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便民服务济南市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主动服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

地名信息、行政区域界线咨询

其他类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第三十一条:“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要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原则下,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直接提供

3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社会保障类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2.《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和实施。”

退役士兵

依申请服务

4

退役士兵档案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5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6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第一条:“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新中国成立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受安置。……(九)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无军籍职工

7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安置和指导服务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行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办法。五年安置规划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与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编制,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有关部门根据五年规划和部门分工,编制和下达年度安置计划,安排所需安置管理经费。各地政府和各部队负责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审定安置去向,编制经费预算,组织接收安置和指导服务管理工作。”2.《民政部总政治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第三条:“民政部、总政治部组织领导

军休干部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负责交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交接事项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共同承办。”

8

军队复员干部接收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各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各军区等大单位应于每年度1月底前将本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报总政治部,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和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落户工作。”

军队复员干部

9

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10

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公共教育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1

救灾捐赠活动开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12

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社会保障

社会弱势群体

购买服务

13

社会组织评估

公用事业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社会组织

14

济南市儿童福利院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家庭寄养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9月民政部令第54号)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七条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0-18周岁、监护权在市儿童福利院的非重度残疾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村民委员会、济南市儿童福利院、市民政局

政策支持

15

残疾孤儿手术康复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民函【2019】40号);

第五条“明天计划”项目资金资助范围:

(一)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三)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四)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按市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本市“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五)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前款规定的各类医疗康复资助费用应当分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专门收费发票、药品购置发票、体检费用收据以及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票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

机构内孤残儿童

定点医院

16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

济南市辖区内0-18周岁父母死亡(失踪、服刑、重残、患艾滋病等)的儿童、公安打拐解救儿童、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儿童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或区级民政局、市民政局

15个工作日

17

弃婴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社会弃婴(儿)

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

济南市救助管理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当地的救助站具体实施。”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流浪乞讨人员

公安、城管

10天

19

低保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为城乡低保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济民发【2010】5号)“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市委、市政府“惠民生”多为群众办实事的指示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部分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减免。”

正在享受救助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本市无丧葬补助费的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

市财政局

资金补贴

20

济南市殡仪馆、莲花山殡仪馆

火化、悼念、骨灰存放等殡仪馆提供的殡仪服务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4〕5号)“殡仪服务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服务;落实政务公开,坚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实行阳光服务;坚持诚信服务,基本殡葬服务与选择性殡葬服务区分明显;实行首问负责制,开展网上服务、上门服务、‘一站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

居民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馆有关殡葬收费的通知》济价费字〔2014〕90号。一、济南市殡仪馆、莲花山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遗体接运1保障型遗体接运车接运具2302经济型遗体接运车具3703特需型遗体接运车具6004一般抬尸具505一般消毒费(车、具)具70冷藏6组合冷藏柜天507单人单体冷藏柜天1008单人单间冷藏柜天200火化9平板火化炉具40010拣灰火化炉具800寄存11

保障型骨灰寄存年6012经济型骨灰寄存年12013特需型骨灰寄存年350二、济南市殡仪馆、莲花山殡仪馆延伸服务项目。(一)一般整容:150元/具(不锈钢工作台、整容化妆、理发刮脸、擦大出血及各种一次性防护用品),特殊整容收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二)骨灰处理费:每具40元。(三)探视遗容服务费:每探视遗体一次收取服务费80元(含进、出冷藏、抬尸、现场看护、陪同、消毒等)。(四)解剖遗体服务费:每解剖验尸一次收费500元(专用解剖室配备水、电、工作台、换气扇、空调等设备,并安排专职人员搬运尸体、尸体解冻、消毒、打扫卫生等)。(五)济南市殡仪馆告别厅一厅:每场次1800元;告别厅二厅每场次1400元;告别厅三厅每场450元。以上收费含电子显示屏、告别仪式佩带所需小花、盆栽鲜花、哀乐、尸体护罩、告别棺、重复摆放使用的花

