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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河南
亲属关系证明
杨计安系死者薛秀英的长子生于1962年4月1日,杨计明系死者薛秀英的次子生于1965年11月20日,杨计思系死者薛秀英的三子生于1967年12月24日,杨爱荷系死者薛秀英的长女生于1970年6月4日,薛海生系死者薛秀英的父亲生于1908年4月10日,死于1958年11月6日,赵支花系死者薛秀英的母亲,生于1910年8月10日,死于1969年12月5日,杨月生系死者薛秀英的配偶,生于1925年10月7日,死于1983年2月20日,死者薛秀英无再婚配偶。
特此证明
十七号村委会
2013年9月25日
兹证明系关系。
年出生,年去世,生前在村,配偶子女情况如下:
妻子:年出生,住公民身份证号:
长子:,男,公民身份证号:
次子:年出生,住公民身份证号:
(单位)
年月日
证明
兹有我辖区居民XX,男,汉族,农业户口,出生于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家庭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其与XX(女,汉族,出生于XX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家庭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为父女关系。
特此证明!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XXXX年X月X日
兹证明本社区***,性别,身份证号:*****************是***社区居民***,性别,身份证号:*******************的长子。其常住地址为南阳市关武路***号,无其它固定住所。
单位(公章)
兹证明谢云清,男,一九四一年七月九日出生,住址:重庆区胜利路办事处胜利村白家坳村民小组,身份证号:510229194107091339,其妻子,一九年月日出生,住址:重庆区胜利路办事处胜利村白家坳村民小组,身份证号:,夫妇于一九年结婚,婚后生有三个子女,儿子谢华金,儿女谢华兰、谢华英,夫妇无其他子女,谢云清与妻子于一九年离婚,离婚后谢云清未再婚。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我单位人事档案记载,兹证明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X年X月X日因患XX死亡,生前居住在XXXXXXX,生前为XX。其亲属关系如下:
父亲: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于XXX年X月X日离世,生前工作单位:XXX,生前居住在XXXXXX。母亲: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于XX年X月X日离世,生前农民,生前居住在XXXXXXX。配偶:XXX,女,农民,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现居住在XXXXXXXXXX。
大女儿:XX,女,现就职于XXXXX,身份证号码:XXXX,现居住在XXXXX。
二女儿: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居住在XXXXXXXX。
除此之外无其他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死亡子女)。
××市公证处:
本单位,男(女),出生于年月日出生,根据其年月日填写的(表格名称),其亲属关系记载如下:称谓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或年龄住址(或工作单位)父
母
配偶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单位填表人签名: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亲属关系中如有死亡者,如实填明。职工已离开单位,档案材料转至街道的,应由街道出具证明。
2012年7月印制
申请人:莫益举,男,1942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桃园6栋47号。
熊先焯,女,1944年10月20日生,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桃园6栋47号。
关系人:莫文立,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桃园6栋47号,现住台湾。
兹证明申请人莫益举是关系人莫文立的父亲,申请人熊先焯是关系人莫文立的母亲。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城北派出所
2007年5月23日
亲属关系证明表
兹证明我单位(男/女,年月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其亲属关系的情况如下:
关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与其关系
(称谓)工作单位备注
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办人(签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劳资部门)盖章:
注:
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本证明须有档案所在单位或存放档案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盖章。
3、相互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的统一称谓。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制表
亲属关系证明(通用)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兹证明(姓名),(男或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有关亲属关系如下:
称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或单位)
特此证明。
单位填写人:____________(签名)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1、必须如实填写,字迹清楚。如有不实,经办人和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无工作单位人员,由街道出具证明;已离开原单位,且档案已转入人才交流机构的,由该机构出具证明。
3、如系养(或继)父母-子女、养(或继)兄弟姐妹的应填明。
直系血亲是指有真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你们显然不是这种情况。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应为直系亲属。
属于旁系血亲。
不属于。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是。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属于
血缘关系是指同胞兄弟姐妹、父母、表(堂)兄弟姐妹;非血缘关系是指与患者无任何血缘关系者。
兹证明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男,□女),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在因
死亡。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情况如下:
父亲
母亲
子女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死者子女均已列出,总计人。
兹证明:
我处居民
某某男(11010XXXXXXXXX8)1955年6月14日出生,根据其档案记载,与其亲属关系如下
姨母:张某某女(1XXXXXXXXXXX0)1942年11月5日出生,系亲属关系
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
经办人_____________
北京市XXXXXXXXX居委会
襄樊市公证处:
兹证明本单位×××,男(女),××××年××月×
×日出生,根据其档案材料记载,其亲属关系如下:
(称谓,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1、父亲
2、母亲
3、配偶
4、子/女
××××年××月××日
注:亲属关系中如有死亡者,如实填明。
5、子/女
兹证明吴小芬,女,身份证号码:332525198505114724是庆元县五大堡乡黄石村村民吴德贵,男,身份证号码:332525195602084711与周桂英,女,身份证号码:332525196308134743的长女。其常住地址为庆元县五大堡乡黄石村黄坑湾9号,无其他固定住所。
