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双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因对方违约未实际履行己方对待给付义务,但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宜仅基于请求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迳行驳回其诉讼请求。为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可依据案件事实判决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28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曲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山门社区燕罗安信大厦713。

法定代表人:张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尔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烸芯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5日、9月24日进行了两次询问。诉讼中,上诉人派尔特公司将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范新梅律师变更为黄海鸣,被上诉人科烸芯公司将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慧诚智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李楠变更为谭剑波。上诉人派尔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波参加了两次询问,范新梅参加了第一次询问,黄海鸣参加了第二次询问。被上诉人科烸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函参加了两次询问,谭剑波参加了第二次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派尔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派尔特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科烸芯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合同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符合系统设计要求的吻合器电控系统开发资料、开发系统的源代码、消除程序刷入限制条件等,由派尔特公司进行验证,确认设计资料满足涉案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功能需求;2.判令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派尔特公司;3.判令科烸芯公司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派尔特公司造成的损失即额外制样所支出的费用7750.24元;4.判令科烸芯公司支付违约金6100元;5.判令科烸芯公司承担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4212元;6.判令科烸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科烸芯公司在原审中辩称:(一)派尔特公司以产品开发标准进行验收,超越了合同约定的开发范围。科烸芯公司根据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吻合器电控部分的技术开发,并依约提交了所有的设计资料,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派尔特公司在“默认”验收合格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涉案合同缺少继续履行的基础。(二)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为科烸芯公司自主开发设计,涉案合同仅对派尔特公司的资料有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并未对科烸芯公司申请专利进行限制或约定。(三)科烸芯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派尔特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亦不应得到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5日,科烸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

2019年1月11日,派尔特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给科烸芯公司发送了《PE项目电控系统验收报告》,报告结论显示:该次验收进行让步接收,可进入下一阶段文件验收。

2019年1月23日,科烸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派尔特公司发送了资料包,主要包含:电池和控制板的原理图和PCB文件;电池和控制板的源代码;电池和控制板电子元器件清单;控制板设计说明。2019年2月13日和3月28日,科烸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派尔特公司发送了更新的资料包。

2019年4月1日,派尔特公司向科烸芯公司出具了设计资料验收报告,结论为:设计资料不符合涉案合同及附件的要求,验证不通过;设计说明书中描述内容不满足产品制成及调试使用要求,验证不通过;实际制成样板测试设计尺寸偏差较大、不可装配,功能性能因上述原因未能进行相应验证,验证不通过。综上所述,科烸芯公司提交的设计资料验收不通过。

针对上述设计资料验收报告,科烸芯公司于2019年4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派尔特公司发送了复函,主要内容为:科烸芯公司已按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义务,派尔特公司超越合同范围作出验收不合格的结论,科烸芯公司敦促派尔特公司按补充协议约定于2019年4月14日之前完成资料验收。2019年4月10日,科烸芯公司通过顺丰速递向派尔特公司员工刘立波快递纸质版复函,被拒收;通过顺丰速运下单系统转递派尔特公司员工白玉玲,被拒收。2019年4月11日,科烸芯公司通过EMS投递复函,显示复函于2019年4月15日被签收。

为证明其各项损失和合理支出,派尔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吻合器控制系统50套样板”报价单、“样品制作费”发票,上述制样费显示金额为7750.24元;派尔特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回单和律师费发票显示金额为10万元;派尔特公司的公证费发票显示金额为4212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派尔特公司认为科烸芯公司存在两项违约行为:一是将涉案项目中的技术私自申报专利;二是科烸芯公司提交的设计资料未通过验收。

关于派尔特公司提出的要求科烸芯公司支付其额外制样费、律师费和公证费等诉讼请求,因已认定科烸芯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派尔特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19)京7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科烸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认可证据4、5、6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2关于刘立波的邮件从技术上不排除伪造的可能,从内容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派尔特公司将系统设计要求提供给科烸芯公司并对科烸芯公司的技术方案存在技术启示。