圈、重复使用的大鲜花蓝及其它重复使用的物品和设施。大贵宾室使用费每场300元;中贵宾室使用费每场200元;小贵宾室使用费每场100元。(六)莲花山殡仪馆大告别厅:每场次1230元;告别厅一厅每场次490元;以上收费含电子显示屏、告别仪式佩带所需小花、哀乐、重复摆放使用的花圈、其它重复使用的物品和设施。大贵宾室使用费每场260元;小贵宾室使用费每场150元。三、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最高加价幅度不得超过实际进价的30%。四、殡仪馆告别厅使用的鲜花造型、入殓祭奠服务、礼仪护灵或送灵等其它殡葬仪式、特殊地点抬尸服务费、济南市市外长途运尸、殡仪馆提供的和逝者家属提出的其它特殊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具体服务内容和价格。殡仪馆提供摄像、刻盘等其它个性化服务,可参照市场价格及群众的实际承受能

21

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4号):“为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2017年1月1日以后身故的我市居民(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人员)给予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在我市火化的,一次性减免基本殡葬费用630元;因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以及不实行火化政策的少数民族居民,一次性补助630元。”

本市居民或持我市居住证的居民

22

生态安葬补贴

《关于规范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的通知》(济民发【2015】117号)“对选择树葬、花坛葬等不保留骨灰安葬方式的本市户籍居民每人补贴400元;选择骨灰海葬的本市户籍居民每人补贴600元。

补贴标准如发生变化,按新标准执行。选择骨灰海葬的居民可向济南市殡仪馆、济南市莲花山殡仪馆预报名,经审核最终确认参加的,由两家殡仪馆直接发放补贴。

选择公益生态葬的居民

23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

城镇“三无”人员

市财政局、街道办事处

本着“个人自愿、能进则进、愿进全进”原则,鼓励和引导城镇“三无”人员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在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其伙食费、服装费和零用金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31号)规定标准执行。

4、其他保障

24

济南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福利彩票投注站设立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

25

基本养老服务

居住在全市所有街道办事处,具有济南市常驻户籍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街道办事处

26

开展养老方面的农村精准扶贫开发服务

扶贫脱贫

1.《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精准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5〕20号)三、着力做好十项重点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全面发展(五)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将农村幸福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为乡村扶贫解困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有关政策,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农村群众老有所养,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水平。2.《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扶贫解困工作的意见》(济发〔2014〕17号)三、强化十项措施(五)发展农村集中养老事业。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民〔2013〕45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布局,分期实施农村幸福院建设,把农村幸福院建设成为集老年人日间照护、五保相对集中供养、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等功能于一体的乡村养老服务机构。市、县财政对运转有困难的农村幸福院给予一定补贴。

具备农村幸福院建设条件的贫困村

财政局

27

开展残疾人方面的农村精准扶贫开发服务

1.《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精准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5〕20号)三、着力做好十项重点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全面发展(五)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提高残疾人生活标准,提高残疾人生活标准。2.《济南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济办发〔2016〕56号)第八章社保兜底第三节健全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二、完善贫困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

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28

开展低保方面的农村精准扶贫开发服务

1.《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扶贫解困工作的意见》(济发〔2014〕17号):三、强化十项措施(四)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2.《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精准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5〕20号):三、着力做好十项重点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全面发展(五)提升社会保障水平。3.《济南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济办发〔2016〕56号):第八章第一节构建农村社会救助网络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无法通过开发性扶贫实现脱贫的、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

财政、扶贫等部门

2018年

29

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的农村精准扶贫开发服务

1.《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扶贫解困工作的意见》(济发〔2014〕17号):三、强化十项措施(四)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2.《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精准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5〕20号):三、着力做好十项重点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全面发展(五)提升社会保障水平。3.《济南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济办发〔2016〕56号):第八章第一节构建农村社会救助网络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0

开展临时救助方面的农村精准扶贫开发服务

1.《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扶贫解困工作的意见》(济发〔2014〕17号):三、强化十项措施(四)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2.《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精准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5〕20号):三、着力做好十项重点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全面发展(五)提升社会保障水平。3.《济南市“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济办发〔2016〕56号):第八章第一节构建农村社会救助网络三、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村家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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