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一、采购品种和实施范围
(一)采购品种及采购量
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其产品供应清单见附件1,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见附件2。
(二)采购主体
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驻鄂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广东联盟组织的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周期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供应清单信息增补
(二)配送关系建立和合同签订
2.2022年4月28日前,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中选产品购销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选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协议。各地医保部门要组织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与中选生产、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确保采购和使用顺利执行。协议签订后的PDF文本由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分别上传至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和属地市州医保部门。
(三)价格调整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供应和采购
3.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制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院内诊疗路径,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的使用量不得低于实际使用量的80%,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同时,可采购同品种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继续采购中选企业产品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期满。
4.医疗机构应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集中交易,严禁线下采购中选产品或采购非中选产品。
(二)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其中选价格确定。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非中选产品,价格高于其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确定;价格低于其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医保支付标准按其实际价格确定。
(三)医保基金预付和货款结算
1.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结算实行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各市州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按照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所属地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的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金额,分两期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其中,首期在购销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预付,第二期在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60%后拨付,两期预付款总计不低于采购预算的90%。
3.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市州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
4.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基金预付政策。
(四)医保资金结余留用
1.采购周期内,对因规范使用超声刀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中带量采购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可在考核基础上,以一定方式激励医疗机构,具体办法参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3.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结余留用政策。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