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国内与跨国收养及寄养家庭照管实施准则

国内与跨国收养及寄养家庭照管实施准则

〔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第二十七届世界代表大会

(1996年7月一8月,香港)特别专题讨论会上,对该准则予以认可〕

前言

然而不幸的是,一般来讲,所建立起的有效保护体制,尚不能抵销这种不利的后果。相反,社会服务的有效性,看来正在削弱,这是指日托、食品补贴、保健,其中包括家庭计划生育咨询。其结果,使得被忽视和被遗弃的儿童数量日益增多。对一些人来讲,让有能力的家庭进行短期的寄养或永久的收养,是一种可以满足他们需要的选择。当前的指导原则,旨在创建一部共同的纲领,以保障这种最高的道德标准,能在替代的家庭的照管方面得以实施。

我们愿意重申,我们坚信,永久的替代家庭照管无论如何都不是解决贫困问题的办法。保护家庭的稳定,防止忽视和遗弃儿童,必须是各级政府和民众团体所关心的头等大事。作为一个原则问题,所作的一切努力,务必是为了保证儿童能在他们自己的家中被扶养成人。

同样,不能脱离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来考虑替代的家庭照管问题,因这些家庭和儿童对抵御国家和世界形势的影响是非常脆弱的。我们务必全心全意地支持,旨在减少贫困,改善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和创造受教育机会所实行的政策和纲领。就像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所提出的那样,“我们必须以一种富有人情味的面孔,对促进发展作出贡献,那就是要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

联合国运用它的各种条约,共同努力来保护和促进儿童的社会福利。《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历史上被最广泛批准的“人权公约”。

公约承认儿童特有的脆弱性,并且宣布,孩子在童年时期有权获得特别照料和帮助。序言和不少条款都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和创造一个有益于儿童健康发育和成长环境的必要性。

联合国关于保护儿童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关于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的社会和法律准则的宣言(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和关于在跨国收养中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是另外两项国际性的指令。发布这两项指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寄养和收养保障儿童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

1993年通过的海牙公约,要求在接收国和出生国设立一个缔约当局,它可以委托一些组织,从事跨国收养工作。它创造了一个国家与国家之间合作的框架,向儿童提供了保护,从而保证了跨国收养能最大限度地对儿童有利并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

跨国收养指导准则便是这些努力的结晶,于1992年由日内瓦的国际社会服务社和瑞典的收养中心联合正式提交给联合国并予以出版。

这些准则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专业人员的欢迎。他们把这些准则当成一种能指导他们进行实践的工具。为完成这些准则,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瑞典全国委员会与日内瓦国际社会服务社合作,共同倡导起草了国内收养与寄养家庭照管实施准则的这项规划,并对跨国收养准则进行了复审和修订。

该准则作为一项草案,开始在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第26届世界代表大会(1994年7月,芬兰坦佩雷)上运用,接下来便在国际寄养照管组织代表大会上进行专题讨论(1995年7月,挪威贝尔根),直到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第27届世界代表大会(L996年7月-8月,香港)特别专题讨论会上,对该准则予以认可为止,此问题获得圆满结束。有近30个国家的200多位专业人员、专家和政府官员参加了这次的准备工作,包括审查当前的实施情况和假定的寄养家庭照管。对那些有用的专业资料和标准也进行了审阅,并且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吸取了正面的经验。

本草案被广泛地散发,同时也受到了各类国家内、国际组织的有关专业代表的批评。带有不同文化背景以及不同经历和观点的人在专题讨论会上发了言,写来了不少信件。因此,这是一份真正的国际性文件。

本指导准则是建立在社会价值观的基础之上的一份当代文件。这种社会价值观,正如大家所知,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社会的标准在提高,福利的标准一定也会提高。因此,将来的修改也是必要的,以确保其实用性。

为鼓励对文件的运用和贯彻执行,本指导准则将以4种(或更多)语言散发。如果本准则有助于改善对寄养家庭照管儿童的服务质量,那么大家的努力将被认为是真正值得的。

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国际社会服务社

瑞典全国委员会秘书长:达缅.恩戛.邦泽萨(签字)

