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小义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F2KLD11。负责人:姬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涛,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773.93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45元,被告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负担5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卫国
书记员: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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