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案例解析之鲁南制药家族信托

作者:stone发布:2022-11-0714:31:19阅读:5597

同时,从王律师本人的情况说明中又是一派“忠于鲁南制药“、“忠义不能两全”的说辞。这个案件来龙去脉到底是什么为何曾经是最信任的挚友受托人,摇身一变成了江洋大盗?

今天,我们根据现有的判决书及律师本人的情况说明,从正反两派观点尽可能还原事实全貌,拨开迷雾,并重点从股权传承角度剖析鲁南制药家族信托案,希望能给到超高净值客户家族治理上一些启发。

案件梳理

01帮扶于危难,勉为其难代持外资股

为保持鲁南制药中外合资企业身份,2001年鲁南制药和凯伦实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凯伦实业代持鲁南制药的25.7%的外资股权,凯伦实业由王律师的妻子魏女士在美国成立。

02股权回归,实控人不详

2003年,凯伦实业在BVI注册公司为安德森投资,鲁南董事长赵总在BVI公司注册昆仑公司,凯伦实业将其持有的安德森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昆仑公司。赵总是为鲁南制药代持外资股or以自有资金收购了鲁南制药的外资股?赵总及鲁南制药均未明确。

03融资需穿透自然人股东,为隐名而设信托

2011年,鲁南制药拟发行短期融资券,需披露外资股股东到自然人,赵总希望隐名持股,安德森股权再次转回王律师妻子魏女士名下。此次,昆仑BVI公司与魏女士签署信托协议,约定由魏女士受托持有安德森股权,并约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为昆仑BVI公司。

04临终托孤,撤销信托转让股权

2014年赵总离世,《关于撤销信托和办理信托财产过户的通知》指示受托人魏女士将安德森股权过户给到赵总女儿。

05受托人站队鲁南制药,外资股权转移至私人信托PTC及境外高管持股平台

王律师认为外资股权仍属于鲁南制药。经与鲁南制药股东会商议,2015年将原受托持有的安德森公司股权10%转移境外高管持股平台;2016年90%股权转移至恒德私人信托PTC,设立不可撤销酌情信托,委托人为王律师妻子魏女士,王律师作为保护人,受益人为已故赵总女儿、王律师女儿(已签署放弃受益权同意书)。

06外资股实控人起争议,鲁南国内暗中起诉解除代持

鲁南制药认为魏女士是替鲁南公司代持外资股股权,2019年在临沂中院起诉安德森解除代持关系。国内启动标的股权之争,受托人并未并未披露标的股权已在BVI涉诉。

07BVI法院判决受托人违反受信义务

2021年BVI法院不承认临沂诉讼判决的效力,不支持鲁南制药对标的股权所有权的主张,支持了争议股权最终实际拥有人属于赵先生。受托人魏女士转让受托资产给非善意第三人,赵总之女和昆仑BVI有权收回所有股份。

争议焦点

受托人有无违反受信义务?

境外股权实际所有人是鲁南集团or赵总?

本案中,与其说是关于海外信托架构的纠纷,不如说是股权实际控制人权属纠纷争议。当鲁南集团董事长在世时,对赵总所持有的境外股权的性质一直是“暧昧”状态,到底是董事长自己的股权,还是替公司代持的股权,这层窗户纸无人捅破。

从赵总视角看,而在赵总离世前,要求撤销信托,指令受托人将股权转移至女儿名下,可以推断赵总是默认股权是自己家的,甚至希望通过股权传承让自己的女儿继承衣钵,但可惜赵总去世时女儿尚年轻,尚未将公司治理结构理清,为女儿上位铺平道路。

从鲁南视角看,境外股权本就是公司的,当时只是董事长替公司代持,又基于董事长隐名的需求,才设立的信托。现在一朝天子一朝臣,境外股权到底该怎么分,应该由鲁南新领导班子说了算。因此,10%的股权转让至高管持股平台,相当于从原来属于赵总口袋的股权份额进到了新高管团队,利益均沾;90%换个信托形式赵总女儿乖乖做受益人,如此安排想必鲁南也是认为算对得起老领导的后代。

对超高净值客户股权类资产传承的启示

01以信托关系替代代持关系,建议优选机构受托人

本案中赵总以通过信托关系来替代代持关系,但受托人选择了是其最为信任的律师。当然,由于本案涉及到的信托关系牵扯了很大的政策考量及私密性,合适的机构受托人当时也许难以寻觅。但最终案件的发展,自然人受托人仍然出现了道德风险。

笔者认为,对于王律师而言,一面是作为鲁南制药公司的常年律师,一面是赵董事长的挚友老乡,受托人,这两个角色天然会产生冲突。当赵董事长去世,从人性的角度,王律师利益和情感的天平很难不偏向于鲁南集团。对于超高净值客户而言,如果可以选择,尽量避免以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根据自身情况及各机构受托人的风控松紧度,挑选合适的机构受托人防范代持风险才是上策。

02综合考量财富传承、代持风险防范等多方面因素设计信托架构

本案中出现的第一个赵氏信托架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赵总作为昆仑BVI自然人股东而产生的显明问题而生,避免鲁南制药对外融资时需穿透到境外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赵董。因此匆忙设立,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昆仑BVI公司,赵总想必当时未考量到该部分股权传承问题。

按常规海外信托架构设计,该类结构应由赵总作为委托人,受托人为魏女士,昆仑BVI公司作为受托资产,受益人为赵总及其女儿。如采用该架构,昆仑BVI公司股权实际拥有人的认定上也将避免争议,同时即使委托人去世了,信托架构也无需发生变化。因此,超高净值客户在做信托架构设计时,需要综合考量财富传承、代持风险防范等多方面因素。

03财富传承需要未雨绸缪,切莫临终托孤留有后患

本案中赵董寄希望于临终托孤,生后将股权直接传承给女儿。虽然设有信托,但却未能享用到信托制度的最核心的传承功能,反而在其本人去世之身生患重病后时日无多,仅能以最简单的方式来传承资产,不知道赵董是否有想到未来股权转让到女儿名下会出现的不确定性,以及女儿即使持有股权,能否顺利地进入到公司管理层。

赵董的财富传承规划无法重投再来,但对于更多超高净值客户而言,更大的启发是财富传承需要未雨绸缪,股权传承需要有制度约束的架构安排,同时,也需要有“送上马,扶一程”的战略规划,以保证二代上任平稳过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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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投资协议与代持的法律性质分别是如何的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https://mip.66law.cn/laws/38008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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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有企业员工跟投初探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2]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https://www.kwm.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a-preliminary-study-on-staff-follow-up-investment-in-state-owned-enterprises.html
10.代持香港公司股权是否合法?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在实务中,股权代持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它更具隐密性和灵活性,能使投资者...https://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97568
11.委托持股协议一、本次代持标的 风险提示: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 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 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列明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 https://www.yjbys.com/xieyishu/fanben/4414456.html
12.公司法解释代持股是什么?导读:许多代持人之间并没有签署合法合规的代持协议,这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还有,天有不测风云,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就得卷入遗产继承案件中来,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https://www.64365.com/zs/881227.aspx
13.供应商/客户入股拟上市企业有关法律问题研究专业文章上海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https://www.allbrightlaw.com/SH/CN/10475/ce297690e0fbcd8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