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2023年度诉源治理十大典型案例

珠海市兰某股份合作公司(简称兰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以“电费”的名义向151个分表用户提供转供电。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监管局)认定兰某公司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兰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兰某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处罚决定。兰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市场监管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着力还原事情真相、客观分析调解基础、全方位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兰某公司向各分表用户退回多收的费用,处罚决定中的罚款数额80万元变更为50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为珠海地区查处转供电违法加价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首案,涉及兰某公司和众多村民、承租商户的利益,具有疑难性和典型性。本案在辨法析理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既避免再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也维护了兰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同时,本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引导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强化法治引领,创设调解后语,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强化诉源治理的典范。

陈某经营的某汽车服务部雇请了王某从事洗车和修车杂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汽车服务部亦未为王某购买社保。2020年9月29日,陈某在驾驶保养车辆上维修台时不慎撞伤王某,某汽车服务部为王某支付了医疗费4万多元。受伤后王某及其家人多次与某汽车服务部协商工伤及赔偿事宜,某汽车服务部认为双方只是临时雇佣关系,不配合申请工伤。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安排法庭调查,在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详细了解王某在某汽车服务部做工期间的工作、受伤、治疗及康复等情况后,将重点放在调解环节,采用了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主动提出调解建议,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

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避免当事人因维权引发系列诉讼是贯彻诉源治理理念的重要体现。本案承办法官对于部分二审可不开庭但有调解可能或需要重点化解矛盾的案件仍坚持开庭审理,以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规则为导向,认真释法说理,引导双方以法定赔偿标准为参照确定赔偿额,付款方式上也考虑了雇主一方经济困难需分期支付的要求,但约定首期款占比较大,且设定了违约金,切实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确保纠纷以最合情合理的方式得到实质性化解。本案调解后,王某及家人未再就确认劳动关系或认定工伤等事宜提起诉讼,既有效化解矛盾,又从根本上减少群众诉累。

二审期间,参与审判的全体法官和书记员打好开庭、对账、释法、调解的组合拳。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合议庭将案件全部调解结案并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

该批系列案件的最终解决,具有典型的正面示范效果:一是发挥诉源治理作用,在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债务解决方案,为今后解决该类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范例。二是通过案件的圆满解决,化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地方政府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促进地方发展、轻装上阵助力赋能。自上述案件妥善调解结案后,剩余未起诉的集资人未再提起诉讼。

珠海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房产公司”)主要资产是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某综合购物中心,该中心地处珠海市核心繁华商圈。某房产公司涉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共计220余件,涉案债务金额高达8.43亿元。涉案的500多户购房人、240多户商铺承租人等利益群体以各种形式与途径反映诉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珠海市的整体营商环境。珠海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受理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管理人依法对某房产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理。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某房产公司有589名债权人,债权总额25亿余元,资产经评估价值16亿余元。

2022年1月,某房产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珠海中院遂即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现某房产公司已实施重整计划,并顺利交接。

本案是通过实施司法重整避免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成功盘活商业购物广场的典型案例。一是采取了委托经营、续聘团队、日常安保、物业维护和疫情防控等一系列措施,决定实施与承租商铺继续履行合同等有利于商业购物广场有序运营的行为,实现了企业破产不停业的现状,维持了企业的重整价值,成功盘活了优良资产。二是通过司法重整程序,集中清理了债务人巨额的债权债务,系统化解了债务人与众多购房人、商铺承租人之间的群体性矛盾,一揽子解决纠纷,并对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源头化解,避免数百宗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发挥了破产程序在诉源治理中的独特优势。

李某等83名购房人分别与中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中某公司的关联公司秀某公司签订了《月供支付服务协议书》,约定秀某公司以购房款总额的70%为月供计算本金基数、按20年向购房人支付月供款,若不能及时支付月供款,秀某公司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同期LPR的2倍支付违约金等。中某公司向李某等83名购房人承诺对上述秀某公司的月供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中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自2020年11月起未再支付月供款。李某等83名购房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秀某公司支付欠付月供款、按LPR的2倍支付违约金、中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横琴法院收案后,考虑到案件量大,涉及当事人众多,为谨慎处理群体性纠纷,有效将纠纷解决在诉前阶段,决定将案件移交至多元解纷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案情与横琴法院之前受理过的案件十分类似,为尽快帮助当事人定纷止争,调解员援引既往类似案件的判决作为“示范判决”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双方参照“示范判决”进行磋商,最终促成83名购房人与秀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2006年至2011年期间,珠海市香洲区某村部分村民与非村民签订了《住宅土地转让协议》,以15万元至40万元价款不等将某股份合作公司分配给村民的约12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非村民,非村民出资在上述土地按照股份公司的统一要求和规划建造了房屋。2020年11月30日,某村确定要进行旧村改造。涉案土地处于拆迁范围,改造方式为拆除重建,但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村37余名村民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所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后续还有30名村民准备提起诉讼。

本系列案属于涉众型群体性纠纷诉讼,香洲法院通过及时预判分析,厘清涉城中村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质争议,避免了将城市更新进程中引发的纠纷引入诉讼,联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引导,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审理建议,指引当事人规范行为,提升社会法治观念,既有效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又减少群众诉累,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愈发重要。为切实缩短解纷时长,香洲法院大力推行医疗纠纷诉前“调解+鉴定”机制,将解纷关口前移,再整合专业行业力量,将医疗纠纷化解在诉前。本案中,专业调解员为医患双方搭建“线上+线下”调解的便利平台,运用医学和法律专业知识,找准案件突破口,解开患者心结,提供合理调解方案,促使纠纷在诉前快速化解,节约了诉讼成本,缩短了维权周期,打造了高效处理医疗纠纷新模板。