主席:伊伊.伊萨克松(签字)瑞士日内瓦

瑞典斯德哥尔摩

第一章

第1条指导准则的必要性

一种始终如一、高质量的收养和寄养家庭照管,对一名丧失了自己的出生家庭的儿童来说,作为一种替代的办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合人心意的。

寄养家庭的照管,保证了为一名处在临时家庭危机中的儿童提供替代的家庭照管,目的是使该儿童能同家庭重新团聚并防止家庭的崩溃,而收养便为儿童提供了一种永久性的替代家庭照管,同时在父母与孩子之间也建立了一种合法的关系。

由于法规、政策和在收养与寄养中的实施办法在国内和国际上各不相同,这份实施准则便提供了被国际上承认的,可以作为依据而被运用的标准。这些准则将会有助于促进儿童的幸福成长和保证为儿童的服务顺利进行。这些准则还将预防和阻止对儿童的买卖、贩运和拐骗。

有了这些指导准则,对检查与评估对儿童的服务更加方便。由于准则规定了履行与实施的最佳标准;这份国内和跨国收养及寄养家庭照管准则,将会对政策和实践产生影响,达到更加理想的程度。

第2条序

这些指导准则赞同下列道德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关于保护儿童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关于国内和国际寄养与收养的社会与法律准则的宣言,

——关于跨国收养中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跨国收养指导准则是在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的主持下首次制订的。制订本指导准则的计划于1979年提出,通过专题讨论、专家论证,以及在世界上不同地区召开的特别业务会议,使工作得以继续进行。

这一国内收养、跨国收养和寄养家庭照管的综合性指导准则,得到了跨国收养指导准则的启发,是在1994年到1995年,由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和国际寄养照管组织的主持召开的专题讨论会和工作组会议所做努力的结晶。

该指导准则,对全世界可能需要家庭照管的儿童做出了贡献,以便保证他们能获得最好的服务。

第3条指导原则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序

1、采取任何保护儿童的措施,都必须最大限度地考虑儿童的利益和维护儿童的权利。

2、每个儿童都有在家庭中成长的权利。

3、儿童应优先得到他(或她)的亲生父母的照管。

4、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有责任向那些家庭提供机会,并鼓励那些家庭关心他们自己的孩子。政策和纲领的制定必须建立在公正和同情的基础之上。

6、只有当一名儿童在他(或她)的大家庭中,适当的安排或收养没有可能时,在儿童的家庭之外收养这名儿童,才是应该给予考虑的。

9、寄养家庭照管,就其性质来讲,虽是临时性的,如果需要的话,它有可能一直延续到孩子成年。假如没有长远的解决办法的话,对这种安置就要进行定期的检查。

10、作为一种优先权,儿童应当首先在他(或她)自己的国家被收养。只有当在该儿童自己的国家不能为其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时,跨国收养作为一种解决办法,才可以被考虑。

11、一种稳定的、连续的和永久性的关系将会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和发育。孩子的儿童时期和青少年时期对于孩子的个性发展特别重要。该儿童生长的各阶段都要安排好,己做决定不要轻易改变,因儿童要以成年人为榜样,需同他们建立终生的关系。

12、儿童、亲生父母、收养家庭和寄养家庭有权要求保密。主管当局、被委任的团体和寄养照管机构,都要把所有档案记录当作秘密文件处理。任何一方若要使用这些资料,都要依照国家法律办理。

14、在有关寄养家庭照管和收养的全部过程中,被公认的准则是实际操作的最高标准,这一点非常重要。

15、鼓励政府加入或批准关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的海牙公约。本指导准则符合海牙公约的条款。

第二章国内和跨国收养的指导准则

第1条亲生父母

“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

1、亲生父母

本文中的亲生父母,在他们在一起时是指父母双方,如果他们是单身时,指母亲或父亲。

2、心理与社会方面的服务

在该儿童出生之前或出生以后,如孩子的亲生父母考虑把这孩子交给别人收养,那么,就必须安排专业的、有资格的心理与社会工作者(或是在合格的心理与社会工作者监督之下的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向孩子的亲生父母提供心理与社会方面的服务。

3、向父母提供支援服务

心理与社会服务将用来帮助父母为照管他们的孩子考虑各种可供选择的计划。

这些服务是:

