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赣南医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处理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代本人违纪事实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受他人教唆、威胁或者诱骗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群体中为首的、组织的、策划的、煽动的;
(二)一人违纪2次(含2次)以上的;
(三)有较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四)违纪后为了逃避责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作出虚假陈述的;
(五)违纪后唆使或伙同他人共同作出虚假陈述的;
(六)教唆或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七)违纪者事先有预谋、有策划或者伙同他人共同违纪的;
(八)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九)从事涉及国(境)外违法活动的;
(十)有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凡受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处分期限内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评奖(不含竞赛类奖项)的资格;
(三)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前已确定但尚未授予的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予以撤销;
(四)学生干部要撤销其职务,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学生干部的竞选;
(五)学生团员的处分决定可以同时送交校团委,由校团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刑事或治安处罚最终结论与原处分决定不一致的,撤销原处分,依据刑事或治安处罚最终结论重新作出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危害国家安全,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参与有损中国共产党形象、国家形象或危害社会稳定的活动,或散布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实施暴力恐怖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但认定了违法事实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不足5天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以上不足10天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妨碍公共安全管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学校同时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校园内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超标非机动车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校园内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超速行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机动车道打球、踢球,或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公寓、楼宇等室内场所为各类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处分;
(四)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将传染病病原体、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枪支、弹药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学校同时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二)在计算机或网络平台上运行淫秽软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营业性场所陪舞、陪唱、陪酒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有不文明举止、不雅言行,经劝阻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不经批准,在学校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持有、吸食、注射、提供毒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擅自建立社会团体或者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组织、成立、加入传销组织等非法团体,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传销活动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参加各类集体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外事纪律但未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校园内燃放烟火、鞭炮或摔酒瓶等器皿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赌博资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聚众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私自下江河湖泊游泳的,给予严重警告;
(十五)违反宿舍文明、课堂文明、礼仪文明规定及穿着奇装异服、头发夸张染色等有损大学生形象和行为规范,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学校同时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账号、财物、服务或者有价数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单位或者个人网络安全防卫系统的,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网络上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制造、传播或者恶意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攻击他人计算机及其他信息设备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网络媒体平台发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借举报之名行诬告之实,构成侵犯名誉等损害学校或他人名誉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非法获取电子书籍网络资源、利用学校网络资源获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的,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宿舍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等,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劝说、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的,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本人、协助他人采取不正当方式进出宿舍的,视情节给予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七)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使用热得快、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电热毯、电炒锅、电饭煲、电热杯、电磁炉、微波炉、变频电压器、暖手(脚)器、变频插座、煮蛋器、烘干(机)器、取暖器、烧水壶、冰箱、洗衣机、熨烫机及其它违规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八)宿舍内使用吊椅、吊床、靠背椅、躺椅、折叠桌椅、自行车、管制刀具、管制器械等,或占用公共区域(通道)堆放鞋架、衣服架、纸箱、健身器材等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生宿舍的,视情节给予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违反规定在宿舍内饮酒、抽烟,发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发现2次给予警告处分,发现3次严重警告处分,发现4次记过处分,发现5次留校察看处分,发现6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构成违法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学校同时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酗酒,或借酒滋事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集会、游行、示威、演讲、张贴(手持)标语等在公共场所扰序滋事,或煽动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或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打架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群殴的组织者、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九)组织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打架斗殴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如存在先动手、语言侮辱、挑衅等行为,亦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校期间2次及以上打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习、考勤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达40-49学时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课时数累加计算。
(二)在校生一学期旷课10学时以内的,学院给予批评教育;
(三)在校生一学期内擅自离校累计达下列天数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达1-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达4-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7-9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4.达10-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14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批准离校的,视为擅自离校。擅自离校期间,造成旷课的,按照旷课的规定处理。
(四)实习生实习期内无故旷工累计达下列天数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七)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违法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学校同时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场或者周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在监考人指定的座位或者私自调换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一)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二)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抢夺、窃取考试试卷或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四)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五)2次(含)以上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六)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术纪律、诚实信用,构成违法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学校同时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数据等秘密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或他人知识产权的,或擅自将学校的或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公布或转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弄虚作假,骗取“奖、助、贷、减、免、补”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窃、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或他人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各种证件、证明、成绩单、就业协议书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背竞赛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竞赛成果、竞赛奖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侵害公、私财产,构成违法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学校同时可以给予如下处分,以下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金额根据江西省犯罪立案标准的增高而增高。
(一)偷窃公、私财物或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和销赃的,一次现金或财物折价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101-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1-999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1499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折价500-999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1000-1999元的,给予记过处分;2000-4999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侵占公款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冒领他人酬金、快递等,或其他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达到上述三款的情形的按照上述三款进行处分;
(五)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六)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故意损坏或污损学校馆藏图书、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侵犯人身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学校同时可以给予如下处分:
(一)侮辱、威胁或殴打师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私拆、非法占有他人信件、通知单据、邮件、包裹、汇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跟踪、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敏感部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他人食用品、日用品中投放脏物、药物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非婚生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见习、实习纪律,构成违法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学校同时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医疗行业见习、实习、专业实践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纪律开处方、化验单、病假单、证明、伪造病历等医疗单据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医疗行业见习、实习、专业实践过程中,要挟、侮辱病人,或者违反妇女体检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严重违反见习、实习、专业实践纪律,被实习单位决定终止见习、实习或专业实践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违反实习、见习、专业实践行业的职业道德或者见习、实习、专业实践纪律等,或其他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研究生违纪处分,由研究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第二十九条审查与决定。查清事实后,根据本规定第三章的条款进行处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查证,经院务会讨论研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必要时,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保卫处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并提出处分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查证,并经院务会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核,再经风险性评估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该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五)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校出具《赣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被处分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依据、种类、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分决定书应单个制定。
第三十条送达与备案: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教务处备案并同时报省教育厅;
(二)送达人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须有2名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果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或者无理取闹,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在受处分学生所在的寝室,即视为已经送达。
(三)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经到学校的,送达人可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四)若被处分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校报、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已经送达。
(五)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资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处分的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5日)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赣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赣医发〔201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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