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病历该如何书写,更符合医疗规范医院管理医管攻略

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在急救现场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现场救治及途中监护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基本要求

第一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是指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在急救现场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现场救治及途中监护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且重点突出。

第四条院前急救病历一式两份,书写应当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第五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受进修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的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在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记录清楚、可辨。

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院前急救病案组成

(二)病案表格(包括疾病类型、病情、救治结果)。

(四)知情告知内容及告知双方签字。

(五)其它:病历续页等。

第十二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范围

(一)凡到达现场见到患者本人,一律要求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包括拒绝救治、死亡、转院等患者)。

(二)如为联动待命的院前急救,被救者已被110或119成功解救,该次出诊任务中止,可不填写院前急救病历。

(三)中途联系患者或到达现场未见患者本人,退车者可不填写院前急救病历。

第十三条院前急救病历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语句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二)病历各项不能为空,如无法获得,在该项中书写如不详、未查、拒查、拒告知等。

(一)医院名称要求注明全称,中文书写。病案编号:急救站编号-年月号-病历流水号(在去年病历位数前加一位零)。如00-200806-0789

2、身份、民族、国籍、现场地点、呼救原因、送往地点、在相应的项目上用“√”选择。选择跟有“:”的“其它”要用文字进行书写。身份、民族、国籍若不详,要在其它后注明“不详”。

3、病情选填要求,依据采集的病史、查体的结果等选择“轻、中、重、救前死亡”。“不详”只适用拒绝救治无法获取病历资料的患者;“无特殊”只适用于正常或残障弃婴(无急症)、无病或残障流浪人员。诊断如为“心搏呼吸停止”,现场救治成功,“病情”应选择“重”。

4、患方配合选填要求,昏迷、精神疾病、婴幼儿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且暂无亲属的可不作选填,并在告知栏内注明无亲属;“不合作”适用于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较为完整,拒绝院前治疗或应回院治疗的患者;“拒绝救治”适用于不配合或拒绝提供病史资料、拒绝体格检查的患者及亲属。

6、病史提供人为现场病史主要提供者。

第十五条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要求

(一)主诉书写及要求

4、病史复杂时要进行归纳,要使用医学术语。

(二)现病史书写及要求

现病史是本次疾病从发病至救护车到达病人身边前对疾病的起始、演变、诊疗等全过程的记述,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包括:

3、病情的发展与演变:病情是持续或间歇、缓解或加重因素,进行性加重或是逐渐好转。

5、诊疗经过:何处、何时就诊,做过何种检查,何种治疗,药物应用及效果。

6、一般情况:与本次主诉有关的。

7、凡意外事件或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的伤害事故等应详细客观记录,不得主观臆测。描述记录注意要点:先记录本病的阳性症状,后记录本病的阴性症状,避免阳性症状与阴性症状交叉描述。现病史只需记录本次发病的情况。与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无关的症状不要在现病史中记录。

(三)既往史书写及要求

1、既往史必须用文字记录,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2、包括与本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有关的手术、外伤史、输血史,传染病史等。

(四)药敏史必须用文字记录,如“青霉素、无、不详、未发现”等。

(五)体格检查书写及要求

2、选择“未查”项目,一定不是此次疾病诊断、鉴别诊断的重要项目。如各类外伤患者,体温可填写为“未查”。

3、心电图、血糖监测结果、未列出的其它检查项目与诊断、鉴别诊断有关的,应在“其它”处记录。

4、创伤评分只适用于各类外伤患者(特别是判断为中、重度伤患者,救前死亡患者除外)。用循环、呼吸、胸腹、运动、言语5个参数分别按轻重程度记为2分、1分和0分,5项分数相加,总分9-10分为轻度、8-7分为中、重度,≤6分为极重度。

5、辅助检查心电图和简易血糖仪,凡疑有心脏系统疾病或临床判断死亡的患者必须做心电图检查。凡昏迷、特别是有糖尿病史昏迷的患者必须使用简易血糖仪进行血糖测量。检查结果写在“辅助检查”栏内。

