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商业银行集中度管理与大额风险暴露
八、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管理与银行业压力测试
九、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维度
十、非金融机构与类金融机构(不含大资管各细分行业)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将金融从业过程中的一些基础性知识进行融合,并力求使其成为在平常研究中的一个高能助力器,是本文最主要的出发点,期待与诸君共勉。
(1)货币发行(一定时期内货币投放量与货币回笼量的轧差数)=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非流通部分)+M0(流通部分)。
其中,我国公布的货币发行量为央行发行库与出入库轧差数扣减商业银行业务库库存数,在央行的资产负债中有具体体现。
(2)基础货币(货币供应的源头,亦称储备货币)=货币发行量+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流通中的M0+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
基础货币的叫法有很多,如货币基数、货币基础、强力货币或高能货币。从定义来看,基础货币是指经过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而能扩张或收缩货币供应量的货币,即从央行发行出来的货币。目前我国基础货币余额为31万亿元左右。
央行通过调节基础货币的数量就能数倍扩张或收缩货币供应量(央行通过给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国债或者外汇等方式使商业银行获得了可以放款的大笔资金)。当然商业银行所吸收的流通中现金实际上也是源于央行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过程,货币供应量才能被不断创造出来。需要说明的是,相较于货币供应量涉及到诸多市场主体,因此基础货币对央行而言要更容易控制。
(3)货币乘数(货币扩张倍数或货币扩张系数)=货币供应量/基础货币。所谓货币乘数,是指央行扩大或缩小一单位的基础货币之后,通过商业银行的存款创造机制,使货币供应量增加或减少的倍数。从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影响货币乘数的因素主要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储备率;现金漏损率(即对现金的流动性偏好、相当于变相提高了准备金率,如节假日期间对现金需求的大幅增加);活期存款中定期存款的比率等几个方面。目前我国货币乘数为7.15左右。
(4)银行间市场的可交易资金的总量=所有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合计
因此,只有影响超额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才能影响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需要说明的是,降准政策只能使得法定存准率和超额存准率此消彼长,对基础货币却几乎没有影响,但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可以直接作用于基础外币。
这是按流动性进行划分的一种方式:
(1)M0(现钞)=流通中现金
(2)M1(狭义货币)=M0+企业活期存款;
(3)M2(广义货币)=M1+准货币(企业定期存款+个人存款+其它)。
当然M2的具体范围也有一个变化过程:
第一,2001年6月央行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M2。
第二,2002年央行将在中国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分别计入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
第三,2011年10月,央行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存款规模纳入M2.
第四,2018年1月,央行用非存款机构部门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取代货币市场基金存款(含存单)。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发展阶段的差异,每个国家的M0、M1、M2所代表的具体含义也有所不同。如储蓄率较低的经济体其M1与M0会比较接近,而M2的结构在不同经济体之间差异也比较大。
(1)根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存款准备金,这个比例即存款准备金率,具体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属于基础货币的一部分,是央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主要手段。
(2)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目前央行已经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备付金率的要求,将其与存准率合二为一。
(3)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始于1985年(即各类银行开始成立时),在2008年以前一直采取“一档”模式,即无论金融机构大小、性质、重要性程度如何,均实行统一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2007-2008年金融危机后,货币政策当局开始根据金融机构重要性程度、规模大小、性质等设置有差异的存款准备金率,由一档到两档,再到目前的五档两优(银行业为三档两优)。
(1)外汇占款是央行收购外汇资产而相应投放的本国货币(增加了货币供给),以历史成本计价,更为突出量的层面。
(2)考虑到我国的银行结售汇制度由银行柜台和银行间两个市场构成,因此外汇占款相应也具有两层含义:
第一,央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收购外汇所形成的人民币投放,反映在央行资产负债表中,形成央行所持有的外汇储备。
第二,整个银行体系(包括央行与银行以及银行柜台与银行间两个市场)收购外汇所形成的本币资金投放,反映在“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这一外汇储备变化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储备”项下的“外汇”一项。
(5)由于外汇储备与外汇占款由于计价方式不同,因此二者也存在不小的差异。其中外汇储备还将受到汇率变化、利率变化、投资收益以及其它因素的影响,这也是我们看到外汇储备与外汇占款的差异一直存在的背后原因。
(1)即银行为客户及自身办理的结汇(外汇换成人民币)和售汇(人民币换成外汇)业务,由于商业银行根据每天结售汇的实际发生数据进行汇总后统一报送给外管局,因此这一指标受政策调控的影响较小,更能反应市场变化。
(2)银行结售汇进一步可分为代客结售汇(更能反映市场情绪和人民币升贬值情况)和自身结售汇(主要反映国际金价的变动),代客结售汇亦可进一步分为即期结售汇和远期结售汇。例如,如果升值则结汇需求会比较大,反则反之。
(3)即期结售汇主要包括即期结售汇当月发生额、远期结售汇当月履约额、外汇期权当月行权额(目前数据较小、外管局不公布)三大部分。其中,后两个主要反映的是市场主体过去对市场走势的看法。
(4)考虑到我国为顺差国,因此即期结售汇当月发生额通常应为顺差(结汇大于售汇),那么如果顺差收窄则说明人民币贬值预期较为强烈。
(1)1994年进行外汇改革的同时,启动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
(2)1998年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恢复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
(4)目前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期限主要有7天、14天、28天和63天等几种类型,但通常主要有7天和14天为主。
(1)这两类工具是央行最早进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
(2)再贴现政策是指央行通过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3)再贷款政策是指央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1984年央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再贷款成为调控基础货币的基础,并在较长的时期内提供了基础货币供应总量的70-90%。今年再贷款政策被频繁使用,根据中国现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再贷款按照期限可分为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以及再贴现四种,按照用途则分为流动性再贷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金融稳定再贷款以及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1)2013年1月央行创设SLO(Short-termLiquidityOperations),旨在解决突出的市场资金供求大幅波动,期限为7天以内(可以理解为7天OMO的补充),抵押品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商业银行债券。
(2)2013年1月央行创设SLF(StandingLendingFacility),旨在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期限一般为1-3个月,面向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抵押品为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1)一般情况下利率走廊区间的上限为央行贷款给金融机构的利率,下限则为金融机构存钱在央行的利率,利率走廊区间的调控目标则为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利率,也即通过调控确保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利率在利率走廊的区间内波动。
