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法院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无罪的裁判意见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代表着国家公权力的形象,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活动的标志性符号,也是人们赖以信任的权威意思表示。在利益的驱动下,犯罪分子为实现不法利益可能采取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什么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该罪?这些是我们需要谨慎考虑的问题。

伪造: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有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公文、证件,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与事实不符(包括部分不符)的虚假公文、证件。

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的行为。

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

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

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案例一:戴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二审案

案情提要:2011年8月26日,原某市D汽车有限公司变更为某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1月29日,某市人民政府向某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开始运作经营“美城里”房地产开发项目,被告人戴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2013年9月29日,某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戴某变更为王某1。2014年3月5日,某市规划局向某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该公司“美城里项目A区”用地面积为9079.4平方米,建设规模2万平方米。2014年4月17日,某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为王某1持公司20%股份,戴某持公司80%股份。2014年9月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1变更为黎某1,后王某1离开某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1在公司任职期间负责为公司“美城里”项目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故未能办妥。

被告人戴某曾向王某2借款,后因借款不能及时清偿,王某2遂以自救名义介入B房地产公司项目部。2018年10月8日,王某2、黎某1、徐某1等人在某市内发现戴某原来使用的一台电脑,三人经商议后决定打开电脑看里面的资料。黎某1叫来其儿子黎某2打开电脑,黎某2采用“优盘”直接跳过开机密码的方式打开了电脑,三人查看了保存在该电脑硬盘上的“美城里项目材料”,发现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的JPEG图像,该两证分别盖有“某市规划局”和“某市建设局”的红色印影。王某2等人因怀疑该两证系假证,于2018年10月11日向某市公安局报案,戴某称“两证”不是他伪造,他也没有实际使用,未造成损害后果。

二审法院: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判决无罪错误,提出抗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某镇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二审法院撤回抗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该镇检察院撤回抗诉。

案例二: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审案

案情提要: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与魏某1经和王某1、王某2、白某1、赵某1共同商量后以10.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块林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协议上买方是魏某1与李某1(李某的儿子,名字是李某签的),后王某1将林权证(无法查清真伪)给了李某。2013年11月18日,李某的某县人民法院同事刘某1、李某2在本单位找到李某向其催要欠款,李某将所有人为王某1的1本林权证(无法查清真伪)抵押给2人,委托2人向银行或民间借贷用于偿还债务,李某写下保证书。2016年冬季,刘某1得知李某向某县某乡政府领取该块林地占地补偿款后,找到某乡政府讨要说法,得知李某已将林权证复印件(无法查清真伪)交到某乡政府,后刘某1到某县公安局报案并向某县公安局提交了1本林权证(无法查清真伪)。经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手中的林权证上“某县人民政府”和“某县林业局”红色圆形印文系彩色喷墨打印机打印形成,不是正常盖印形成,李某提交给某乡政府的林权证复印件也不是复印于刘某1手中的林权证。

案例三:任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案

案情提要: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任某通过朋友郝某介绍由安某县A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王某借款35万元,当日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具了收据。被告人任某与安某县A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郝某与安某县A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并书面承诺为该笔借款的共同还款人,安某县A担保有限公司未在该两份合同上盖章。期间被告人任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2016年3月31日,王某报案称发现任某借款用于抵押的土地证、房产证是伪造的。2016年4月6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出具证明,证明涉案房产证、土地证均系伪造。2017年4月12日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为任某与安某县A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0日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某市果品市场7××号”字迹不是任某所写。

法院认为:任某通过朋友郝某介绍由安某县A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向王某借款35万元的事实存在,但认定被告人任某伪造涉案土地证、房产证缺乏必要证据。本案中的证据均为证明被告人任某使用了伪造的土地证、房产证的证人证言,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且除证人尚某1外,其他证人均与涉案借款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认定任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证据不足。最终判处任某无罪。

案例四:柯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审

案情提要:2003年4月,A公司依法取得位于B市某区某处333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04年A公司兴建商住楼时,因在批准用地范围之外擅自超占土地扩建等违法行为,B市规划局对A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于2004年4月20日为A公司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9884平方米。

2006年1月9日,B市规划局应A公司的申请,将原颁发给A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规划为还建公共绿地的4200平方米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商住楼用途,并依据A公司提交的一张由B市规划设计院绘制,加盖有“B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印章且签有“此土地属C房地产公司征用范围,2005.4.14”手写字迹的现状地形图,为A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B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加盖的“B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印章系伪造的印章,所签“此土地属C房地产公司征用范围,2005.4.14”手写字迹系柯某的字迹,且先有印章后有字迹。因帮助A公司办理规划手续的程某于2005年10月3日死于车祸,本案侦查机关未能查出“B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假印章的实际伪造者。

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6月,某省B市纪委在审查某省B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档案时,发现档案中一张2005年4月14日的确权图上加盖的“B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的印章系伪造、变造的印章。经司法鉴定,在伪造的确权图上“此土地属C房地产公司征用范围”的字迹系柯某所写,并且先有印章后有字迹。另查明,某省B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凭借此伪造的确权图取得了B市规划局土地规划手续,非法占用国有土地2808.6平方米,违建面积46185.77平方米,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非法占用、违建,致使400余户居民购房后无法办理房产证,多次到某省B市政府、信访办等处上访,多次发生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非常大的恶劣影响。判处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五:李某、刘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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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典)林地承包合同14篇1、依法转让已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 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https://www.yjbys.com/hetongfa/hetongfanben/2100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