(1)在孩子出生之前,不能强迫父母对收养计划承担任何责任。

(3)向他们提供了充分的服务,并向他们指点了如果他们决定自己抚养孩子时在履行父母职责方面可采用的办法。

(4)向那些放弃自己的孩子由他人收养的父母提供忠告和支援服务。

4、放弃的含义

帮助那些放弃自己孩子而由他人收养的父母,了解其全部含义和下列事实:

(1)在大多数情况下,收养就意味着同孩子断绝了法律上、社会上和个人间的一切联系。

(2)他们的孩子也许属于国内收养,也许跨国收养。如属跨国收养,就意味着这孩子将在另外一个国家里被抚养成人。

(3)在某些国家,实行公开的收养就意味着将来在他们或孩子的提议下,有可能同孩子建立通信联系。

5、法律要求

当这对父母为他人收养而放弃了自己的孩子时,主管当局和被委任的团体有责任满足一切法律要求。

6、简历

父母需提供有关自己身世背景的资料(不必确认)、病历,儿童的身世、健康和发育状况。他们必须清楚,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是孩子的权利,此事对孩子将来的幸福可能是必要的。

7、抚养优先权

在扶养孩子问题上,如果这对父母提出任何优先的要求,在做安置孩子的决定时,他们的愿望应当尽可能受到尊重。但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最为重要。

8、身份不明的父母和调查期

第2条儿童

“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第1款

1、收养是为儿童的福利服务

收养的首要目的是向一名儿童提供一个他(或她)自己的家庭和住所,而不是向一个家庭提供一名儿童。

2、儿童调查报告

收养,对一名儿童来说,是一项针对个人的生活计划。它必须是在对孩子的心理、社会、精神、医疗、种族文化、法律状况、家庭出身等等调查的基础上决定下来的。

对儿童的调查,必须由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的专业工作者(或是在合格的工作者监督下的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准备。

此调查报告将:

(1)为物色未来收养人打下一个基础,并帮助他们做出决定。

(2)为了孩子的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帮着了解孩子出生家庭的情况。

(3)帮助养父养母,了解有关孩子的种族、社会文化背景和宗教情况。

这份儿童调查报告,是一份内容详实的报告,要提供本准则第五部分中所要求的材料。

3、对双胞胎和兄弟姐妹的安置

在安排收养时,不要把双胞胎或兄弟姐妹分开,特殊情况例外。如因某种原因,他们已经被分开,要安排他们保持联系。

4、参与收养计划

任何收养安置,在最后定下来之前,都必须按适合孩子年龄和成熟程度的方式同有关孩子商量。

5、安置前的准备工作

当为孩子们,特别是为那些年龄大一些的孩子们寻找合适的收养家庭时,为了收养安置工作的实际需要,要给孩子们适当地做些准备工作,这些工作包括:

(1)向孩子提供建议,帮孩子领会收养的含义。

(2)通过图片、录相、信件等,对未来的养父母及其生活方式作适当的介绍。

(3)如有可能,让孩子同未来的养父母建立起个人间的联系,适当地帮助孩子适应新的环境。

6、合法监护人

在合法的收养被最后定下来之前,这名儿童必须有一位被委任的监护人。

7、被收养儿童的身份

被收养儿童,就像养父母的亲生孩子一样,有着同样合法身份和继承权。

8、出生登记

一旦合法的收养手续完成后,被收养儿童将获得同等的出生登记证明。

9、在跨国收养情况下的移民

在跨国收养的建议被提出之前,该儿童国家的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对两国间涉及收养问题的法律有无抵触,应彻底了解清楚。

此外,该儿童应能顺利地离开自己的出生国和进入未来收养人的国家,所需要的旅行证件,应适时予以签发。

10、儿童的生活日志

儿童有权获得自己的档案资料。如有可能,应为被安置的孩子准备一本生活记录簿,以多种形式记录下孩子的身世背景以及其它与此孩子有关的情况。此档案要随同孩子在一起。

11、知道身份的权利

儿童有权知道自己的身份,特别是有关自己父母的身份。主管当局和被委任机构要保证落实这一权利,并为有关各方在调查出身这一问题时,提供心理和社会方面的服务。

第3条养父母

1、标准

收养,绝大部分同那些被剥夺了权利或是被忽视的孩子有关。这些孩子常常经历过创伤。他们需要收养家庭向他们承担义务,提供照料并为他们的生活打下一个永久性的安全基础。

就跨国收养来说,除了养父母具有一般的能力之外,他们还必须具有处理跨种族、跨文化和跨国家等方面收养问题的能力。

2、批准

未来的养父母,必须由主管当局或被委任的机构批准。

涉及到跨国收养问题,他们必须满足两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3、心理与社会服务调查与准备