7、救前死亡患者检查项目要求:检查血压、脉搏、呼吸、意识状态、双瞳孔对光反射等情况;心电图检查;其它根据疾病类型做相应的检查。

(六)初步诊断书写及要求

1、初步诊断的疾病名称要使用中文书写全称,不能缩写、使用符号或英文(无正式译名的疾病除外)书写。如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写成慢喘支;糖尿病写成DM等。

2、初步诊断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诊断、病理生理诊断(如急性前壁心肌梗死、频发室性早搏、心功能3级)。

3、凡不能明确初步诊断的,可书写为“××(症状或体征)原因待查”;若考虑为某种疾病的可能,在疾病名称后加“?”表示。如头晕原因待查(高血压病?颈椎病?)。

4、疾病的诊断尽可能完整,几种疾病并存时按主要疾病、并发病、伴发病排列,诊断不明时按疾病的可能性大小排列。

5、原则上不允许在未除外器质性疾病的情况下,轻易诊断为功能性疾病。

6、首次初步诊断某种疾病时一定要慎重,除非有明确的诊断依据。

(七)救治措施书写要求

1、除药物应用外,院前对患者采取的救治措施,在相应项目的文字上用“√”选择,如:“止血、包扎”等。

2、药物应用(包括在其他医疗机构携带液体):必须写明药物名称、剂量、使用途径。如:生理盐水250ml静脉点滴(标明带液)

3、如救治措施不在上述范围内,应在“其它:”后用文字书写注明。

4、禁止将返院后救治措施记录在院前急救病历中。

1、医护签名,要求本人签名,不能代签,签名要求签全名,不能只签姓,不签名。如:马大夫。

第十六条知情告知签字书写要求

(一)告知患者的内容,要在相应的阿拉伯数字下打“√”。

1、凡是正常完成的院前急救病案,第一项是必告知内容。

2、如告知内容不在已有项目中,应在“其它:”后详细书写注明。

(二)责任人签字,非患者本人签字的,需注明签字人与患者的关系。责任人拒绝签字时,医师应在“责任人签字:”处用文字加以说明。

(三)告知人必须是此诊的出诊医师,签名要签全名。

第十七条病历续页书写要求

其他院前医疗文书书写

附件:北京市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要求

为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医学文书书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正规化、标准化建设,依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结合本市院前急救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一、基本规范

(一)院前医疗急救医学文书包括院前急救病历、院前急救病情知情告知书、院前急救处方和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院前医疗急救医学文书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三)院前医疗急救医学文书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二、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规范院前急救病历分为院前抢救病历和院前普通病历两种。

(一)病历书写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二)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疾病诊断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译名以《英汉医学词汇》(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为准,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写外文原名。简化字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不用自造字如肺Ca、主A等。度量单位须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无错别字、自造字。

(六)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经治医生签署正楷全名。实习、试用期、执业助理医生及进修医生书写的病历,应当由各急救分中心(站)执业医师审阅并签字。

(七)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必须书写抢救病历:

院前急救中使用药物治疗(包括:口服、皮下、肌肉、静脉、心内等方式给药)时。

院前行心肺复苏抢救时。

严重创伤(包括多发伤、多发骨折、颅脑损伤、胸腹损伤、出血),现场予止血、包扎、固定等治疗措施时。

院前为产妇接生时。

以下危重患者转院时:急性心肌梗死、应用呼吸机的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需使用药物控制的患者、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者单纯给予吸氧时、非正常死亡者未予现场救治时。

三、院前急救病情知情告知书书写规范

(一)如遇以下情况需填写《北京市院前急救病情知情告知书》:

生命体征不稳定,需使用药物控制的患者;

应用呼吸机的患者;

院前行心肺复苏术后患者;

休克、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左心衰竭、严重心律失常、重症哮喘、大出血、昏迷、癫痫持续状态的患者;

严重创伤(多发伤、多发骨折、颅脑损伤、胸腹损伤)、严重烧伤致生命体征不平稳患者以及妇产科、儿科急危重症致生命体征不平稳患者;