(2)2014年5月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率先提出“利率走廊”这个概念,但关于“利率走廊”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其中以KevinClinton分别完成于1991年和1997年的两篇论文为代表)。
(3)中国“利率走廊”的上限为SLF利率,下限为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通俗理解的话,“利率走廊”上限是商业银行向央行借钱的利率,下限是商业银行向央妈存钱的利率,利率走廊的区间约为200BP。
(1)两个工具均主要面向“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新增),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居多)。
(2)央行分别于2014年9月和2018年12月创设MLF和TMLF,从最初创设的目的来看,前者以支持小微企业和债转股为主,后者则用以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放贷款。
(3)目前MLF已成为中期政策利率的代表,并作为LPR报价的基准参考,且从操作频率上来看基本已固定为每月中旬一次(配合LPR报价频率)。
2014年4月25日央行创设PSL(PledgedSupplementary),为特定政策或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主要针对棚户区改造),期限通常为3-5年,该工具的操作主要面向政策性银行,抵押资产为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等。
(1)2017年1月20日,央行建立临时流动性便利(TLF,TemporaryLendingFacility),为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28天临时流动性支持,以缓解春节期间的大额现金支出。
(2)2017年12月29日,为应对春节期间现金支出对市场流动性的扰动,央行建立了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允许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春节期间存在临时流动性缺口时,临时使用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使用期限为30天。
(2)2019年8月17日,央行发布15号公告,推出LPR报价新机制,具体来看包括LPR的报价行增至18家;发布频率为每月20日早上9:30;在MLF的基础上加点形成以及公布1年期、5年期以上两个报价品种。
(1)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是央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本质上是中央银行债券,发行期限一般在3个月至1年之间,可以理解为央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
(2)为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带动其他发行主体在离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2018年9月20日央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签署《关于使用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发行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的合作备忘录》,正式拉开了离岸央票的序幕。
(3)2019年8月9日央行发布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提出后续将建立离岸央票的常态发行机制,2018年11月央行在香港正式建立了离岸人民币票据的常态发行机制(实际上最早于2015年10月便已在伦敦发行离岸央票)。
(4)外汇风险准备金源于2015年8月31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通知要求从2015年10月15日起,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暂定为20%。该规定提高了客户远期购汇成本,有助于调控人民币过度贬值的问题。2017年9月央行及时调整前期为抑制外汇市场顺周期波动出台的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为0。
2019年1月24日,为提高永续债的流动性,央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明确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可以使用持有的合格银行发行的永续债从央行换入央行票据。同日央行还宣布,将主体评级不低于AA级的银行永续债纳入MLF、TMLF和再贷款的合格担保品范围。具体来看,
(1)CBS操作采用固定费率数量招标方式,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进行公开招标,央行从中标机构换入合格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同时向其换出等额央行票据。到期时,央行与一级交易商互相换回债券。
(2)换入银行永续债的利息仍归一级交易商所有,央行票据互换操作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互换的央行票据不可用于现券买卖、买断式回购等交易,但可用于抵押,包括作为机构参与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抵押品。
(3)央行票据互换操作为“以券换券”,央行票据期限与互换期限相同,即在互换到期时央行票据也相应到期。在互换交易到期前,一级交易商可申请提前换回银行永续债,经央行同意后提前终止交易。
(4)央行票据互换操作可接受满足下列条件的银行发行的永续债:
第一,最新季度末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第二,最新季度末以逾期90天贷款计算的不良贷款率不高于5%;
第三,最近三年累计不亏损;
第四,最新季度末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
第五,补充资本后能够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1)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月度、季度和年度)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所获得的资金总额。显然社会融资规模指标是尝试从需求的角度来测算实体经济的融资情况,并通过相对指标的计算来分析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变动特征。
(3)社会融资规模既有存量概念,又有流量内涵,既可兼顾绝对规模,亦可衍生相对指标。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融资规模本身是先有流量指标,而其存量指标则是根据流量指标的累积加总效应倒推计算得出。
(1)2010年11月,为真实衡量测算实体经济获得的融资情况,央行开始研究、编制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指标。
(2)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
(3)2011年3月,央行正式建立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制度,并按季向社会公布(2012年开始按月公布)。
(4)2014年起,央行开始按季公布各地区(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
(5)2015年起,开始编制并按季发布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数据(2016年起改为按月发布)。
(6)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今年广义货币M2预期增长13%左右,社会融资规模余额增长13%左右”。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社会融资规模余额增长目标,标志着社会融资规模与广义货币供应量一起成为货币政策的调控指标。
社会融资规模可以有很多分类,如按照债券市场、ABS市场、股票市场、信贷市场以及非标市场等市场进行分类,而按照传统分类方式则分为表内融资、表外融资、直接融资、政府债券和其它五大类。具体来看,
(1)表内融资主要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表外融资主要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票据等三大类,直接融资主要包括非金融企业上市和企业债,政府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其它则是一个不定项。
(3)贷款还可进一步划分非银同业贷款、企业中长期贷款、企业短期贷款、居民中长期贷款、居民短期贷款以及贴现票据等几类,其中贴现票据(表内)和未贴现票据(表外)统一称为票据融资。
贷款五级分类是央行于1998年5月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贷款分类指导原则》时给予明确的。当然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四类(通常将后面三类“一逾两呆”统称为不良贷款。
(1)具体是指借款人能够正常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其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贷款。
