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法院两干警撰写文章在《中国审判》刊登中国审判侵权因果关系法院行为人过失

司法鉴定中心对蔡乙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后确定,死者蔡乙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特征。同时,蔡乙当晚所住的房屋主卧窗户属于开启状态。据四位共同饮酒人陈述,当晚大家在房屋内玩游戏,输了的人会饮一杯酒。四人表示,大家都是自愿喝酒,不存在劝酒、灌酒的行为,也不存在争吵、过激行为。喝酒期间,除冷某呕吐一次外,其他人均未有异常,蔡乙喝完酒后自行洗漱并进入主卧休息,精神状态良好。据邹某陈述,蔡乙是睡在靠窗的一边,自己进入主卧时,蔡乙还在床上躺着玩手机。据蔡乙大学室友陈述,蔡乙存在饮酒史,自己虽然不清楚蔡乙的酒量,但未见过蔡乙醉过酒。蔡乙父母蔡某华、张某梅以及姐姐蔡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邹某、冷某、魏某、崔某四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蔡某华、张某梅、蔡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蔡某华、张某梅、蔡甲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执行。

共同饮酒行为的法律属性

共同饮酒行为是自然人之间为加深人际关系而进行的一种行为活动,通常以聚会的方式实现。该行为既包括共同饮酒的人,也涵盖未参与饮酒但与其余人在同一张桌子上就餐的人,甚至还包括从其他桌移至此处并加入酒局的人。共同饮酒行为主要涉及如下两个问题:一是情谊行为的合理界定;二是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

(一)情谊行为的合理界定

一般而言,共同饮酒属于一种情谊行为。无偿性是情谊行为的显著特征。共同饮酒虽然可能会存在潜在的危险,但潜在危险并不等同于不良后果。在许多场合,喝酒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表达情感和心情的方式,并不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因此,共同饮酒行为的特征更符合情感纽带形成的要素,将共同饮酒行为纳入情感实践的范畴,更加贴近生活实践的需要。

(二)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

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不受法律拘束,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且一般具有无偿性。因此,情谊行为的施惠人对自己的承诺并不承担法律上的给付义务。情谊行为并不隶属于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可以不受法律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之下,可以将社交规则和道德规范作为调节的手段。例如,A邀请B赴宴共饮,但B临时有事无法赴宴,此时A并没有取得要求B履行出席义务的权利,无法以B违约为由向其主张赔偿义务。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区分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时,还应该考虑行为本身和行为后果。如果共同饮酒人因自身不当行为而导致其他饮酒者陷入醉酒等危险情形,在其他法律要件齐备的情况下,其行为将产生一定法律效力。因此,此类行为也被称作情谊侵权行为。由此可知,出于情谊的共同饮酒行为,可能会因某种不当行为,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共同饮酒侵权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评价共同饮酒行为是否侵权,应当明确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共同饮酒人存在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行为。共同饮酒人之间相互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发生醉酒人自身损害行为,共同饮酒人就要对所有潜在的危险状态负责。在上述案例中,四被告以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结合案件事实可以认为他们已达到可预见性标准,并充分保持一般人的谨慎,因此不存在过错。具体而言,评价共同饮酒人是否违反充足的注意义务,可以综合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可预见性标准。行为人在应当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潜在的损失或风险时,需要履行相应义务,从而遏制危险发生。一旦行为人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相应义务,则需要承担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从共同饮酒人的角度出发,其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包括所有危险情形,应仅限于是否能够预见自身未尽一般注意义务时可能造成的危险。二是“合理人”标准。处理共同饮酒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普通群众所应该具备的一般智力、知识、经验水平,并结合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衡量大家所能采取的相应控制风险措施。这一准则一定程度上为行为人是否履行注意义务提供了评判标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除了“合理人”难以预见的情形,只有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时,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受害人也应当对自身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共同饮酒侵权责任纠纷的难点在于,如何合理地界定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共同饮酒人分别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在确定侵权责任赔偿比例时,可以从三个方面出发:一是考虑各共饮人在共饮过程中和活动结束后履行相应义务的程度,以此确定各自相应责任承担比例;二是结合各共饮人在饮酒活动中的地位、相互之间亲疏关系、酒后的状态等多种因素,合理划分各自相应的责任承担比例;三是结合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如是否身患不宜饮酒的的疾病,合理确定各自相应的责任承担比例。

共同饮酒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行为可分为作为何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主要体现在共同饮酒人之间相互劝酒、拼酒,或者其他强迫性敬酒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理性辨析劝酒行为中礼节性劝酒与恶意灌酒的区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其他共饮人处在高于其饮酒前的风险境地,则可以认为该行为系恶意性灌酒。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虽不存在强迫敬酒、劝酒等行为,但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了对其他共饮人负有劝阻提醒、有效制止、或保障其他共饮人安全的附随义务,此时共饮人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四被告虽未有恶意劝酒、灌酒等恶性行为,但因与死者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了附随义务,应当履行一般注意义务。

