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一)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题:
1.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2015/三/96)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
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二)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2~3题:
2.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三/98)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3.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三/99)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答案解析请看下页
答案解析
1.【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自认的法律效果
【答案】AC。解析:《民诉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和被告四海公司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并因此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实际上是主张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消灭,因此四海公司应就合同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A项所述事实就是证明合同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应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A项正确,当选。
B项中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的事实,原本也需要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这也属于构成有效履行的事实。但在题目案情中已经交代“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五环公司的承认行为构成自认,从而产生免除对方四海公司对此事实的证明责任。B项错误,不当选。
C项涉及付某是否有权代理收取货款。《民事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现四海公司主张付某有权代理收取货款,所以应对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C项正确,当选。
D项中,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系,无论付某是否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均不影响四海公司履行行为的效力。付某是否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的事实,是另一个案件即五环公司诉付某要求付某交还货款的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C。
2.【考点】证据的种类
【答案】AC。解析: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而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
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本题中,对于是否有借贷关系,由原告李强负证明责任,借条由李强提出,欲证明借款行为存在,属于本证。A项正确,当选。
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关键是看该证据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已经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事实,属于间接证据。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自认的概念,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典型的自认。C项正确,当选。
是否已经还款的争议,应当由被告赵刚负证明责任,“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是当事人陈述,由于是负证明责任的赵刚提供的,也属于本证。D项错误,不当选。
3.【考点】证明力;证明责任
【答案】CD。解析: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作证也可通过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也就是说,书面证词仍然是证人证言。A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只有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是否定复印件的证明力,复印件如能与原件核对无误,仍具有证明力,只是效力没有原件强。所以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虽为复印件,但只要能与原件核对,也是具有证明力的。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之外,其他事实主张如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仍由受害方承担。本案中,李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属于受害人是否有过错的事实,应当由动物饲养人赵刚承担证明责任。C项正确,当选。
而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的范围,而应当由受害方自己证明。D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