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一
戴世新: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福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戴世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莆田市福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6,4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36,435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计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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