考虑到仍有几百名家长需要进行诉讼,香洲法院主动延伸解纷触角,协调联动司法局。后续主张退费的家长可通过司法局派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达成调解协议,直接申请司法确认,无需立案、缴费,只跑一趟即可完成全部退赔手续。不到一个月,几百名家长与教培机构全部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划上圆满句号。

诉源治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无法单靠法院自身力量引导和协调,应主动寻求党委政府、行业组织的支持和配合。香洲法院积极扩大解纷“朋友圈”,整合各行业领域解纷资源,依托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特邀调解组织等构建“1+N”联调共治网络。对具有行业性、地域性的矛盾纠纷,深入分析纠纷成因,依靠党委政府支持,明确各解纷主体职责,促使有关单位、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协调联动作用,让大量矛盾纠纷在源头及时化解。通过内外贯通、工作联动,释放诉源治理体系化效应,把法院“独角戏”转为齐抓共管的“大合唱”。

2022年,张某某、李某甲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郭某某、李某乙诉至金湾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房屋协议书》有效。郭某某、李某乙又对张某某、李某甲提起反诉,要求确认上述两份协议无效,请求返还案涉房屋。本案诉讼过程中,存在同样情况的几十户群众到金湾法院平沙法庭咨询立案。经调查,本案与金湾区某镇正在开展的砖瓦房改造项目存在重大关联,涉及住户多达4600户,如处理不当,将“爆炸式”新增诉讼案件,并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舆情风险。为此,平沙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方面以本案作为示范性判决,深入调查、充分论证,找准法律支点,依法从快、准确作出判决,实现“以判止诉”。同时,耐心做好判后释法答疑工作,解开当事人思想疙瘩,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紧密与党委政府沟通,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优化砖瓦房改造项目的资格确认流程及程序,畅通人民群众申报渠道。通过上述举措,金湾法院将多达4600户的潜在纠纷化解在诉前,未出现群体性诉讼及舆情风险。

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千家万户,及时有效化解物业矛盾纠纷事关群众生活品质、城市管理运行及社会和谐稳定。斗门法院以诉源治理为切入点,不断完善物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持续扩大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范围,依托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充分运用智慧化手段化解当事人困境,解锁新形势下足不出户解纷新模式,推动物业服务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持续提升社会治理的精度和温度。

THE END
1.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直接判决赔偿的案例(19个)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治好右足却剜坏左腿”的医患纠纷案。法院再审并未采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而直接引用医学专家权威著作学说原理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由医院赔偿给患者赵某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2万多元。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27/08/4062401_112612284.shtml
2.医生误诊及擅自用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医院被判侵权赔偿患者就医,不料医生误诊且未经患者本人同意擅自用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属于侵害患者知情权和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的行为,对此医院应当赔偿患者 【案情简介】 刘某兵于2010年10月10日-28日因“头晕伴行走不稳、言语不清并逐渐加重一月半”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初期诊断为小脑炎,后诊断是病毒性脑炎,而病情一直没有好...https://m.66law.cn/goodcase/29264.aspx
3.医生误诊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医生误诊的赔偿标准是误诊导致病人受伤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如果导致病人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和其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若误诊致死的,当事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https://m.findlaw.cn/zhishi/a1818393.html
4.急诊内科误诊案例的分析与思考摘要:医疗误诊当前已经成为医学界急待解决的问题,但当前避免误诊的理论方法还未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结合医院52例误诊案例来进行误诊的分析,总结了误诊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避免误诊的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字:误诊;心肌梗塞;急腹症 ...https://www.haodf.com/neirong/wenzhang/680400516.html
5.医疗纠纷复习题(案例分析)(2)此案例中医院担当赔偿责任,适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 此案例中医院担当赔偿责任,适用医疗无过错责任原则。 (3)此案例中,医院为何要担当赔偿责任? 此案例中,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了有缺陷的心脏起搏器并造成了王先生的损害,若追究医院的责任应当依据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本案中医疗产品的生产公...https://www.mayiwenku.com/p-52304824.html
6.患者4次住院均被误诊,医院因误切其脏器被判承担90%责任丨医法汇...因此医疗机构承担主责与患者自身承担次责是不同的概念,法院在判决时,也会依据具体案情综合评定,本案即是法院依据患者的病情,酌定减轻了区医院10%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https://www.yifahui.com/7592.html
7.暴力伤医事件(精雅篇)然而对比分析发现, 医方认为主要过错在“患方”的比例要远高于患方, 其中42.2%的医院认为患方应对暴力伤医事件负主要责任, 22.5%的医务人员持此种观点, 而仅有8.9%的患者认为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错在患方;而无一家医院认为“医方”应对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认为责任在医方的医务人员 (0.6%) 和患者...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35ytz63.html
8.壹生资讯患方认为,患者的病情越治越重,县医院的病历记载不一致(门诊诊断为:1.慢性支气管急性发作;2、肺心病),没有对患者的肺心病进行治疗,且存在漏诊、误诊,遂诉至法院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司法鉴定中心以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患方为证明...https://www.cmtopdr.com/post/detail/ef5f3e7c-2be4-40c5-a794-be4772a32cd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