在转运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其他情形。

(三)医生在相应的告知项目上,用划“√”方式在阿拉伯数字上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内容单选或多选。属于表中第1-6项以外的其他告知情况时,医生应在“7、其他:”的“7”上划“√”选择,然后在“其他:”后用文字书写所告知的内容。

(四)属于第2项告知情况时,医生要填写“遵循就近就能力原则送往医院”的名称。属于第6项告知情况时,医生要填写自费药品的名称或自费医用材料的名称。

(五)患者(委托人)签字时,必须让其注明“我知晓并坚持第×项”的项目数字选择,然后在“患者(委托人)签字:”处签字。非患者本人签字的,还需注明签字人与患者的关系。患者(委托人)拒绝签字时,医生应在签字处用文字加以说明。

(六)谈话医生要签署正楷全名。

四、院前急救处方书写规范

(一)处方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包括刮、粘、描、涂等)。若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只能修改一处,超过一处须重新开具。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不得修改。

(三)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白色),其余使用急诊专用处方(淡黄色)。

(四)病历号一栏中填写派车序号。

(五)费别是指患者的付款方式类别,医保指医疗保险,公疗指公费医疗,其他包括自费、商业保险及非医保公疗报销范围的其他情况。处方上必须单选一种费别,并在其上用划“√”方式进行标记。

(七)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不可写“成”。

(八)麻醉药品专用处方需填写身份证号码。现场不能提供身份证号码时,需注明原因。

(九)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通用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

(十)书写的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一)药品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在该药用量后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二)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上,若使用小于药品最小包装剂量时,剩余药品必须当场在两人监督下销毁,并在处方上注明,且两人签全名。

(十三)每张处方必须注明临床诊断,而且诊断与用药要相符合。

(十四)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五)处方实行医师签名、签章制度,签章统一盖在处方上“医师:”左侧,“医师:”右侧进行医师签名(可签草书)。医师签章丢失时,处方必须使用正楷签名。医师签章不得单独使用。

(十六)医师开具处方必须本人亲自签名、盖章,不准他人代签名代盖章。不准事先在空白处方上签名、盖章后交他人代开处方。

(十七)经注册的助理执业医师医生开具的处方,需由所在科室、分站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有效。

(十八)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要求

(一)具有北京市户口的本市居民死亡填写《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无本市户口的外地来京人口死亡一律填写《北京市外来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包括:外省市、港澳台、外籍人员。

(二)需持户口本及身份证办理《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可单凭身份证办理。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办理。外籍人员凭护照办理。

(三)户口丢失或集体户口的,由户籍所属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并加盖公章。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要求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字迹要清晰,不可缺项、漏项,不得涂改。

(五)属于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的,眉栏上按“市、区(县)、街道(乡)”依次填写。属于直辖市以外的,眉栏上按“省、市、区(县)、街道(乡)”依次填写。严格按照户口本第一页(盖有红章页)填写。

(六)选择项目应按所列情况选出与死者情况相符的一种,并在该阿拉伯数字上划“√”,不可划“O”,只可选一种。

(七)死者已退休,需在“主要职业及工种”一栏中填写死者退休前的职业,但不可填报职务。凡军人死亡的,需在“主要职业及工种”一栏中填写“军人”。

(八)死者生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需在“生前工作单位”一栏中填写“无”。死者为学生的,需在“生前工作单位”一栏中填写具体学校名称及班级。身份证号如实填写。军人填写军官号、士兵号,外籍人员填写护照号,并需注明。

(九)户口地址必须按户口本上登记的住址(第一页上)填写至门牌号码。现住地址若与户口地址不同,现住地址必须注明区、县,并填写至门牌号码。

(十)实足年龄:计算方法死亡时已过当年生日:年龄=死亡日期-出生日期死亡时未过当年生日:年龄=死亡日期-出生日期-1

(十一)凡死于公共场所、单位等自家以外的,“死亡地点”一律选择“4.外省及其他”,并在调查记录页说明死亡的地点即可,如:“患者死于朋友家”或“患者死于工作单位”或“患者死于居住小区内”或“患者死于上班路上”或“患者晨练死于中山公园内”等。

