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二、江苏百兴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PE给水管案
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颂米线店违法添加罂粟壳案
四、赵中诊所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经营劣药案
五、宿迁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六、陈荷花虚假宣传案
七、泗洪县顺通客运有限公司擅自涨价案
八、宿迁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门禁卡费用案
九、章齐开、程春英利用网站诈骗案
十、徐小龙预付式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6年6月中旬,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洪集泰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强制收取用户消防用水保证金。2017年2月底,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接到部分企业反映,泗洪集泰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向其申请供水用户接受其供水施工,要求用水所有接入点施工必须由泗洪集泰公司给排水安装分公司组织施工,该公司行为涉嫌构成限制竞争。为查清事实,原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上述行为并案调查。
另查明: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含常泗工业园区)企业若需自来水供水服务,需向当事人泗洪集泰公司提出申请,由当事人负责审核、设计及勘察,然后作出工程施工图,算出预算总造价,当事人在此基础上和用户签订供水工程施工合同或口头协议,限定从用户的水表外到市政公用管网的供水管道等设施均由其施工,并限定使用由当事人提供的水表及管道等材料。调查查明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含常泗园)内共有148户企业用户接用自来水(其中96户企业有自备井,自备井与市政公共自来水双水源同时使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16年度工程施工表显示,2016年当事人共实际为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含常泗园)17家企业提供接用公共自来水服务,承接安装自用水管道,共收取工程材料费、人工费共计20.6万元。
处理结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泗洪集泰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0000元,上缴国库。
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百兴管业公司生产不合格PE给水管的违法行为,原宿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PE给水管;2、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PE给水管65根;3、罚款81900元,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PE塑料管材产品具有独特的柔韧性和可熔接性,主要应用于制造燃气管和给水管。由于PE给水管主要用于输送自来水等日常生活用水,因此国家在管材承压能力、卫生指标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标准。部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不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要求,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在2018年对PE给水管开展了专项监督抽查,虽然总体合格率达到了94.7%,但也存在生产管理不规范、产品标识不合规、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情况,本案就是其中的代表。对此,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阻止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18年01月17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辖区内的永颂米线店(以下简称“永颂米线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现场快检发现,米线汤汁显阳性,同时在现场查获两枚罂粟壳。随后经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店米线汤汁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成分。
处理结果:2018年2月6日,永颂米线店负责人陈健被公安机关传唤,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此,宿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陈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禁止被告人陈健在缓刑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有关活动。
案件点评:罂粟壳俗称“米壳”,是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汀、罂粟碱等30多种生物碱。在食品汤料中添加罂粟壳可以让食品增味提鲜,提升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商业收益。消费者食用添加了罂粟壳的食品,会产生一定依赖性。长期食用,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等症状,甚至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严重损害。因此,罂粟壳被明确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构成《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尽管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但是一些经营者为追求利益,私自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更降低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感,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对此,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面馆、凉皮店、火锅店、麻辣烫店、烧烤店等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加大产品检测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力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处理结果: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依法扣押的中药饮片;2、没收违法所得173159元,罚款406385元,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当事人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在药品采购上严格审查供货方资质,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确保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而其在没有取得供货方及供货人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采购药品,且所购药品中检出不合格品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以及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药品(按劣药论处)等有关规定。本案在中药饮片市场规范整治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案情简介:2018年4月25日,原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联合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宿迁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友邦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一种由强生欧洲物流中心生产的透明单股可吸收缝线(Ⅲ类医疗器械,货号W9861T、W9863T),但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对宿迁友邦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营标签无中文文字内容的医疗器械、未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以及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原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元,并处罚款127490元等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当事人陈荷花系宿豫区凡均电子产品经营部负责人。2018年3月,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陈荷花在对外销售康唯美美体养生仪和钻石版KWMB康唯美家用水质处理器两种商品时,采取体验式营销方式,宣称康唯美美体养生仪具有排除毒素、濡养五脏、净化血液、预防三高、补充气血等八大作用,达到气血两通、阴阳平衡、百病不生。同时对外宣称康唯美多功能电解水机可以产生弱碱性干净水,有助于对癌症的预防与治疗。当事人陈荷花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陈荷花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2018年春节,消费者通过“省政行风热线”平台反映,泗洪至龙集镇农班车存在乱涨价行为,规定票价为10元/人,实际收取15元/人,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调取有关网上后台销售记录、凭证等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最终查明:2018年2月16日,当事人泗洪县顺通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泗洪至龙集镇农公班车苏NCF836和苏NCF822车辆,违反泗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泗洪县农班车价格的通知》(洪发改[2012]61号)规定,擅自提高农公班车价格。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泗洪县顺通客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对此,原市物价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49元,罚款2094元,上缴国库。
处理结果:根据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宿迁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2月23日,依据《关于印发宿迁市网络市场失信行为及严重失信黑名认定与惩戒办法的通知》(宿消创办〔2018〕1号)有关规定,将章齐开、程春英认定为“严重失信自然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联合惩戒。
案件点评: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等特点,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屡屡利用网络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给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网络市场发展秩序。其中,通过开设网站发布虚假不实信息进行欺诈、诈骗的问题尤为典型。为加强网络市场信用约束,严厉惩戒严重失信主体,打造可信网络交易环境,我市制定出台了《宿迁市网络市场失信行为及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与惩戒办法》,将利用网络从事违法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主体,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并进行全网公示和联合惩戒,从而对网络欺诈行为实施刑罚和信用双重治理,加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当事人徐小龙系泗洪县卡农风情西餐厅负责人。2016年10月,徐小龙在未通知有关持卡人处理善后事宜的情况下,擅自关闭停业,造成部分消费者的预付卡无法继续使用,引起群访群诉。在无法与徐小龙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宿迁市消费者协会发出公告,通知徐某限期接受调查,但未得到任何回音。
处理结果:2017年1月,宿迁市消费者协会依据《宿迁市侵害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召集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徐小龙的行为构成严重失信。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列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融资授信、贷款、担保等进行限制;限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禁止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一系列惩戒措施。这也是我市通过评审方式,认定的首例侵害消费者权益严重失信案例。2018年11月,当事人徐小龙因工商登记、银行贷款等受限,主动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接受行政处罚。11月21日,徐小龙在《宿迁日报》刊登公告,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于2019年1月28日接受行政处罚,依法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