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张华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孙晔(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李鹤(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并案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涛(并案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496元;二、被告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并案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为原告张涛(并案被告)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被告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并案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涛(并案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379.6元;四、被告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并案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张涛(并案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8元;五、被告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并案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涛(并案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2162元;六、驳回原告张涛(并案被告)、被告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并案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沈阳希尔斯池典商务休闲有限公司(并案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钦群审判员:杨荣审判员:马天成
书记员:李柏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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