向未来的养父母提供心理与社会服务将是主管当局和被委任机构应负的责任。它包括:

(1)提供有关的资料以及帮助他们作出决定,收养对他们来讲是不是最好的计划。在此之前要帮助他们了解养父母要承担比亲生父母更多的责任;

(2)对所需要的程序和证明文件提出忠告,其中包括对任何刑事犯罪问题和对儿童的虐待;

(3)对他们能否满足一名或数名要求被收养儿童的需要所具备的能力和潜力进行评估,包括接受那些兄弟姐妹以及特殊需要的儿童等等;

(4)帮助养父母做好收养准备工作,如有可能,安排同其他收养家庭以及成年的被收养人进行接触等等;

(5)提供收养安置后的服务,帮着完成收养;

(6)如果决定不把孩子安排给申请人,就要与其磋商或把孩子安排给其它收养机构。

4、关于收养家庭的调查报告

收养家庭的调查报告,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由专业工作者(或是在合格的专业工作者的监督之下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准备,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被接受为未来收养人的根据;

(2)评估收养人抚养一名有可能不适应家庭生活的特定孩子的能力;

(3)向其它当局,如法院,提供有关的材料。

这份详细的家庭报告所提供的材料,最低限度要像本章第六部分中要求的那样。

5、让被收养人了解收养身份和简历

要让养父母清楚,孩子有权知道自己是被收养的,有权知道自己的简历。

向养父母提供建议和其它帮助,包括同别的收养家庭和成年的被收养人建立联系,假如被收养的孩子决定寻根,要给予理解和支持。

6、收养的完成

养父母负责尽快把法定收养程序完成。

第4条主管当局和被委任机构

“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1条

“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本公约对该机关所规定的任务。”

——关于跨国收养中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第6和第12条

1、委任

收养安排,必须通过政府收养当局或政府承认或委任的机构进行,如为跨国收养,它将包括缔约国的出生国政府和接受国政府。

将敦促政府制定政策、颁布法律,来阻止那些未来的养父母和未经委任的人士直接安排收养。对违法者将予以重罚。

2、工作人员

中央当局或被委任机构将雇用:

(1)一个由受过多种专业训练的人员组成的能胜任队伍。他们包括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等。这些人,在儿童福利和儿童发育方面,特别是收养工作方面,要有工作经验。

(2)非专业工作人员,必须在合格工作者的监督之下工作。

3、收养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

中央当局或被委任机构要了解清楚以下问题:

(1)首先要尽一切努力,让孩子留在他(或她)自己的家中,包括在其家族中。

(2)收养,是照管孩子的最佳的选择。

4、跨国收养中的安置问题

如为跨国收养,儿童出生国的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要保证:

(1)首先要考虑把孩子安置在其出生国内一个家庭中的各种选择。

(2)跨国收养,是照管孩子的第二个最好的选择。

5、法律要求:

在任何一项收养计划被考虑之前,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要负责证实以下问题:

(1)儿童在法律上有被收养的自由;

(2)所需文件都是合法有效的;

(3)关于国际收养问题,所有文件在出生国和接受国都必须是合法而有效的,而且在儿童的权利问题上,要同法律没有抵触。

6、跨国收养的申请程序

一份收养申请,必须通过接受国的主管当局或被委任的机构转送,否则,出生国的主管当局将不予考虑。

7、对跨国收养的监控

两国有关的主管当局和被委任机构,将监视收养的全部过程。这些监控包括:

(1)在把一名儿童分配个一个收养家庭时,首先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2)办理收养手续的费用是正常的,没有为此达到牟取暴利和贩卖儿童的目的;

(3)养父母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养手续;

