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就诊未查出胃癌患者状告医院误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医疗案例大连医疗纠纷律师

2006年2月7日,年逾六旬的朱女士因“上腹痛,反酸一年余,近又发,并发现糖尿病”,来到第二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开出口服药健胃愈疡片等治疗。朱女士服药两周后出现腹泻,又去该医院就诊,医生开方耐信、健胃愈疡片治疗。又两周后,朱女士胃部不适再去该医院就诊,医生开出与上次相同的药方。

自那年的2月7日第一次就诊,至第二年3月9日的第12次复诊,医生每次都给予口服药治疗,未对朱女士的病情作进一步检查和诊断,朱女士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逐步加重,以至于出现呕吐。

朱女士已失去在该医院治疗的信心,于2007年3月12日来到上海同济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次日,医院给朱女士作胃镜检查,检查结果为,“胃窦小弯侧近前壁”印戒细胞癌。同月23日,朱女士在上海中医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做胃癌根治术,术后病理报告:胃低分化腺癌,部分为印戒细胞癌,癌肿浸润至浆膜外脂肪组织,并累及神经。手术后,朱女士开始定期化疗。

在长达一年多的就诊期内,医院对她的病情未作任何检查,没能及时诊断出胃癌,朱女士认为,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医院的延误诊治,致使其病情发展到晚期及出现预后不良的情况,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朱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代理费等合计人民币50万余元中的40%金额。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辩称,医生根据朱女士门诊时的主诉和以往的诊疗情况进行诊断,符合医疗常规,她的疾病是自身原因形成的,并非医疗行为造成,与医院无因果关系,不同意朱女士的诉请。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医院对该结论提出异议,再次申请鉴定,法院又委托上海市医学会鉴定,市医学会鉴定分析为:患者在一年多的十几次就诊过程中,医院未对患者做必要的体格检查及胃镜或吞钡X线检查,违反诊疗常规,与患者病情进展有一定关系;患者所患的疾病症状隐蔽,临床发现较困难,进展迅速,是患者目前病情的主要原因。结果为医院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法院审理认为,市、区二级医学会的鉴定操作程序合法,认证分析充分,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朱女士要求医院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第二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赔偿朱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9.9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4万元。

律师说法:衡量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应综合判断

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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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直接判决赔偿的案例(19个)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治好右足却剜坏左腿”的医患纠纷案。法院再审并未采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而直接引用医学专家权威著作学说原理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由医院赔偿给患者赵某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2万多元。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27/08/4062401_112612284.shtml
2.医生误诊及擅自用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医院被判侵权赔偿患者就医,不料医生误诊且未经患者本人同意擅自用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属于侵害患者知情权和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的行为,对此医院应当赔偿患者 【案情简介】 刘某兵于2010年10月10日-28日因“头晕伴行走不稳、言语不清并逐渐加重一月半”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初期诊断为小脑炎,后诊断是病毒性脑炎,而病情一直没有好...https://m.66law.cn/goodcase/29264.aspx
3.医生误诊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医生误诊的赔偿标准是误诊导致病人受伤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如果导致病人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和其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若误诊致死的,当事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https://m.findlaw.cn/zhishi/a1818393.html
4.急诊内科误诊案例的分析与思考摘要:医疗误诊当前已经成为医学界急待解决的问题,但当前避免误诊的理论方法还未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结合医院52例误诊案例来进行误诊的分析,总结了误诊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避免误诊的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字:误诊;心肌梗塞;急腹症 ...https://www.haodf.com/neirong/wenzhang/680400516.html
5.医疗纠纷复习题(案例分析)(2)此案例中医院担当赔偿责任,适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 此案例中医院担当赔偿责任,适用医疗无过错责任原则。 (3)此案例中,医院为何要担当赔偿责任? 此案例中,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了有缺陷的心脏起搏器并造成了王先生的损害,若追究医院的责任应当依据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本案中医疗产品的生产公...https://www.mayiwenku.com/p-52304824.html
6.患者4次住院均被误诊,医院因误切其脏器被判承担90%责任丨医法汇...因此医疗机构承担主责与患者自身承担次责是不同的概念,法院在判决时,也会依据具体案情综合评定,本案即是法院依据患者的病情,酌定减轻了区医院10%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https://www.yifahui.com/7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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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壹生资讯患方认为,患者的病情越治越重,县医院的病历记载不一致(门诊诊断为:1.慢性支气管急性发作;2、肺心病),没有对患者的肺心病进行治疗,且存在漏诊、误诊,遂诉至法院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司法鉴定中心以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患方为证明...https://www.cmtopdr.com/post/detail/ef5f3e7c-2be4-40c5-a794-be4772a32cd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