(十二)死者生前上述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是指填写在(a)栏中疾病的最高级别诊断医疗单位。凡死者生前未就诊,由我中心推断的疾病,按中心级别标准填写,即选“1.省级(市)医院”。

(十三)死者生前上述疾病的最高诊断依据是指填写在(a)栏中疾病的最高级别诊断依据。如:尿毒症,根据临床表现、化验、B超等确诊,应选“4.临床+理化”。

(十四)“住院号”一栏不填写。

(十五)原则上由救治医生填写,如代他人填写,则在“医师签字”后注明“××代××填”。

六、医学文书管理规范

(一)院前急救医生应自觉遵守院前医疗急救医学文书书写规范,要注意医疗文书书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正确使用医学术语,字迹要清晰。

(二)上级医生有审查修改下级医生书写病历的责任。院前抢救病历必须由急救站医疗负责人审核签字,院前普通病历可由急救站医疗负责人或医生组长审核签字。

(三)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加强院前急救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医学文书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五)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要求院前急救医师按照《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并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院前抢救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六)除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院前急救病历,借阅院前急救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应妥善借用病历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持介绍信,经相应医疗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摘录病史。院前急救医师经相应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七)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医学文书的安全管理制度,其设施与具体措施能到位。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院前急救病历一般至少保存15年,逾期病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监销。

(九)《死亡医学证明书》应设立相应的领取登记本及接受登记本。领取登记本内容包括:领取日期、死亡证编号、领取人签名。接收登记本内容包括:上交日期、上交数量(本市、外来)、上交每张死亡证编号和接收登记人员签名。