(4)完成收养的全部法律手续,务必尽早结束,不得迟于安置后的两年。

另外,一旦收养令颁发,接受国的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必须负责把收养令的细节通知给出生国的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

8、监督

一旦一名儿童被安置收养,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必须:

(1)接受监督安置的任务;

(2)在双方商定的时期内,向儿童出生国的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提供有关孩子发育情况的必要报告。

9、收养中断

在收养问题被定案之前,如果对孩子的安置计划被中断,那么,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要负责确保再进行一次令人满意的安置。

如为跨国收养,接受国的主管当局要负责对孩子进行令人满意的重新安置,并保证使该儿童取得永久合法地位。此事要同出生国的主管当局协商进行。

10、寻查出身

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要把每个孩子的文件和记录保管好,以备日后查阅。如为跨国收养,孩子出生国和接受国的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应承担这一责任。

11、调查研究

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要保证把所有文件都保存好并使其使用方便,这样才能对从事真正的调查有所帮助。

12、对被委任机构的管理

(1)所有被委任机构,必须服从各自国家主管当局的委任和定期的监督。

(2)在跨国收养中,出生国的被委任机构必须由接受国的主管当局批准,反过来也是一样。

13、保持社区联系

被收养的儿童需要同他们出生地的人民保持联系,也需要收养家庭所在社区的支持与认可。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要尽力予以支持。

14、同其他收养家庭的联系

养父母需要同其他收养孩子的家庭保持联系,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要为此提供方便。

15、费用

要对从事收养工作的专业人员支付合理的费用。

16、被委任机构的关闭

在被委任机构关闭的情况下,主管当局要负责对文件和记录的保管,并将其转交给另一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

17、提倡与宣传

主管当局或被委任机构将:

(1)在收养中维护儿童的权利,负责帮助为儿童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

(2)提倡让那些丧失了自己家庭的儿童优先得到永久性家庭的政策。

(3)根据负责儿童工作的主管当局的批准和儿童本人的同意(需考虑其年龄以及成熟的程度),采取进一步措施为孩子寻找家庭。

第5条儿童调查报告

对儿童的详细调查报告,应尽量把孩子的出身背景和需要等下列资料包括在内:

1、尽可能有文件证明的身份资料;

2、儿童的近照;

3、儿童的简历,包括:

(1)姓名,谁起的名字;

(2)按年月顺序对儿童安置的详细记载,重新安置的日期和理由;

(3)该儿童族遗弃或被放弃的明确理由。

4、出生家庭的简况,包括:

(1)亲生父母、兄弟姐妹和家族的材料;

(2)家庭状况;

(3)种族背景及宗教;

(4)健康状况;

(5)母亲怀孕与分娩的详细情况。

5、该儿童的身体、智力和情绪状况;

6、附上该儿童的病历和健康记录(包括住院治疗期间);

7、目前的周围环境,照管类型(同出生家庭、寄养家庭、机构等在一起)、关系、惯例、习惯和表现。尽量把这类材料包括在生活记录簿之中;

8、儿童的意见(需考虑其年龄和成熟程度);

9、尽可能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多职能支援小组进行的评估,建议收养的理由,一个收养家庭在满足这名儿童的需要方面的合格条件;

10、假如跨国收养是最令人满意的一种照管选择,要说明其正当的理由。

第6条收养家庭调查报告

未来的收养家庭应参加家庭调查报告的准备工作,报告至少要包括下列内容:

1、能证明身份的必要文件,如结婚、离婚和出生证明等;

2、未来收养家庭的简况:

(1)他们自己的童年经历,成长情况和人际关系;

(2)有关家庭中其他成员的材料;

(3)收养家庭中的孩子和其他亲戚对收养计划的态度;

(4)未来收养家庭对社会、人种与文化背景、语言和宗教的认同;

(5)刑事犯罪和虐待儿童的档案记录。

3、家庭近照;

4、未来收养家庭成员的身体、智力、情绪及受教育的状况;

5、家庭成员的病历和健康状况;

6、职业与家庭财产;

7、居住及所在社区环境;

8、收养动机;

9、在一种充满着慈爱及精神和物质有保障的气氛中,向孩子提供教养和管理的能力;