(2)正常贷款率没有特定监管标准,一般越高越好,基本上正常贷款率(即正常类贷款/全部贷款)均在95%以上。
(1)具体是指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不利的影响因素的贷款。
(1)指那些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的贷款,主要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三类。其中,
第一,次级类贷款是指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第二,可疑类贷款是指贷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第三,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一部分的贷款。
(2)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次级类贷款余额+可疑类贷款余额+损失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不良贷款率不得大于5%、不良资产率不得大于4%。这里的不良资产率是指所有不良资产(包括同业端、客户端与投资端)和总资产的比例。
(1)即贷款项目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贷款部分,并从逾期之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一般情况下逾期贷款要加收较高的惩罚利息。
(2)逾期贷款按期限进一步划分,即逾期3个月以内、逾期3个月至1年、逾期1年以上至3年以内、逾期3年以上。
(3)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有较高的重合度,且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1)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其中调整措施主要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利息罚息减免、本金部分减免、债转股、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还款方式变更等。
(2)央行2001年12月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明确“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是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假如依然逾期或借款人无力归还,则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3)重组贷款主要是针对不良贷款,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是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三个基本指标,三者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即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1)贷款拨备率=贷款减值准备/各项贷款余额=(一般准备+特殊准备+专项准备)/各项贷款余额。
(2)2011年银监会以9号令的形式印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的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别准备统一合并为“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其在成本中列支,作为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
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别准备则由商业银行根据特别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等自行确定按季计提。
(3)2015-2016年业务制度更新,《G11-II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将三项准备统一为减值准备。中国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率为9%,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9%计提坏账准备金,提取的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坏账准备等同减值准备。
(4)拨备覆盖率是用来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指标,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不良贷款。
(5)一般各家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不同,因此可比性不高,而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减值准备也是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因此资产质量与经营业绩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2018年2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文),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至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率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
(1)贷款分类准确性:按照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2)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按照处置的不良贷款占新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
(3)资本充足性:按照不同类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1)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期末转为后四类贷款的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
(3)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期末转为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
(4)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期末转为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
不良生成率=(本期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本期不良贷款核销)/(年初贷款余额+年初银承、信用证及保函等传统表外授信业务余额)。
所谓贷款偏离度,亦称贷款分类偏离度,具体指贷款的账面分类与真实分类的偏差程度,偏离度=实际数值/上报数值。一般而言偏离度超过105%即为不正常,超过100%说明分类不准确。关于偏离度大致有两个指标:
(1)逾期90天以上贷款偏离度=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2)逾期60天以上贷款偏离度=逾期60天以上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该部分内容详见银监会2012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1)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两类,且一级资本占全部资本净额的比例须在50%以上。
(2)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3)其它一级资本包括永续债、优先股等其它一级资本工具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4)一级资本的扣除项应包括: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正值予以扣除、负值予以加回);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1)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其中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其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比例分别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和0.60%。
(2)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距到期日的最后五年,按100%、8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至二级资本。
具体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三类。
(1)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进行计量,通常情况下中小银行由于基础数据样本不够或代表性较差等原因主要采取权重法来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所谓权重法,即首先从表内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表外项目则以名义金额为基础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方式进行处理计提。
