03财富传承需要未雨绸缪,切莫临终托孤留有后患
本案中赵董寄希望于临终托孤,生后将股权直接传承给女儿。虽然设有信托,但却未能享用到信托制度的最核心的传承功能,反而在其本人去世之身生患重病后时日无多,仅能以最简单的方式来传承资产,不知道赵董是否有想到未来股权转让到女儿名下会出现的不确定性,以及女儿即使持有股权,能否顺利地进入到公司管理层。
赵董的财富传承规划无法重投再来,但对于更多超高净值客户而言,更大的启发是财富传承需要未雨绸缪,股权传承需要有制度约束的架构安排,同时,也需要有“送上马,扶一程”的战略规划,以保证二代上任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