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就医疗机构内部加强医疗文书管理工作提出了统一要求。一是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二是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三是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四是加强医疗文书核查管理。五是压实医疗文书开具责任。
《通知》同时明确,出生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文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此前,国家卫健委在《通知》的解读中表示,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尚未进行统一管理的各类医疗文书尽快纳入管理范畴,消除管理空白点和漏洞。
出生证管理和签发人员
终身追责
国家卫健委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流程,并在全国开展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专项检查。同时,据报道,多地卫生健康部门已开展辖区内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的督促工作。
2009年,在原卫生部与公安部此前联合下发4个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原卫生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侧重明确全流程管理。
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重申和明确十大“严格落实”的要求,包括严格落实签发工作要求、证章分开要求、废证管理要求、责任追究制度,不得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最后一条明确,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出生证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多省、市都出台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多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台,也有的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出台。
治理出生证明造假的关键点在哪儿?
专家:关键在于破除利益、人情关系
“《通知》对于医疗行业管理者和医务人员来说不是新东西。”徐毓才指出,原执业医师法、现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有不得未经诊断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021年通过的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五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或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徐毓才认为,目前还是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执行过程中破除利益、人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