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知情自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二)就近分级治疗原则。根据病情需求,能在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到市立医院治疗;能在市立医院治疗的,不到市级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坚决按程序转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按规定需要转诊到定点医院诊疗的病种,坚决按要求转定点医院治疗。
(四)“无缝隙”对接原则。逐步建立上下协调、严密有序、高效实用的转诊渠道,为患者享受到分级诊疗带来的连续、完整、快捷、有效、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双向转诊(医联体)指征
(一)上转指征
根据患者病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我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3次以上(含3次)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6、由我院与合作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二)下转指征
有下列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我院可将其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1、德城区住院诊疗病种参考目录中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由我院与合作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三、双向转诊(医联体)流程
1、签订转诊协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我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以及双方责任义务。
2、签署转诊同意书
符合转诊指征的,确定转诊后,医患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
3、填写双向转诊单
医疗机构在上转、下转前,均需填写双向转诊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病例时应提供前期诊疗信息;上级医院下转病例时应提供检查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康复指导。
四、双向转诊(医联体)服务内容
医联体内依托我院建立医学影像中心、检验检查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为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提供一体化服务。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推进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方便患者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