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校园内养犬遛犬的通知

为保证校园安全和良好秩序,按照《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学院领导研究,对禁止在校园内养犬、遛犬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下统称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犬只”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在校园内禁养区养犬、遛犬。凡是在养的犬只,一律由养犬者所归属部门于5月15日前清出校园。教工住宅区的宠物狗,必须持有养狗证,携犬出户遛犬必须使用牵狗绳。

二、按照《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广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游乐场、市场、商店、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校园。

三、凡是违反规定擅自在校园内养犬、遛犬或对人员造成恐吓、伤害的,将按照《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条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山东省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属性】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居(村)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犬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犬只均实行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第八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

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养犬。

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下统称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在各区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行联合办公,为养犬人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手续提供方便。联合办公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自第二年度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携犬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二)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二)单位代码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四)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

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

第十四条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

(一)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

(二)审查合格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签;

(三)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号牌和养犬手册。

第十五条养犬人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时,应当提交养犬登记证和号牌。对健康的犬只,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予以登记、免疫。

第十六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档案,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可以查阅。

第十七条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者迁出重点管理区的,原养犬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重点管理区内变更养犬地点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号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补办。

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交畜牧兽医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场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设立。

第十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四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条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养犬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上缴市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犬只免疫、养犬登记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养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在其登记的地点范围内饲养。

(二)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开饲养地点。

(三)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四)携犬出户期间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七)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广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游乐场、市场、商店、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八)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九)携犬出户期间,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和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被没收(暂扣)的犬只。对健康的无主犬,公安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准予领养。

第二十三条在一般管理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免疫证明,并每年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

第二十四条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的犬只必须具有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发现或者怀疑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

畜牧兽医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只时,有权暂扣和检疫;发现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时,应当依法采取捕杀措施,并应当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生狂犬病疫情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只立即送交犬类留检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检疫费和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犬只或者违反第九条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年度登记的,按每只犬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并暂扣犬只,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没收犬只。

(三)违反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按每只犬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暂扣犬只,处以五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免疫,逾期不免疫的,没收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暂扣犬只,处以一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免疫,逾期不免疫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犬只死亡未将犬尸送交畜牧兽医部门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畜牧兽医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清除,并对养犬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上从事犬类交易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其在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第三十三条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THE END
1.“限狗令”为何屡遭夭折特稿近年来,与这些城市一样,国内还有不少城市的“限狗令”在民间抗争强大压力下,没有付诸实施或大打折扣,执法部门对违规犬只的打击经常出现互相推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多数“限狗令”以“雷声大雨点小”收场。 “运动式执法”不能治本 城市人口密集,养犬不再只是“关起门来的家事”,事关邻里和谐、社区...http://www.lawnewscn.com/channel/content/2023-12/21/content_8942075.html
2.城市养犬治理:我们缺的不只是狗链,而是一整套科学系统而根据我国的各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你偷养、虐待或遗弃犬只,几乎没有后果,有的城市规定了罚款,但数额一般就是几百元。而且我也从来没听说过谁因为这个被处罚的案例。 三联生活周刊:假如在德国,有人被罗威纳犬咬了,会有什么后果? 沈瑞洪:如果你现在生活在德国,被这个狗咬了,即使就轻轻一口,那可不得了。我一个...https://www.lifeweek.com.cn/h5/article/detail.do?artId=213760
3.关于《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修正案两会专题有的市民违反《条例》,无证养狗、一户多狗;市区经常可以看到禁养的大型犬出没;禁止犬只出入的公园成了狗的乐园;有的主人不给狗接种疫苗,喜则宠,厌则弃,导致流浪狗泛滥为害等。在狗的管理问题上,个别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对相关责任没有细分,致使出现问题相互推诿。还有些部门因种种原因未能完全履行好...http://www.szlawyers.com/info/9196abbc769873170512b3bf8a8410d9
1.科普城市禁养犬种个别地区城市重点管制区域要求更严,非重点管制区域的禁养犬名单大多很久未更新,建议自行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是否可以饲养。建议不要有侥幸心理,真的赶上打狗行动没有证件就是你理亏,承担后果的就是你的狗子,你永远不知道哪个新官上任三把火就烧到你家狗子头上了 北京禁养犬名单:(最严格) 1.所有种类的獒犬、2....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07591142
2.城市养狗需注意:选对品种,避开禁养名单,考虑自身条件但仔细想了想,我发现养狗确实有它的优点,因为每个品种的狗都有自己独特的品种特征,所以有些狗确实不适合在城市里养。 适合在城市饲养的狗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笔者8年的养狗经验,如果你想在城市安全养狗,首先要考虑的是你选择的狗是否在城市禁止饲养名单上。 https://www.xkyczp.com/detail/201190.html
3.成都有证的禁养犬能否继续饲养?收容处置场所情况如何?“这几天每天都能接到几十个电话来咨询禁养犬收容问题,暂时没有人送过来。”在四川省启明小动物保护中心负责人说道,中心已有流浪猫、狗3000余只且多为老弱病残,已经处于比较饱和的状态。 “因为禁养犬体型及性格等没办法在现有的犬舍中混养,我们正在将较大的集中犬舍规划修缮单间。”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具体...https://www.cqcb.com/chengdu/2023-12-11/5445964_pc.html
4.狂犬病这么严重,为什么不禁止城市养狗?寻医问药网病情分析:你好,狂犬病虽然厉害,容易通过猫狗等宠物传播,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猫狗等都会携带有这种病毒...https://club.xywy.com/static/20130925/28145707.htm
5.城市养狗没有养狗证怎么处理城市养狗没有养狗证怎么处理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动物伤人 阅读:1284人 律师解析: 需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置。养犬之人有义务前去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并且每一家庭所能够饲养的犬只数量应限制为1只。商超、医疗机构以及学校等公众场合将会实施禁止携犬入内的措施,至于违规饲养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https://www.64365.com/tuwen/aacnfvk/
6.青岛新养犬条例:每户限1只养狗交400元犬牌式样公布(举报电话)家里养狗或者打算养狗的小伙伴们注意啦! 这条微信你一定要仔细看! 6月5日下午,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赵军同志就《养犬条例》做相关政策解读。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一、施行养犬登记和缴费制度 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携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按...https://www.qingdaonews.com/content/2017-06/07/content_12068710.htm
7.犬只伤人致纠纷频发多地出台“最严”犬类管理条例不过,也不是所有城市都为“土狗”亮起红灯。在上海市公布的《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中,并没有中华田园犬。《北京养犬管理规定》中,也未明确将其列入禁止饲养犬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除了犬种外,还对犬类体高做了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的小型玩赏犬。 https://www.ntjoy.com/html/guoneixinwen/2018/1117/86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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