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通知公告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和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在临床科室的整个医疗活动中,履行主任医师(科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责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医师负责制,逐级负责,逐级请示。

(三)病危、病重患者入院当日必须有上级医师(主治医师或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记录。节假日及双休日可由值班主治医师代查房。

(四)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六)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查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会诊由科主任或责任主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同时将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四、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责任主治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处同意或医务处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处,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务处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处主任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凡本院难以解决的疑难病人需其他医院专业人员帮助诊治(或手术)者可进行院外会诊。

(1)院外会诊由科主任提出或由主治医师提出经科主任批准,报请医务处同意后与有关医院进行联系;

(3)会诊时由科主任或经管主治医师负责接待主持和介绍病情,其他方式同科间会诊;

(4)凡需院外会诊的轻症病人可由病人自持会诊单前往会诊,但应事先预约联系落实;

五、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三)主持抢救者应指定有经验的权威人员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口头(抢救时)和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病危通知书一式3份,分别上报医务处、及时通知家属和单位,附病历一份。

(五)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六、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手术分级:依据手术的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1.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2.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3.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4.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手术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担当术者的医师,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确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住院医师

⑴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临床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工作2年以内者。

⑵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临床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工作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⑴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临床硕士生毕业担任主治医师工作2年以内者。

⑵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临床硕士生毕业担任主治医师工作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科主任)

⑴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内者。

⑵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开展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可主持一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3.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一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完成二级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一、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一、二、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参与四级手术担任助手。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一、二、三级手术;逐步开展四级手术;应侧重三级手术质量、水平的提高。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经医院批准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7.主任医师:可主持一、二、三、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应侧重四级手术质量、水平的提高。

8.对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准入的资格者。

严禁跨科室、跨专业手术;严禁低级别医师做高级别手术(含院外专家)。因技术需要而请的院外专家可主持上述相应手术,但必须征得家属同意。

(四)手术权限的变更

1.各级医师开展规定范围外的手术,由所在科室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测定后报医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科室根据科内人员晋升及个人技术提高状况,取得现有手术权限并在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者,定期提出调整其手术范围的申请,按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3.对连续两年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纠纷的医师,当事医师手术级别降一级使用,直至取消手术资格;重新恢复手术级别,须经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医务处审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发生医疗事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手术分级标准的制定

(六)监督检查

1.手术科室应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及分级标准,严格按《手术审批制度》履行手术审批程序,科主任负责审批本科室施行的手术,在手术通知单上明确填写手术级别及术者姓名。三级和三级以上手术必须进行科室级别手术前讨论。

2.手术医师应严格把握术中的各个环节,并在住院病历中详细记录。

3.科室应严格监督落实各级医师手术范围要求,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超出相应范围的手术治疗活动。

七、术前讨论制度

(一)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高风险手术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二)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加。

(三)讨论内容包括:诊断及其依据;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要点及注意事项;手术可能发生的危险、意外、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是否履行了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需本院主管医师负责谈话签字);麻醉方式的选择,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患者思想情况与要求等;检查术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情况按规范记入病历。

八、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应做到班班查对,若有疑问必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无误时方可执行。

5.抢救病员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然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弃去。

6.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做好“三查八对”:查血的有效期、血的质量、输血装置是否良好。对床号、姓名、住院号、血袋号、血型、交叉配血结果、血液种类、剂量。无误后,方可输入;输入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

1.在科室接病员和入手术室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标识、术前用药。

2.手术前,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按规定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4.对使用各种手术体内植入物之前,应对其标示内容与有效期进行逐一核查。

5.查对无菌包内灭菌指示剂以及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6.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洗手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在填写病理检验单送检。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袋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l.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七)影像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住院号、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3.使用造影剂时应查对病人对造影剂过敏。

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住院号、姓名。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等)

l.检查时,查对科别、住院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科别、住院号、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住院号、姓名。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住院死亡病例,必须在死亡后1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组织讨论。

2、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医护及有关人员参加(主管医师、上级医师必须参加),如遇疑难问题,可请医务处派人参加。

3、主要讨论内容:

(1)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

(2)检查及治疗是否及时和适当;

(3)死亡原因或性质;

(4)从中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今后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5)总结意见。

4、主管医师按规范做好讨论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医生交接班制度

一、病区值班需有一、二线和三线值班人员。二线值班人员为有经验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三线值班人员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进修医师值班时应在本院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工作。

二、病区24小时均应有值班医师。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四、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一线值班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二线值班医师,二线值班医师应及时指导处理。二线班医师不能解决的困难,应请三线班医师指导处理。遇有需经主管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遇有需要行政领导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务处。

六、值班医师不能“一岗双责”,如既值班又坐门诊、做手术等,急诊手术除外,但在病区有急诊处理事项时,应由二、三线值班医师进行及时处理。

七、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十一、分级护理制度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护理人员要在病人床头牌内加放护理等级标记。

一、分级护理原则

(一)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患者;

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三)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四)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五)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1、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2、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二、分级护理要点

(一)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1、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2、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3、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二)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施床旁交接班。

(三)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1、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六)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三、质量管理

(一)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二)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三)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

一、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度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三、实施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实施细则、结果及风险预测及对策,科主任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报处。

四、医政(务)科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

五、新业务、新技术的实施须同患者签署相应知情告知同意书,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六、新业务、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由医务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应控制医师和监测医师完成。

七、新业务、新技术完成一定例数后,科室负责及时总结,并向医务处提交总结报告,医务处召开医疗技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新业务、新技术的是否在临床全面开展。