10、来自亲戚、朋友及社区方面的证明材料和感情支持;

11、尽可能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多职能支持小组进行评估,说明:

(1)批准未来养父母的理由;

(2)他们希望收养和有能力抚养的孩子的详细情况(年龄、性别、是否接受兄弟姐妹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等)。

12、如进行跨国收养,收养家庭处理跨种族、跨文化问题的能力,以及处理孩子日后打算寻根一事的能力。

第三章寄养家庭照管的指导准则

本指导准则将有助于通过加强寄养照管机构和寄养家庭的力量,来保护置于他们的照管之下的儿童的健康、安全、种族继承和尊严,以减少在家庭之外安置儿童的危险。

对那些需要临时照管的孩子来说,家庭寄养照管,被认为是限制最少,能教养孩子的一种家庭之外安置方式。

释义

1、寄养家庭照管:即一种可选择的家庭照管。为满足孩子的特殊需要,照管时期的长短也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它可以是收养前的照管;周末照管;假日照管;对残疾儿童的临时照管,在一个家庭中对一批儿童的照管或是对一名不能被收养的儿童的长期照管。

2、寄养家庭:是由权威当局批准的成年人,向那些放在他们家里的儿童提供临时的教养和感情上的帮助。这些有计划的,有目的服务,旨在帮助最终解决孩子的长期生活问题。

3、亲生父母:是指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双方,或单独生活的母亲或父亲。

4、支援组:它同寄养照管者和寄养家庭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合作关系。它包括像心理学、社会工作、健康、教育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工作人员。如果这种服务行之有效,那么这个多功能的支援队会为每一名儿童制定一项监控计划。

“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第1款

1、个人尊严和被尊重的权利

亲生父母享有个人尊严和被尊重的权利,有权被通知享受和运用这些权利。而同时,他们也要尊重别人的权利。

2、计划和参与对孩子的安置

亲生父母应:

(1)有计划照管孩子的责任;

(2)有权作为一名成员参加支援组;

(3)有义务实践同孩子、社会服务机构、寄养家庭和支援组许下的诺言;

(4)有权接受忠告和被指导使用有利于使孩子回来的手段;

3、背景材料

亲生父母必须提供有关他们自己和孩子的背景、病历及发育状况的材料;

4、团聚

亲生父母有权让孩子从被安置的地方回来:

(1)假如一旦他们的家庭情况恢复正常;

(2)如果这种安置是照他们的要求来做的;

5、重大事件

孩子的亲生父母有权知道这孩子的生活中发生的任何重大事件或进展。

6、宗教与种族文化教育

孩子的亲生父母有权表明他们希望为孩子选择的宗教、语言、种族文化教育。

7、申诉

孩子的出生家庭有权通过已建立的申诉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想法、感情和信仰而不受到惩罚。

8、父母权利的终止

只有对亲生父母继续参与孩子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之后,才能确定是否终止父母的权利。

第2条处于寄养照管之下的儿童

1、参与照管计划

在安置工作开始发生任何变化或被定案之前,都要按适合有关儿童年龄和成熟程度的方式同该儿童商量。

2、同出生家庭的联系

寄养家庭照管的孩子将保持同其出生家庭成员的联系,除非另有表示。

3、儿童在发育中的需要

寄养家庭要向孩子提供:

(1)日常的预防、急诊、牙齿保健及营养平衡的饭菜;

(2)合身、干净、适合季节、年龄、性别、活动和个人需要的衣服;

(3)根据孩子的能力和该国的规定,对孩子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

(4)根据出生家庭的愿望,尽量帮着满足孩子精神上的需要;

(5)对孩子的心理、情绪有帮助作用的服务手段,特别发展孩子在健康的性行为方面处理问题的能力。

(6)向孩子提供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机会。

4、儿童调查报告

寄养家庭的照管,对一名儿童来讲是一项针对个人的照管计划。该计划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对儿童心理、社会、医疗、法律状况及其亲生父母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

儿童的调查报告,必须由主管当局或机构的专业工作者(或是由在合格工作者监督之下的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准备。

该报告将:

(1)为孩子找到未来合适的寄养父母,并为帮他们做出决定打下基础;

