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刻认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立法提供法治保障。法治对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作了充分肯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和现代化之间的密切联系。有良法才可能有善治,立法是法治化的基础和前提,要充分发挥立法的作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立法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充分发挥立法的作用,加强制度建设,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既要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要善于把各领域积累的有益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确保中国式现代化沿着正确方向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立法进行制度建构。立法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构的基础,也是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不断完善立法,为改革开放扫清障碍、奠定制度根基。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相伴而生、遥相呼应。通过立法可以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贯彻执行。
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通过立法来构建。《决定》强调要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构建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指出,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决定》还提出,要制定金融法,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要善于以法律手段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建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建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实现有法可依。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在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大量问题还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加强对新兴领域的立法空白填补。另一方面,要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和社会规范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来提供支撑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以立法形式确保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坚持“立法主动适用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进、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只有统筹协调改革与立法之间的关系,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没有立法的支撑和保障,改革开放的经验成果既不能制度化、规范化,也难于贯彻实施。
二、牢牢把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重点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决定》提出了以下六大立法领域改革方向,需要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实施。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首要任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把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摆在突出位置。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要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积极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宪法实施报告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发布宪法实施报告,使存在问题的法律规范得到及时的修正、废止,有效解决法律规范不好使、不管用的问题,有利于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要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不仅能够提高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还能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具体落实上,要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合,避免出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或者冲突的情况;要在立法过程中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要加强党内法规的监督和执行工作,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健全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手段,通过建立汇集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资源的平台,破解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碎片化”、“条块化”等问题,提高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和可获取性,还可以为全社会提供统一、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在具体落实上要不断充实数据库数据,统筹推进规范性文件入库;要做好地方数据库和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进行联网对接,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要建立数据库常态化运行工作机制,对制定修改废止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作者: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