(3)表内资产的风险计提方式如下:
第一,商业银行持有中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持有中央政府投资的AMC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为0。此外,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风险权重也为0.
第二,商业银行对公共部门实体(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收入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等)、对其它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对ABS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不包括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债权。
第三,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一般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次级债权为100%。
第四,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75%,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被动持有或因政策性原因持有)和1250%(其它)。
第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追加贷款为150%)、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1)所谓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引起的银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2)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3)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4)市场(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市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0。
资本充足指标总共有三个,分别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其中,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净额/(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12.50+市场风险资本*12.50)
2012年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1)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且应当扣除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2)其它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其中,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权重法)或0.6%(内部评级法)。
(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分别为5%、6%和8%。
当然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储备资本(2.50%)、逆周期资本(0-2.50%)以及附加资本(1%)的要求,且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与附加资本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补充。
(1)1%的附加资本仅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计提。这意味着我国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1.5%、9.5%和8.50%。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0.5%、8.5%和7.50%。
(2)目前逆周期资本尚未提出具体要求,2.50%的储备资本已明确。
(1)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数值越高说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
(2)2015年4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进行修订,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3)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1)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CoverageRatio)的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2)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3)本外币的计算方式和监管标准一致。
(1)净稳定资金比率(NetStableFundingRatio)的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1)流动性匹配率的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2)适用于全部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3)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1)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2)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
(1)适用于全部银行,本外币的监管标准均为25%。
(2)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月内到期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资产净额、一月内到期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可随时变现债券投资、其他一月内到期可变现资产(剔除不良资产)。
(3)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一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负债净额、一月内到期已发行债券、一月内到期应付利息及各种应付款、一月内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内到期负债。
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的资产方净额=存放境外集团内机构+拆放境外集团内机构+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形成的其他资产余额-境外集团内机构存放-境外集团内机构拆放-与境外集团内机构交易形成的其他负债余额。
外国银行分行与境外机构交易的资产方净额=存放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拆放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与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交易形成的其他资产余额-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存放-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拆放-与境外联行、附属机构及同业交易形成的其他负债余额。
2014年4月24日,当时的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127号文(即《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及2014年5月8日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即《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明确提出以下三个要求:
(1)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2)单家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3)单家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负债总额不得超过1/3,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2019年8月,银保监下发重磅监管文件,对不同评级的银行给予不同的程度的同业业务约束:
(1)第一档(评级在2级及以上的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不得高于500%和400%。
(2)第二档(评级为3A与3B的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不得高于400%和300%。
(3)第三档(评级为3C及以下的银行):同业资产/一级资本净额、同业负债/一级资本净额分别不得高于300%和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