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市级扩面,依据此标准,但不包括抱养一女孩,也不包括沾光政策。
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享受沾光政策必须是合法夫妻)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只生一个独生女”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
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生育的一方如因年龄未达60周岁,其他条件均符合,则未生育方可以纳入奖扶。如未生育方纳入奖扶后,生育方因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奖扶条件时,则未生育方应及时予以退出);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
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关于抱养:2016年合法抱养非亲属子女放开,2018年合法抱养子女全面放开。关于收养子妇的认定: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户口本必须为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提供村级证明、周边群众走访签字),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是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合法收养证明),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6、“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10、1981年6月24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
11、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关于户口性质
2015年6月16日,我地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非农业,统一为居民户口,经请示省里答复如下:
所有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看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个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如果是个人行为在户籍改革后导致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非转农),即使有土地、山场等承包的,都不纳入奖扶。
非转农:如果一个对象迁户口前一直都是非农户,因为个人因素,在户籍改革前将户口迁为农业户口,能否享受奖励扶助?
省里答复:合法生育的可以纳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即使是农业户口,也不享受奖扶。但国有农林场职工、聘用或合同制人员中仍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口径中的第十一条属于对2004年之前的农转非对象,有条件放开。因此,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针对的是2004之前的农转非对象,04年之后的农转非对象不受此条件限制。
04年之后城建制农转非对象,享受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其他奖扶条件时,该对象可以纳入。
问:2019年之前按照解释,符合条件的村改居对象但购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纳入奖励扶助,现在是否全部按照2020的解释做退出?家庭发展处周(549248657)2019/11/227:48:29不退
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因个人原因在当地成建制“农转非”之后,使户籍地发生变迁,可否纳入奖扶?原户籍地成建制农转非之前,居民因个人原因将户口迁出,当地成建制农转非之后,又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可否纳入奖扶?
答:当地成建制“农转非”后,居民因个人原因使户籍地发生变迁,且符合本解释第11条规定要求的,可以纳入奖扶。第二种情形不予纳入。
13、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
答:是的。
14、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1981年6月24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1981年6月24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特例1:一对夫妇,男方初婚,女方再婚,女方再婚前生育三个子女,末子于1976年出生,双方于1983年结婚,结婚时女方已结扎,夫妻于1990年抱养一女孩,现在男方满60周岁,请问:若夫妻合法抱养,男方是否能享受国家奖扶?
省答复:由男方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一份其符合当时抱养条件的证明,则予以纳入
特例2:女方再婚前生育两女,男方初婚,再婚后合法生育一双胞胎,后死亡,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计算,奖扶金也分别认定,则男方可享受特扶,而不是奖扶!
15、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可否可以纳入农村奖扶或特别扶助范围?如果刑罚处罚期已满的对象,是否可以纳入?
答:不可以纳入奖扶或特扶;如果刑罚处罚期已满,则可以纳入。
16、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是否可以纳入农村奖扶?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是否可以纳入特别扶助?
答: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不作为农村奖扶对象。
1973年以前,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现存一个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可以纳入特别扶助。
17、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答: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18、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与曾收养的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是否还将其纳入子女数?
答: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19、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初婚,2008年生育一个女孩,2016年10月生育第二个女孩,现已达60周岁,能不能纳入奖扶
二、特别扶助
20、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
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21、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
22、曾在新疆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
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
23、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35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350元/月?
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也就是一级、二级、三级,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4、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无抱养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
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25、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
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26、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
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例如例如2020年特扶对象为1971年12月31日前出生。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7、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
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
28、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扶
答:可以。
29、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答:是的。
30、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
答:扶助对象只能是其父母。
31、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
32、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2)死亡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3)子女非正常死亡的,以公安部门的证明为准。
33、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奖扶金标准不一样,一般子女死亡1560元,独女死亡1800元。
34、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
答:第二任丈夫不纳入特扶范围。
35、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36、一对夫妇1984年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
答:1982-1999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
三、节育奖励:
37、一方是本地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因种种原因户口迁不来,能否给予奖励?
答:节育奖是按户奖励,只要夫妻一方是所管辖范围,其他条件符合,则可给予奖励。如另一方户口在本省内,要与对方计生部门沟通,避免重复奖励。
38、一侧输卵管因病切除,现施行绝育手术,能否奖励?
39、一侧输卵管结扎,另一侧输卵管未扎能否奖励?
答:需查明原因,如确实因身体疾病等因素另一侧未扎则可以奖励。
40、以前曾经违法生育的,后来因情形变更(如孩子死亡后又生育)属于二女户并采取绝育措施的。
答:二女户末子女符合政策生育,且采取绝育措施,即可奖励。
41、农村的行政村成建制转为社区居委会,现户口是城镇的是否符合节育奖条件?
答:只要是按照农村的生育政策合法生育的二女户,采取绝育措施的,可以列为节育奖的范围。
42、因病采取子宫切除或者其他特殊手术造成绝育的二女户,是否享受节育奖?
答:不属于节育奖范围。
43、某夫妻,女方有生育能力,男方无生育能力,夫妻抱养二个女孩,现绝育能否享受节育奖?
答:因不属于提倡绝育的范围,不享受节育奖励。
44、原是非农业户口,从城市嫁到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后,户口转入本乡镇,并且是农业户口,能否奖励?
答:如属于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5、乡镇部分行政村已改为社区或居委会,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奖励?
答:如按照农业户口政策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四、法定奖励:
47、夫妻双方离婚多年,离婚前没有办理光荣证,现在一方或双方要求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补办?在办理退休一次性奖励时,光荣证是否可以共同使用,还是需要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