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现象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代持股一般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在申请挂牌新三板时,该如何解决这种代持股问题呢第一步,首先需要了解产生代持股的原因及其是否合法;第二步,认定是合法的代持股后该如何处理;第三步,如果认定是不合法的代持股又该如何处理具体处理的三步骤该怎样操作,分别阐述如下:
(一)第一步:了解产生代持股的原因及其是否合法;
企业产生代持股的原因基本有这么几种原因:
1、公司股东太多,超过法定的股东人数限额(参见《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隐名股东法律意识淡薄,嫌工商登记手续麻烦选择代持股;
3、员工股权激励的需要而安排股权代持;
4、隐名股东不想暴露自己的财富;
5、隐名股东条件有瑕疵不能依法登记为股东,如隐名股东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公司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为规避外资管理、关联交易等;
6、隐名股东通过代持股方式,以逃避债务或法定纳税义务;
7、隐名股东希望隐匿财产达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如把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一部分的公司股权通过代持股,在离婚时变成自己私房钱不参与财产分割;
8、通过隐名的方式来掩盖其本身具有的非法目的,如骗取他人钱财、洗钱、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
代持股这种现象不管是对登记股东还是隐性股东来说都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但在公司现实的法律实务中又是大量存在的,如何在企业申请挂牌新三板时合理处置代持股问题呢我们律师建议对于拟定要上市计划的企业,当然一开始就不要采用代持股行为是最好的,哪如果存在的股份代持协议,也不能一概认定无效。如果股份代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协议。从以上八种原因来看,我们认为第一至第四种原因属合法代持的有效行为,而第五至第八种原因都属于无效的代持行为。
(二)第二步,认定是合法的代持股该如何处理
在此还需要注意的是,在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清理股权代持的问题时,因为之前存在的代持股关系中代持股人是没有进行过投资的,所以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相应也不支付对价的,这就不仅需要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或《确认函》中进行明确的阐述,还需要律师就转让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以确保股权转让价的公允性、真实性。一般也是证券审批部门要求律师和主办券商就代持的解除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潜在纠纷出具法律意见的重点。
案例索引
【中瑞股份(430645)】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第130557号《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肖元海等三股东曾代王洪刚等23人持有有限公司股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代持产生的原因;(2)23名被代持人的出资情况;(3)提供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解除代持的确认文件。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分别就前述代持的解除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后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律师核查后所作出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律师认为:“公司历史上的股权代持行为系特定时期为了企业发展而形成,上述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均分别签署了《确认函》、共同签署了《关于股份代持解除之确认函》并作出承诺,前述股权代持的解除合法、合规,无潜在纠纷”。
(三)第三步,对于无效的代持股又该如何处理
案例索引:
【网动科技(430224)】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所要求反馈意见:“网动科技的前身北京讯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马滨已取得澳大利亚国籍,马滨出资设立内资有限公司并持有股权的行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本次挂牌是否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后来进行了规范,马滨退出,工商部门出具说明,股东出具承诺。律师在经过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讯网天下成立时马滨的股东资格存在的法律瑕疵不属于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认为即使股份公司因为上述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中,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产生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