庆元县五大堡乡黄石村村民委员会
2011年月日
居住情况证明
兹证明吴小芬,女,身份证号码:332525198505114724;常住地址为庆元县五大堡乡黄石村黄坑湾9号,无其他固定住所。
兹有我辖区居民×××,女××××年××月××日生,于×××年×月×日死亡,生前住××××××××××××,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情况如下。
配偶:×××,男×××年×月vv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
母亲:配偶:×××,男×××年×月vv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
儿子:配偶:×××,男×××年×月vv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
女儿:配偶:×××,男×××年×月vv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
×××生前仅生肓上述2个子女,无其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
当地派出所(盖章)当地村(居)委员会(盖章)
长沙市芙蓉公证处:
***,*,****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长沙市因病死亡。生前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门**房,后转住长沙市芙蓉区*****栋**房,生前系我社区居民,经查阅其本人档案及调查核实,其亲属关系及婚姻情况如下:
死者***的父母系*****人,均于死者之前死亡。
***生前共有一次婚史,与其夫***是原配夫妻,双方于***年**月经资***法庭判决离婚。***于***年因病去世,**婚丧偶后未再婚,***与其夫***共生育儿子一人。
儿子:***(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湖南长沙市芙蓉区****栋**房。
**除上述子女外,无其他扶养、收养子女。
**生前无需要供养的人。
证明社区:(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生前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从单位调人事档案履历表一份,无单位的在死者生前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两级部门出具证明)
3、财产证明:房产证(若是房改房需到房地局调取内档资料)、存折、卡
4、所有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亲属关系证明(范本)
兹证明XXX,男,1930年8月14日出生,生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3号3门202房,于1999年05月14日死亡在长沙市三医院因胃癌死亡。经调查核实死者的亲属关系和婚姻情况如下:
3.XXX与配偶XXX共同只生育子女四人,具体情况如下:儿子:XXX,男,1955年08月04日出生儿子:XXX,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儿子:XXX,男,1963年02月05日出生女儿:XXX,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
除上述关系以外,无其他供养关系人,无收养子女。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兹证明吴济孟,男,1946年11月4日出生,生前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494号房,于2010年11月1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第一附属医院死亡。经调查核实死者的亲属关系和婚姻情况如下:
1、吴济孟的父亲吴凯福在吴济孟8岁时死亡、母亲李俊湘于1986年死亡。
2、吴济孟只有一次婚史,妻子刘爱华于1996年离异。
3、两人只共同生育子女一人,具体情况如下:女儿:吴丹丹,女,1976年10月日出生
除上述关系人以外,无其他供养关系人,无收养子女。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号出生,身份
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去世,生前住,两人系结发夫妻,死者死亡后,配偶没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人,分别为: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
除上述子女之外,再无其他子女。无需要其赡养、抚养或照顾的
人。
盖章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女,年月号出生,身份
证号,于年月日在郑州去世,生前住号,其配偶,年月号出生,身份证
号,于年月日在去
世,两人生前均住,两人系结发夫妻,
死者死亡后,配偶没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人,分别为:长
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女儿,年月日出生,现
住;女儿,身份证
号:,年月日出生,现
住。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父亲,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其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女,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父亲,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兄弟,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其父亲是,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母亲,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去世,生前住;其哥,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尊敬的中国大使馆:
本人是......中国公民,身份为牧民,身份证号码为:6522.........。现居住于........号,并亲属关系是父女关系。
本人长女....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居住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市叶尔曼淘县叶尔克西里克乡。现我向贵馆委托批准我的长女儿..........来华探亲。探亲期限为三个月(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本人将保证她在华期间的费用及安全问题,确保她安全顺利回国,望批准为盼!
被邀请人:..........出生年月:1975年3月12日
邀请人:.....出生年月:1955年6月15日
地址:..........2-39号
......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年月日年月日
兹证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因在石门县死亡,身份证号码:)生前系我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职工(居民/村了),其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现住(或于年月日死亡)。
母亲:,年月日出生,现住(或于年月日死亡)。
配偶:,年月日出生,现住。
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长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次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兹证明
,男,生于
年月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于
日因
有以下
人:
一、父母:父亲:母亲:
二、配偶:
三、子女:
该居民生前无非婚生子女、女。
死亡,其直系亲属只无收养子女、无继子
证
明
兹有我村村民xx,男,出生日期: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与鲁宾,男,出生日期: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x两人为兄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