共同饮酒侵权责任认定的免责事由

就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而言,如果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出现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或扩大损害的行为,那么其他共同饮酒人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考量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时,不应包括被侵权人在共同饮酒时被诱导从事危害自身身体甚至生命安全的情况。只有醉酒者故意自行饮酒发生伤害,且事后意识到自身处于酒后危险状态时,才可以将该行为定义为故意行为。这种情形下,若其他共饮人完全履行提醒注意义务,则应当由受害者自行承担责任,并免除其他共同饮酒人的责任。

就共同饮酒人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而言,如果在饮酒活动中,共同饮酒人已经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且未实施侵权行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无需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如果共同饮酒行为导致他人可能发生特定危险时,共同饮酒人进行了提醒、劝阻和警告,或者在酒后危险行为出现时,及时将受害人送医救治或者积极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此时共同饮酒人已经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处理此类纠纷要谨慎适用免责事由,有效遏制饮酒责任人肆意利用免责事由逃避责任,公平公正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THE END
1.马路瑶博士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发表学术论文2022年8月,我院马路瑶博士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发表论文《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危险的现实化说为分析路径》。 论文摘要: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根源,在于渎职罪因果关系受前置法和权力分工的影响以及渎职罪因果流程普遍存在介入因素。危险的现实化说将行为的危险在结果中实现的过程分为直接...https://law.zufe.edu.cn/info/2131/20992.htm
2.关于因果关系论文范文资料与连环车祸中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有...《连环车祸中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此文是一篇因果关系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要:交通肇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在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先前的危害行为和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本文试通过一个...http://10www.anydaily.com/zhuankelunwen/26481.html
3.汤善鹏个人简介6、《立法的限度》,载《知识与法律》,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9月版参与的项目有: 1、作为第三参与人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立法机制的社会学研究》(完成结项) 2、主持吉林大学金杜法理学奖学金研究项目:《法学因果关系研究》(完成结项)...http://www.law-lib.com/fxj/fxj.asp?id=3077
1.法学专业论文参考大全(法学专业论文参考大全最新)在教育行业中,法学专业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法学专业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能为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而法学专业论文则是法学专业学生和学者展示研究成果、交流学术思想的重要载体,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法学专业论文题目参考大全,希望能为教育行业的学术探索提供一些帮助。 http://news.lunwen.jdzol.com/iu1cae/eom24vcf.html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对因果关系有不同的称谓,如犯罪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的“引起”者是原因(危害行为),“被引起”者是结果(危害结果),而因果“关系”本身不包括原因与结果,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https://www.xbhao.net/zmcs/6734.html
3.论刑法中因果关系《西南政法大学》 2003年 收藏 | 论文排版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 李蕊 开通知网号 【摘要】: 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十分令人瞩目。它既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它早已成为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刑法界的专家、学者在...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652-2003112704.htm
4.逻辑因果关系推理论文(精选6篇)篇1:逻辑因果关系推理论文 摘要:上把因果关系定义为“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现实中能够用“因为……所以……”表述的关系并不都是因果关系。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与现实中的“原因和结果”必须给予严格区分,复杂因果关系是“基本因果关系”的复合,电源、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而成的电路可以作为基本...https://www.360wenmi.com/f/file7ya552b0.html
5.因果关系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探析内容提要:民商法上的因果关系标准一直被视为不解之法学难题,并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本文从因果关系标准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与可行性论证入手,对两大法系各国因果关系标准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后,重新审视了因果关系标准的内在价值构成和因果关系标准的移植与本土化问题,提出了以法哲学、法医司法技术和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开放...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183238_5981.html
6.法学论文法学论文3 摘要:对于诉讼和解制度的讨论旷日持久了,然而,我们看到,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该问题莫衷一是。立法上对该制度规定的笼统性,一定程度上造成纠纷未能真正案结事了,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自不待言。因而,在今天仍有必要对诉讼和解的效力问题进行讨论。广义上的诉讼和解包括诉讼中和解以及诉讼外和解,本文主要讨...https://www.yjbys.com/file/faxuelunwen.html
7.笔记如何教小白写一篇法学论文?法学论文写作1、法学文献与非法学文献:论文、专著、教材;立法、判例、时事报道;法学外的人文社科文献。 2、新与旧:研究对象的最新发展+历史变迁。 ...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共生现象、多因一果、原因背后的原因。 (四)功能分析 (五)法律解释:基于实然的法规范。 (六)政策建议:必要性、可行性、最优性三者...https://m.douban.com/book/review/8269083/
8.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精要(十五个问题54条笔记)2. 但外国的法律和以往的法律因其对现行法律的借鉴作用或者继承关系,而被纳入法学研究的范围;调解、仲裁、信访乃至私力救济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得到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因立法调整堂而皇之地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3. 凡是涉及人类社会组织规则的,都可以理解为法律帝国的疆域,都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 https://www.jianshu.com/p/4d5256a31d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