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当一方服刑无法履行抚养职责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权。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不因父母离婚而影响与子女间的关系,保障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
2.变更抚养权的具体条件包括:
(1)一方因重病或伤残无法抚养;
(2)存在虐待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行为;
(3)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
(4)其他正当理由。
3.这些条件为变更抚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孩子的最佳利益得到考虑。
1.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并不能单方面更改孩子的姓名。更改姓名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即使对方未履行抚养费支付等义务也不例外。
2.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确保了子女姓名变更与抚养权、抚养费之间的独立性。
离婚后,女方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尤其在以下情况下:
(1)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亲;
(2)对于两周岁以上子女,考虑到女方绝育或无法再生育、子女长期随女方生活、男方有其他子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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