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认定如下:派尔特公司提交了(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999、39000、39001号公证书的原件,结合科烸芯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证据1、4-6的真实性;对于证据2及其中包含派尔特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发送的系统设计要求的真实性问题,证据6可以证明派尔特公司的邮件系统由案外人提供服务,且上述邮件经过公证保全,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39001号公证书及上述邮件的真实性;对于证据3,本院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事实,对科烸芯公司提交的设计资料是否符合约定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记载: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手术吻合器及其控制方法,能实现精确定位。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RFID读取器可以读取钳口的规格信息,控制器可以根据钳口的规格信息控制驱动传动装置带动钳口运动,可以对钳口的运动进行精确控制;钳口的规格信息不同时,其需要的运动行程也不同,本发明的手术吻合器适用于不同规格的钳口;通过比较编码器的实际脉冲数和理论脉冲数判断钳口是否运动到位,可以在手术过程中实现钳口的精确定位;本发明最关键的构思在于设置RFID读取器读取钳口的规格信息,控制器可以根据钳口的规格信息控制驱动件驱动传动装置带动钳口运动,可以对钳口的运动进行精确控制。

涉案合同约定了生产协议条款:如合同内容开发成功,并经派尔特公司验证合格,派尔特公司依据实际需求委托科烸芯公司生产组件;每批次委托生产前,双方还须签订批次采购协议,规定委托生产数量、总价及交期。

作为涉案合同附件的系统设计要求包含“设计要求”“输出产品及文件”等栏目。软件设计的设计要求包括:1.RFID识别,读取设备和标签体积小,读取灵敏度100%;输出文件包括信息源代码。2.电机正反转及推进行程控制,不同型号钳口推进行程的精度为设定值±0.3mm;输出文件包括源代码(含代码释义)。

派尔特公司作出的设计资料验收报告包含如下内容:以涉案合同及合同附件为依据,结合电控组件及系统验收规范,对设计资料进行验证;科烸芯公司未按约定提供资料包括:RFID模块PCB版图、原理图、电子BOM表、源代码等;科烸芯公司已提交资料问题包括:源代码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完整源代码及对应的源代码释义等。

科烸芯公司给派尔特公司的复函包含如下内容:涉案合同第二条明确了设计资料的内容,并且涉案合同和附件多处明确附件为技术开发的开发依据,而非提交资料的清单。针对派尔特公司要求交付完整源代码及释义的问题,上述复函答复:“合同无此过分要求”。

上述与汇思公司磋商的合同书未最终签署。

派尔特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吻合器、皮肤吻合器、施夹吻合器、荷包吻合器,OO-6809管型吻合器在内的II类医疗器械。

二审诉讼中,派尔特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原审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科烸芯公司继续交付技术资料、源代码,由派尔特公司进行验证等);同时提出,由于目前涉案专利以科烸芯公司名义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专利申请权归属必然涉及要求科烸芯公司向其转移涉案专利申请权;关于合同尾款,派尔特公司表示同意支付合同余款,并实际支付至科烸芯公司账户,但科烸芯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从而将款项退回。

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所涉技术方案是否为涉案合同项下开发成果的问题,科烸芯公司在原审及本院二审期间于2021年6月23日提交的代理意见均确认:涉案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涉案合同约定的由科烸芯公司负责开发的电路部分,但认为涉案技术方案由科烸芯公司独立研发完成。在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的第二次询问中,科烸芯公司否认涉案专利申请所涉技术方案为涉案合同项下开发成果,提出为科烸芯公司的合同前方案。就该问题,涉案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发明人谭剑波在第二次询问中作为科烸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作如下陈述:实现精度0.3mm是设计指标,如何实现上述精度有很多方式,如何实现是方法。对于本院询问涉案合同项下交付给派尔特公司的是哪种方案,谭剑波答复是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6提供的方法。

(一)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1.关于涉案合同对于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按照涉案合同关于资料交付、验收、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科烸芯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及辅助资料,派尔特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15000元;全部开发费用结清后,包括源代码在内的可交付物及知识产权归派尔特公司所有,在此之前归科烸芯公司所有。同时涉案合同对于专利申请还作出了特别约定:(科烸芯公司)交付设计资料的六个月内提供必要技术支持,配合完成专利申请。结合上述约定内容可知,涉案合同对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属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内容,开发费用结清前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科烸芯公司所有,结清后科烸芯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由派尔特公司进行专利申请。据此,本案中派尔特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要求科烸芯公司向其转移专利申请权,主要取决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是否为涉案合同项下的开发成果,以及开发费用结清这一条件是否成就。