(2)在适当的时候,帮孩子了解其亲生父母的情况;

(3)帮助寄养父母了解孩子的情况及其有关资料,如种族、社会、文化和宗教的教养问题。

该儿童调查报告,要详细地提供在本准则第五部分中所要求的材料。

5、双胞胎和兄弟姐妹的安置

在安置寄养时,不要把双胞胎或兄弟姐妹分开,特殊情况的例外。如因某种原因,他们已经被分开,要安排他们保持联系。

6、安置前的准备工作

当为孩子,特别是为那些大龄孩子寻找合适的寄养家庭照管时,为了安置工作的实际需要,要为孩子做些适当的准备工作,这些工作包括:

(1)向孩子提供建议,帮助孩子理解寄养家庭照管的含义;

(2)通过会面、访问、图片、录相和信件等,对未来的寄养父母以及他们的生活方式作适当的介绍。

7、儿童的生活日志

儿童有权获得自己的生活背景。如有可能,应为被安置的孩子准备一本生活记录簿,以多种形式记录下孩子的身世背景以及其他与此孩子有关的情况,此材料,要随同孩子在一起。

8、娱乐和社会活动

玩耍和庆祝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是孩子发育成长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应予以鼓励。

9、为独立生活做准备

生活在寄养照管中的孩子,为了以后创造丰富多彩的生活有权被鼓励获得适当技能。

10、寻根

儿童有权知道自己的身份,特别是有关自己父母的身份。主管当局和机构要保证落实这一权利,并为有关各方在调查孩子的出身问题时,提供心理与社会方面的服务。

第3条寄养家庭

1、批准

未来的寄养家庭必须由主管当局和(或者)寄养照管机构负责批准。

2、家庭调查报告

寄养家庭的调查报告,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由专业工作者(或是在合格的专业工作者监督之下的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准备,并提供以下材料:

(1)他们的年龄、收人、婚姻状况、种族、宗教信仰、性别、身体状况或残疾状况,寄养照管动机和能力,童年时代的经历、教养、家庭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虐待儿童的记录。

(2)家庭调查报告要写得详细,至少就像第3章第6部分中所提供的材料那样。

3、权利

寄养家庭有个人尊严和被尊重的权利,有被首先当作家庭,其次当作服务的提供者的权利,有权被告知并享受这些权利。

4、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在接受孩子之前,要签署一项寄养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寄养家庭和主管当局或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5、安置协议

寄养家庭在安置每个孩子之前,要签署一项安置协议。

6、儿童的资料

寄养家庭将从主管当局或机构那里获得有关孩子心理、情绪和身体及其家庭的资料。

7、紧急安置

8、参与案例计划

寄养家庭,要参与为每个在照管中的孩子制定书面计划的工作。要定期地对该计划进行审查,指导孩子同自己的家庭团聚或是做长期的打算。

9、共享儿童的资料

10、寄养家庭同出生家庭之间的关系

根据案例计划以及同主管当局或机构之间的合作,寄养家庭要为孩子同其出生家庭的通信联系提供方便。

11、出走或受伤

在孩子受伤或出走的情况下,寄养家庭必须立即向有关当局或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4条主管当局和机构

“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5条

寄养安排,只能由政府寄养照管当局,或被承认的或被委任的机构进行。

2、纲领与程序指南

主管当局或机构将制定、保留、修订和使用一份书面的政策和程序手册。

3、使孩子留在自己出生家中的各种选择

主管当局或机构,要彻底了解清楚、让孩子留在自己出生家中的所有办法都考虑到了,寄养照管是照管这孩子的最好选择。

4、对儿童的调查

在安置工作之前,主管当局或机构要准备一份包括儿童的状况和需要的综合性材料,就像第五部分中的材料那样。

5、寻找、批准寄养家庭和准备家庭调查报告

主管当局或机构,将寻找、审查、指导和训练寄养家庭。批准寄养家庭要照已确立的程序去办理。一份寄养家庭的调查报告要由主管当局或机构按第六部分中的要求予以准备。

6、为家庭配孩子

主管当局和机构将制定一项制度:

(1)评估儿童与寄养家庭的需要;

(2)要使孩子的需要与寄养家庭的能力和财力相称;