THE END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死亡病历书写范文(推荐十一篇).docx死亡病历书写范文(推荐十一篇)5死亡病历书写范文(篇一)各科病历书写范文疯狂的人---病案书写病案系病历及其它医疗护理文件的总称。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入院病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转科记录、出院记录和门诊记录等。---第一节病案书写的一般要求及注意点1.新入院患者的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认真书写。有实习医师者,除入...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34324854.html
2.临终病人的护理医疗和护理文件的书写病室报告书写交班报告的顺序 按出院、转出、死亡、新入院、转入、手术、分娩、病危、病重等顺序逐项书写,每项依床号顺序排列。 住院期间病历排列顺序 1.体温单(倒排) 2.医嘱单(倒排) 3.入院记录 4.病史及体格检查 5.病程记录 6.会诊记录 7.检查报告 ...https://img02.exam8.com/wantiku/zhangjieke/zyhs/2017/0026.html
3.病历文书书写时限书写责任人和基本要求质量控制10.出院(死亡)记录由经治执业医师在患者出院(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讨论记录于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 11.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及死亡讨论必须由执业医师书写(实习医师或试用期医师不具备书写资格)。 12.收到辅助检查报告单后24小时内贴入病历。 http://www.rzph.com/office-article-show-80-2665.html
4.死亡证明书的正确填写20240719220854.ppt死亡证明书的正确填写.ppt 50页VIP内容提供方:zhangwe1688 大小:259 KB 字数:约6.14千字 发布时间:2024-07-20发布于湖南 浏览人气:17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死亡证明书的正确填写.ppt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https://m.book118.com/html/2024/0719/8133117014006113.shtm
1.临床死亡病历书写范文(36篇)临床死亡病历书写范文 第3篇 护理文书书写规范:格式及内容严格按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采取院科两级督导检查的方法,每周至少抽查1次。 1、表格书写包括:体温单、医嘱单、特护记录、交班报告。 2、医德医风:按护士素质要求、病人的满意度检查。 3、病房管理:看是否符合达标要求,如急救物品管理、消...https://www.77cxw.com/fl/1477088.html
2.制度不完善整改措施(通用19篇)存在问题:能够做到每例死亡患者的死亡讨论,对于有争议或纠纷的病例能够及时上报。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患者家人的沟通工作不容易,对于医生的解释不理解。因死亡患者病例少,部分医生对抢救过程不熟悉,病历书写不及时全面。 整改措施:学习本科室危重症病人的抢救流程,协调全科人员工作间的协作。认真讨论死亡原因,吸取经验教训,...https://m.jy135.com/zhidu/1005438.html
3.头皮血肿的处理正确的方法是[单选题]有关死亡病例讨论的病历书写要求以下哪项不正确 A. 死亡病例讨论在患者死亡2周内进行(特殊病例及时讨论) B. 记录死亡原因 C. 记录抢救措施 D. 分析经验教训 E. 本病国内外诊治进展 正确答案 :A [单选题]胸水、腹水等标本含菌量通常较少,为提高阳性检出率不可采用如下哪种方式处理 A. 溶解...http://m.51kaos.com/show/5n53l1.html
4.平昌县人民医院迎“三甲”评审医务人员及临床医师应知应会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技术准入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https://www.pcrmy.com/go.htm?url=xq&id=7056
5.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5、讨论内容简要记载于《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中,详细内容经整理后,以“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的形式置于病历中,带组主治医师、医疗组长或科主任及时审阅签章,出科归档。 十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病历是对疾病发生、发展的客观、全面、系统的科学记载,是医务人员进行正确诊断、治疗和护理的科学依据,是医务人员将...https://www.sxdqyy.com/mobile/yygz/3533.whtml
6.急诊病历书写规范8篇(全文)急诊病历书写规范 第2篇 第十七条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b418lt6g.html
7.教学设计病历书写(14临床)教学设计诊断学教学运行与管理(2)要求必须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书写病历,能独立写出格式正确、文字通顺、字体清楚、符合病人实际情况的病历 技能目标: (1) 能掌握病历书写规范 (2) 能掌握病历书写方法 (3) 通过多种教学方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利用课下各种形式的互动,培养学生利用多种信息资源自...https://www.gxtcmu.edu.cn/rklc/jysjs/nkxjys/jxyhygl/zdx/jxsj1/content_32555
8.丹东市中心医院(口腔院区)二、带教医师应认真学习培训细则,按大纲要求对学员有计划的进行培训,能完成查房、讲座、示教、示范手术、实践操作等带教任务。 三、带教医师对外单位委派培训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本院培训对象应一视同仁,使其享受同等教学资源和培训机会。 四、带教医师应将病历书写作为重点要求内容,按考核标准进行。 http://www.ddzxhospital.com/dentalm/news.asp?id=12233
9.神经内科工作计划(集锦15篇)40、患者身份识别正确率100% 41、患者病情评估率100% 42、用药正确率100% 43、输血操作合格率100% 44、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45、医疗垃圾、被服、待消毒器械转运符合医院要求 46、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95% 47、门诊病历书写合格率≥90% 48、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jh/20221125090948_6011424.html
10.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https://www.med66.com/new/201303/dm201303206906.shtml
11.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总结扎实开展“优质护理效劳示范工程〞活动,切实加强护理管理,标准执业行为,夯实根底护理效劳,充分调动广阔护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努力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效劳。 〔三〕开展了病历书写质量评比活动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根本标准》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一步标准了病历管理。建立考核机制,每月...https://www.yjbys.com/zongjie/gerenzongjie/2289261.html
12.护士临床工作总结(通用15篇)1、为了规范护理病历书写,不断提高护理病历质量,每月由专管人员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护理病历书写进行质量把关;护士长严格把握护理病历质量各个环节,根据护理记录评分标准,每月定期检查xx份出院病历,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月进行护理文书质量分析,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继续监控,使护士逐步掌握护理病历书写要求,以不断...https://www.oh100.com/a/202302/6140040.html
13.公告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卫生部颁布了主要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为适应新的医疗服务形势,进一步规范病历书写,提高医疗质量,省卫生厅委托相关专家,重新编制了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样本。,此规范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体现,每个医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 https://www.dxy.cn/bbs/topic/15511365?sf=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