2.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所涉技术是否为涉案合同项下开发成果

第一,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内容看。根据涉案专利申请的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旨在提供一种适用于不同规格钳口且能够实现精确定位的手术吻合器及其控制方法。为此涉案专利申请采用RFID读取器读取钳口规格信息,根据该信息控制驱动件驱动传动装置带动钳口运动;通过比较编码器的实际脉冲数和理论脉冲数判断钳口是否运动到位,从而实现钳口的精确定位。这与作为开发依据的合同附件系统设计要求中“软件设计部分”要求“RFID识别读取设备和标签体积小,读取灵敏度100%”“推进行程控制:……不同型号钳口推进行程的精度为:设定值±0.3mm”的描述相符。至于通过获取并比较理论脉冲数和实际脉冲数控制钳口运动行程,属于实现系统设计要求中控制精度这一要求的具体方式。据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和系统设计要求记载的内容都是通过RFID读取器读取钳口规格信息来控制行程,从而实现钳口的精确定位,两者系采用相同技术手段解决相同技术问题。

第三,从科烸芯公司的抗辩看。派尔特公司提交39001号公证书后,科烸芯公司又提出涉案专利申请技术为其合同前方案的主张,其主要证据是2017年10月27日发送给派尔特公司的邮件中就包含了系统设计要求,但39001号公证书可以证明早在2017年10月20日派尔特公司的内部邮件中已经出现了该份系统设计要求。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系统设计要求由科烸芯公司在先提出,科烸芯公司主张系统设计要求为其合同前方案,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使如科烸芯公司所言,系统设计要求为谭剑波首先提出,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由科烸芯公司独立构思、开发完成,但双方签订合同后,系统设计要求已经成为涉案合同的一部分,成为科烸芯公司的开发依据。在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开发方利用自己的经验、技术完成开发任务是其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在合同对包括专利申请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科烸芯公司独立完成研发并不构成应由其享有专利申请权的抗辩。

3.关于交付开发成果知识产权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派尔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科烸芯公司交付知识产权的条件尚未成就,但还应考察是否因科烸芯公司的不当交付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派尔特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对待给付义务条件未成就。

鉴于科烸芯公司交付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发送复函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派尔特公司未付款行为不构成违约,故科烸芯公司发出的解除函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在科烸芯公司的解除函送达时已经解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4.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权权属如何处理

派尔特公司在原审中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属,二审中表示由于涉案专利由科烸芯公司提出申请,其请求确认申请权归属也包括请求法院判令科烸芯公司向其转移涉案专利申请权。按照合同约定,派尔特公司的上述请求以其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为条件。合同订立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合同双方依约履行。在双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因对方违约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实际履行自己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人民法院不宜仅基于请求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迳行驳回请求方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以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便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特别是当请求方愿意履行自己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但因对方拒绝受领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而请求方有正当理由未实际履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对方履行其给付义务,同时判决请求方也相应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

(二)关于派尔特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

科烸芯公司未能交付符合约定的设计资料,并在派尔特公司提出异议后仍拒绝交付,构成违约。至于科烸芯公司申请涉案专利的行为,由于涉案合同约定包括专利申请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开发费用全部结清前归科烸芯公司所有,科烸芯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涉案专利并未违反上述约定,不构成违约行为。

按照合同约定,科烸芯公司违反交付设计资料义务的违约金上限为已付金额的10%,派尔特公司已支付合同款项共计60000元,故科烸芯公司因不当交付设计资料应支付违约金6000元。对于派尔特公司主张的制样费,因无法确定与涉案合同标的物有关,且科烸芯公司不认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派尔特公司请求科烸芯公司赔偿律师费和公证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派尔特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申请号为201811480727.9、名称为“一种手术吻合器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配合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专利申请权转移登记,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开发费15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

四、驳回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2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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