(3)为孩子和寄养家庭做安置的准备工作。

7、支援组

主管当局或机构将利用支援组的服务来保证对安置目标的完成。

8、培训和工作量

寄养照管工作者和家庭服务工作者,应是合格的、受过训练的、有能力的人员,他们要继续接受主管当局对他们的培训和监督。工作人员办案量的大小,要以为满足对每个孩子的需要而提供的服务和支援的水平而定。

9、寄养照管协议

主管当局或机构将制定一项寄养照管协议,作为对接受安置的一种要求,将要求寄养家庭会签。本协议将包括寄养家庭、出生家庭、主管当局或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10、安置的限制

主管当局或机构,对一次在一个寄养家庭安置孩子的数量将予以限制。双胞胎和兄弟姐妹应安置在一个寄养家庭之中。

11、安置协议

主管当局和机构,将制定一项有关在寄养家庭中安置每一名儿童的协议,并要求寄养家庭予以会签。本协议将包括本案工作者进行监督访问的次数,和对规定的有关儿童福利和进展情况报告的递送。

12、保持家庭联系

主管当局或机构,只要有可能和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都要帮助孩子同自己的出生家庭建立联系。

13、长期的打算

主管当局或机构,在安置孩子开始后不久,要着手制定一项长期的计划。

14、寄养儿童的出走、被忽视和受虐待

一旦得到寄养儿童被寄养家庭忽视和虐待或已经出走的消息后,按现政府的规定和机构的章程,对此事立即进行调查。

15、定期的相互复查

主管当局或机构,要同寄养家庭制定一项定期的相互核查的措施。这种核查,要对寄养家庭照管孩子的力量与需要,以及寄养家庭同主管当局或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评估。

16、承认寄养家庭的贡献

主管当局或机构,将制定一项政策来承认寄养家庭为孩子的福利所做的贡献。

17、寄养之家的关闭

主管当局或机构,要为寄养之家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的关闭制定书面的政策和措施。这些包括寄养家庭自愿撤销服务及其请求,并针对终结命令的程序进行复审。

18、保留档案记录

主管当局或机构将建立个人档案记录。这些记录,将是一份包括有关孩子及其出生家庭同寄养照管问题有关系的定期的叙事型报告。

对儿童的详细调查报告,应尽可能包括有关孩子的出身背景和需要的下列内容:

1、任何能证明身份的文件资料;

(1)姓名,谁给起的名字;

(2)按年月顺序对儿童安置的详细记载、重新安置的理由和日期;

4、该儿童要求寄养家庭照管的明确理由及期限;

5、出生家庭的简况,包括:

(1)亲生父母,兄弟姐妹和家族的资料;

6、该儿童的身体、智力和情绪状况;

7、附上该儿童的病历和健康记录(包括住院治疗期间);

8、目前的周围环境,照管类型(同出生家庭、寄养之家、机构等在一起),关系、惯例,习惯和表现。尽量把这类材料包括在档案资料生活记录簿之中;

9、儿童的意见(需考虑其年龄和成熟程度);

10、尽量由受过多种训练的专业人员支援小组进行的评估,建议寄养的理由以及该家庭在满足这名儿童的需要方面的合格条件。

第6条寄养家庭调查报告

未来的寄养家庭应参加家庭调查报告的准备工作,报告至少要包括下列内容:

1、能证明身份的必要证件,如结婚、离婚、出生证明等;

2、未来寄养家庭的简况,包括:

(2)家庭中其他成员的资料;

(3)寄养家庭中的孩子和其他亲戚对寄养照管计划的态度;

(4)未来寄养家庭对社会、人种、文化背景、语言和宗教的认同;

4、未来寄养家庭成员的身体、智力、情绪及受教育的状况;

5、附上家庭成员的病历和健康记录;

7、居住情况及所在社区的环境;

8、寄养的动机;

9、要在一种充满慈爱以及精神和物质有保障的气氛中,向孩子提供教养和管理的能力;

11、尽可能由受过多种专业训练的支持小组进行评估,说明:

(1)批准未来寄养父母的理由;

(2)他们希望寄养和有能力抚养的孩子的详细情况(年龄、性别、是否接受兄弟姐妹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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