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暂停临床应(试)用并上报医务处和院领导:

⑴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⑶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⑷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⑸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⑹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三、病历书写规范及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规范(按照2010版要求书写)

一、病历书写规范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山西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2010年修订版执行。

1.打印病历是指应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的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2.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A4)、字体(一般为黑色宋体)、字号(病历内容一般为小四号字、项目标题加粗)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要求。

3.打印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4.具体要求如下:

⑴计算机打印病历须按照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内容及格式要求打印。

⑵打印字体颜色不得过浅、必要时应及时更换打印机色带。

⑶计算机打印病历不得随意拷贝。

⑷计算机打印病历及病程记录的签名除计算机打印签名外须同时有手写签名。

⑸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必须有医师、护士手写签名确认。

⑹各类计算机打印的报告单必须有检查者手写的签名。

⑺每页打印病历须有手写签名。

三、病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至少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由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各医院的临床科室应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根据患者的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应有医患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八、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借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

九、本院医师经医务处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十、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十四、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是临床输血管理的重要依据。

2.病人输血前应做血型、输血系列(又称输血前检查):ALT、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anti-HCV、anti-HIV、RPR,下同)。报告单贴在病历上,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以备日后信息反馈及资料备查。

4.预定计划3天内有效,如需改期需重新预定。

5.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和成份输血,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出现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病人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6.AB型血、血小板、RH(D)阴性等其他稀有血型的血制品,需慎重考虑用血量,输血科不储血。原则上预定多少,用多少。若输血科按预约要求已备好上述血制品,申请者又取消用血计划,在血制品的有效期内未能调剂使用,造成血制品报废,血费从预订科室收入中扣除。

7.急诊用血和没有预约的用血,申请者须先与输血科联系是否有库存血,若无库存血,由医师完成输血前各项准备工作(补充完善申请单、输血四项化验单、血型化验单、配血单)。输血科派专人去血液中心取血或由血液中心派人紧急送血,所需车费由受血者负担,主管医师必须向受血者或其家属、陪人作好解释工作,确保有关费用的及时收取、取血工作的顺畅。若出现逃费情况,从申请者劳务费中扣除。

8.严格执行用血申请制度:同一患者一天用血量超过1600毫升时,需经输血科医师会诊,由用血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后按要求补办手续。

9.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输血前由医师填写合血单,连同病人的血标本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10.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病人的RH(D)血型,准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11.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12.凡遇有下例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1.交叉配血不合时;2.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

13.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核对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病人的陪人和家属、实习生不能取血。

14.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15.输血时,至少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室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并在临床输血核对登记本上签字

16.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应严格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操作。

17.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18.输血科接到有关输血异常情况的通知时,输血科医技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同医护人员一起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保存好输血反应回报单,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办。出现严重输血反应,必须及时报告医院有关部门通知血站派人员参加对患者的处理和血液的封存。

19.输血科室应做好血袋回收工作,至少保存一天,集中处理。

THE END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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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平昌县人民医院迎“三甲”评审医务人员及临床医师应知应会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技术准入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https://www.pcrmy.com/go.htm?url=xq&id=7056
5.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5、讨论内容简要记载于《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中,详细内容经整理后,以“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的形式置于病历中,带组主治医师、医疗组长或科主任及时审阅签章,出科归档。 十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病历是对疾病发生、发展的客观、全面、系统的科学记载,是医务人员进行正确诊断、治疗和护理的科学依据,是医务人员将...https://www.sxdqyy.com/mobile/yygz/3533.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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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丹东市中心医院(口腔院区)二、带教医师应认真学习培训细则,按大纲要求对学员有计划的进行培训,能完成查房、讲座、示教、示范手术、实践操作等带教任务。 三、带教医师对外单位委派培训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本院培训对象应一视同仁,使其享受同等教学资源和培训机会。 四、带教医师应将病历书写作为重点要求内容,按考核标准进行。 http://www.ddzxhospital.com/dentalm/news.asp?id=12233
9.神经内科工作计划(集锦15篇)40、患者身份识别正确率100% 41、患者病情评估率100% 42、用药正确率100% 43、输血操作合格率100% 44、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45、医疗垃圾、被服、待消毒器械转运符合医院要求 46、门诊处方书写合格率≥95% 47、门诊病历书写合格率≥90% 48、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jh/20221125090948_6011424.html
10.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https://www.med66.com/new/201303/dm201303206906.shtml
11.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总结扎实开展“优质护理效劳示范工程〞活动,切实加强护理管理,标准执业行为,夯实根底护理效劳,充分调动广阔护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努力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效劳。 〔三〕开展了病历书写质量评比活动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根本标准》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一步标准了病历管理。建立考核机制,每月...https://www.yjbys.com/zongjie/gerenzongjie/2289261.html
12.护士临床工作总结(通用15篇)1、为了规范护理病历书写,不断提高护理病历质量,每月由专管人员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护理病历书写进行质量把关;护士长严格把握护理病历质量各个环节,根据护理记录评分标准,每月定期检查xx份出院病历,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月进行护理文书质量分析,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继续监控,使护士逐步掌握护理病历书写要求,以不断...https://www.oh100.com/a/202302/6140040.html
13.公告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卫生部颁布了主要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为适应新的医疗服务形势,进一步规范病历书写,提高医疗质量,省卫生厅委托相关专家,重新编制了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样本。,此规范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体现,每个医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 https://www.dxy.cn/bbs/topic/15511365?sf=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