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公安、司法机关交验的人或物进行鉴别和判定的一种活动。鉴定书是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综合性判断。鉴定书应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要、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结论,并附有鉴定人亲笔签名。几个鉴定人同时进行检验、鉴定时,可以通过讨论提出共同的意见,出具共同的鉴定书。如果意见不一致,也可以分别出具鉴定书。
在交通事故中,当鉴定书存在缺陷或当事人和委托机关对原鉴定和补充鉴定不满时,可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补充鉴定是指鉴定人对原鉴定结论不够完整或有疑点时,根据交验材料不完全、检验方法不可靠、说明理由不充分等情况,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复验和修正。重新鉴定是指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当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部门提交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人体损伤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机体,致使器官、组织的形态、结构和功能破坏。交通事故致使人体损伤多为机械性暴力引起。残废是指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具有永久性和不可逆性。残废状态下,生理和心理功能受到严重障碍,严重影响个人生活,社会生活和工作会受到严重障碍。只有经过相应的治疗,并且医疗终结后机体功能障碍仍然固定不变才能评定为残废。如果被鉴定人不接受指定的治疗,就不应评定为残废。
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ⅰ级至ⅹ级伤残。例如,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包括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等。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包括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等。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包括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等。
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包括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等。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包括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等。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包括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
在交通事故中,根据各部位的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残级别。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果,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情况进行评定。在交通事故中,如触犯刑法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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